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擬規定城鎮養犬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未接種狂犬疫苗的,最高罰款1000元。
《條例(草案)》明確,動物疫病的預防,依法實行強制免疫和追溯管理。貴州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貴州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
《條例(草案)》規定,對在城鎮飼養的犬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飼養人應定期攜帶犬到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獸用狂犬疫苗,領取免疫證明。對農村飼養的犬,逐步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
城鎮犬的飼養者未對犬進行獸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強制免疫後的動物,因發生疫情被強制撲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動物飼養者逃避、拒絕強制免疫和未按規定調運動物引發動物疫情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針對貴州省畜禽跨省調運比較頻繁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擬規定設置指定通道,跨省運輸動物的管理辦法。《條例(草案)》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動物、動物產品輸入和過境本省的指定通道,依照國家規定設置指定通道省際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及引導標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予以配合。
動物、動物產品輸入貴州本省,應當經過依法設置的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進行動物防疫檢查和消毒。合格後,方可進入貴州本省。
同時,《條例(草案)》對加強死亡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也有相關規定。《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體系和機制,保障運行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違者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記者:李堅 熊玉玲 來源:貴州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