本文基本案情來源於中國檢察網真實案例,所涉名字均為化名
近日,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有一份抗訴書,是針對祁東縣人民法院一起強姦案判決的抗訴,該法院以被害人為陪酒女特殊職業,且案發時無明顯反抗,以及前後供述不一致為理由,認定該強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決被告人無罪。
該法院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小花作為酒吧的內陪,經常陪客戶喝酒,也有「出臺」的行為,與此次行為有一定聯繫;
二、經證人鄧三、譚四證實,被告人小王與小花在房間廁所發生關係時候,他們路過廁所沒有聽到呼救聲,證人周五敲廁所門詢問時候,被害人小花也沒有回應,認定小花未有明顯反抗。
三、被害人小花在開庭前後描述一會是委屈、一會是覺得尷尬,且出具了申請撤訴書,撤訴書中所述理由與案發時的描述前後矛盾,致使事實不清。
警鐘說法
強姦罪與職業有關?
陪酒女這一職業,在現代社會的通常認知來看,多是利用性別優勢開展工作的,有時候也會跟性搭上關係,法院在認定強姦罪時候,除了從基本案情出發,也考慮了被害人這一職業的特殊性,認為被害人曾經做過「出臺」行為,故影響此次判斷是否為強姦罪。
但從法律角度看,強姦罪是強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主要包含違背女性意願、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發生關係這些內容。這種違背意願是指單一次的,女性有充分的性自由權,只要不違背法律倫理,即為自由,可以這次願意,下次願意,之後不再願意,也可以一直不願意,無論是陪酒女甚至是那些出賣肉體之人,她之前是否願意不會關係到此次的意願,不能說人家之前幹過、做過,就可以以後一直可以,從這一方面看,法院對此職業是持有歧視眼光的。但其出發點應該是想說明此次發生關係是基於此特殊職業,會導致發生關係具有可理解性。
反抗如何認定,強迫如何認定?
是否激烈反抗、大喊大叫才叫不願意?是否拳打腳踢,動刀動槍才叫強迫?顯然不是的,很多強姦案來看,很多被害人或基於害怕、或給予羞愧、或給予有把柄被脅迫、或給予精神不清醒等等原因,最終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侵害,加害者也不是動不動就拳打腳踢來脅迫婦女,他們有的威脅、有的下藥,有的欺騙,所以認定是否違背意願與強迫,是較為複雜的。
上述案件中,小花一開始就拒絕了小王出臺的要求,監控也能顯示進廁所時是被小王拉扯進去的,事後也是蹲在廁所門外地上哭泣,情緒激動。至於證人鄧三、譚四、周五證言,只能證明路過時未有聽到呼救,而且酒吧嘈雜的聲音也會導致錯聽漏聽情況,直接證明整個過程未呼救還欠缺的。
小花的供述為何前後不一致,如何取捨?
小花在到案後供述是傾向告小王強姦,之後因為被告人小王父親聯繫中間人從中斡旋,並賠償了損失後,才出具了有利於小王的申請撤訴書,這其實也好理解,小花本就不想把事情搞大,事後又被朋友勸說,並得到了賠償,可看成被害人諒解,刑案是公訴案件,這只能作為量刑方面考慮,直接認定無罪也是值得探討的。
按正常情理來看,兩人第一次相見,發生性關係可能性小,但作為一個曾經「出臺」的陪酒女,這又不是不可能,但法律需要證據,講究邏輯,除了小花前後供述矛盾之外,一切證據全都傾向於證明小王強姦的方向,而小花的矛盾供述又有被收買、勸服的證明,所以法院判決總體來看也是有值得商討地方的。
目前,檢察院是以小王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將被害人陳某某推入酒吧廁所內,強行發生性關係認定的,最終結果還要看新的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