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喜歡看戲曲、戲劇和小說,而這類文學體裁更多的是演義,一般都是偏離史實的,比如《三國演義》使多數人對曹操產生了極大的誤會,而現代人多數喜歡看歷史影視劇、因為視覺化的呈現最容易讓人留下固有印象,以至於造成我們對歷史的誤解。比如,很多人認為只有現代才有司法程序,其實不然,古代也有,且宋朝的法律程序最為程序化。
你可能會說不對啊,我們看電視劇《包青天》,包公審案結束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然後他開始講此人犯了什麼什麼罪,辭嚴義正地宣判之後,接著大喝一聲:"大鍘侍候」,那個所謂「鍘天鍘地鍘空氣」的三鍘令人印象深刻,龍頭鍘專殺皇親國戚,虎頭鍘專殺各級官吏,狗頭鍘專殺平民百姓。如下圖所見,在河南開封有包公旅遊景點,最吸引人眼球的就是門口的鍘刀。
我記得我小時候看電視劇,每每到這時候就大呼痛快,壞人終於被包公抓到並且懲罰了,但實際上你想想,就算是神仙都有打盹的時候,包青天也有失誤的時候對吧?如果他判錯了,那不就殺錯人了?或者說,包拯總得死,他死後如果換一個新的官員,人品不如包大人的時候,按照電視劇裡官員的權力如此不受限制,那豈不是想殺誰就殺誰了?因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叫人治。
所以不能指望人人都是包青天,你得指望制度和法律程序,越缺法制,越需要包公,越講法制,越不需要包公。
尚方寶劍對陣免死金牌的場面會不會出現在宋朝?包公戲裡,所有人都要跪著聽審,這是真的嗎?包公審案都是親力親為,包辦從偵破到定罪的全過程,真實的宋代司法程序是這樣的嗎?本文揭開歷史的真相,擺脫電視劇對我們造成的影響,介紹真實的宋朝如何審案、判案以及執行的一整套法律程序。
一,「庭審」,古代判案殺人能夠這麼迅速嗎?
如果包拯這樣判案,在宋朝的法制下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責罰,因為嚴重違反當時的司法程序的,按宋朝的司法制度,發生了殺人的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由一個主審法官負責,他的責任是根據證人、證詞、證物、法醫的檢驗報告、還有供詞等等,從頭到尾按照程序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由證人證言、物證與法醫檢驗報告支撐,能夠排除合理的懷疑,把被告人服押, 推勘官的工作就結束了。
其實說白了就是根據這些信息分析該嫌疑人是否是罪犯,這個過程叫做「推勘」,指推理和校勘,法官叫做推勘官。
他能管的就這些,當被告人畫押之後,下一步就是按照法律去判決,此時便沒有這個推勘官什麼事了,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應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這時候會有另外一個法官來進行。
二,「錄問」,防止出現冤案
在宋朝,凡是徒刑以上的刑案,也就是說重大案件,在第一道程序庭審結束之後,檢法之前都必須啟動「錄問」的程序,這個機制也就是說在最後環節增加一項問詢,防止出現冤案、錯案。
此時新的法官,即「錄問」官員人選必須符合「避嫌原則」,什麼叫避嫌?指的就是和被告沒有親屬關係、同鄉關係、同門關係,仇怨關係,且防止這些法官之間串通或者陷害,互相之間不得有親戚、舊友、仇敵的嫌疑關係,甚至是舉薦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迴避,不然影響司法公正。如果有迴避責任的法官不申報呢?別人可以檢舉、控告。錄問官和推勘宮在結案之前還不能相互會面,不可以討論案情,宋朝的法律程序規定,這倆法官必須獨立做出判決,互相之間不能會面,不能互相商量案情怎麼判。
《宋史》卷154:「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詳斷,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劾,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首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自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乃定製: "服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籤印注日, 移議司覆議,有辨難,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錄問官的職責就是向被告人覆核案情,比如,詢問被告人的供詞是否屬實,是否有冤情,如果承認就認罪,不承認就喊冤。這個過程叫「錄問」,即記錄和提問。
具體就是由一位未參加庭審、依法不需要避嫌的法官來核查案情,稱之為「錄問官」,核查完畢,提審被告人,讀示罪狀,核對供詞,將這些一一確定,並且在此詢問被告人所招供的供詞是否屬實。如果被告人依舊認為沒有冤屈,他確實犯法了,就主動籤寫自己的名字,並且寫上「屬實」兩個字,俗稱籤字畫押,然後進行下一個程序,即「檢法」的程序,檢法定刑。
如果被告人此時向「錄問官」喊冤,那麼,前面所有的庭審程序都要推倒重來,但不是之前的庭審官來進行,而是案子將移交給另一個法院,新更換一個避嫌的法官,重新開庭審理。所有的證詞、證人、供詞和法醫鑑定都要再從頭到尾重新推勘,這叫做」翻異別勘」。翻異,就是翻供的意思;別勘是另外審理的意思。
錄問官一般來說是非常公正的,有點類似今天的上級部門審查機制,他在錄問的時候,不僅是被告人喊出自己的冤屈需要駁回重審,如果他通過案件信息發現案情存在疑點,他就有責任必須要駁正,否則一旦被證明確實是冤枉了,錄問官則是失職,他要負連帶責任,賞罰分明,宋朝規定:如果錄問官能夠及時發現冤案,還可以獲得物質和其他獎勵。
三,「檢法」,再一次審核避免官員串通製造冤案
你說有沒有可能這倆法官確實串通判決了,畢竟都是人,其實在宋朝這事情不多,因為就算被告人沒有喊冤,承認了,也不是立刻判決,這個案子的卷宗將移交給另外一個法官,請看清楚是另外一名新的法官,該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依舊要退回去重審,避免出現錄問官和推堪官串通。
且這個過程中要看犯人是不是身體有很多特別嚴重的刑罰痕跡,如果有,必須得問上一級的人因為什麼而導致的這些傷痕,如沒有發現疑點,就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這個嫌疑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個過程叫做「檢法」,該程序是「錄問」的下一道,三道程序即:庭審、錄問和檢法。且檢法官和錄問官以及推勘官不能見面,不能商量案情,官員之間必須符合「避嫌原則」。
檢法官的責任就是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都檢出來。原因是宋代的立法非常頻繁,每一個新皇帝都立法,並且不同地區的法律還有點區別,所以法律條文非常得多,一般的士大夫是不可能完全掌握這些法律條文的,只有設置專業的檢法官,才可能準確地引用法律來進行定罪,不然就是大家都抱著書翻法律條文去了。
據統計,中國曆朝立法宋朝最積極,幾乎每一任皇帝都會修訂法典,據《論中國城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記載:「宋代法典之多,實前古所未聞。每易一帝,必編一次。甚者每一改元,比編一次。蓋終宋之世,殆靡歲不從事於編撰法典之業。」由於宋朝這種常年立法,他們特意設立的立法部門—編修敕令所,還有叫祥定敕令所,主要的職責就是將以前頒布的法令整理修改,編訂成現今適用的法律文件。
《水心別集》記載:「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從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設立一個獨立的檢法官,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因為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的話,他可以提出反駁。如果檢法官能夠反駁錯案,能夠改正錯案,他將獲得獎賞;反過來,如果案情有疑點,而檢法官未能駁正的話,那麼他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
四,「判決」機制,多人法官集體判決,必須全部通過才可定判
當檢法官寫下判決書之後發送到下一個進行判決的部門,這個部門有很多個人,可以叫做「集體擬判」,他們對檢法官的判決書進行討論,只有這個時候才能夠好多法官一起討論該起案件,如果大家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籤名,判決生效。
六,「正式定判」由當地最高行政長官決定
當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籤名之後才可進入到下一道程序,這個判決書會送到法院的最大法官,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由他做正式的定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不像今天分開的,古代行政長官是兼理司法的。宋朝所有的刑事案最後的定判,都得經過由行政長官來宣布。行政長官定判之後,需要對被告人宣讀他的判詞(判決書),並且詢問被告人是否服判。
這個時候被告人如果稱他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就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又要重新再來一遍,並且來所有負責審理這個案子的法官全部迴避,不得參與,這個重新的程序是由高級法院重新組織新的法庭來覆審,然後再把前面介紹過的所有司法程序再走一遍。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認罪伏法,整個案子算暫時告一段落,因為還要由地方呈報給中央派駐到各設在各個路的提刑司,也就是說即使是最高行政長官的判決,也得再上一層的審核,提刑司如果發現這個案子有疑點,案子就要駁回去重新審,或在提刑司那裡再重新開庭從頭到尾的審理一遍。如果沒有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
儘管宋朝的提刑司司法機關有終審的權力的,地方行政長官的判決由他審核,但前提該案件不是死刑,如果是死刑判決,提刑司還得必須把案情奏報中央司法機關,等待中央的審核結果,審核通過了後提刑司告訴行政長官,並且把文件下發,然後行政長官再進行判決,如果地方的提刑司上交的案件資料被中央司法機關覺得有問題,司法機關還會再覆審,一旦查實,所有籤過字的提刑司、地方行政長官、判決部門的官員以及推勘官、錄問官以及檢法官都得被問責。
每一個過程都要籤名,作用就是問責制,將來如果發現是錯案,所有籤名的法宮都需要追究責任。所以,剛才我們講的多人判決程序中,如果有法官對判決有不同看法,他拒絕籤名,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此時呈請上司來重新審查該案件,這個案件又要重新來一遍。
由此可見宋代的刑事案司法程序繁複程度可以說在歷代王朝排第一,這也恰恰說明宋朝的法制社會。
七,重視人命的宋朝
宋朝非常重視「人命」,具體見於宋朝法律記載對於官員誤判的懲罰措施可見一斑:
《宋刑統》記載,「出入人罪,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
法官錯判被稱為,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輕判或脫罪)、「失出人罪」(因過失而輕判或脫罪)、「失入人罪」(因過失而輕罪重判或將無罪者入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因為這一做法具有激勵法官輕判之弊,不利於「出公心為朝廷正法」,後來改為
「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
法官問責上,因為過失而輕判或者脫罪,對官員的懲罰很輕,但是對於將無罪者重判的行為懲罰力度很大。體現了宋朝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司法理念的堅持。換成現代說法叫:「疑罪從無」,後來也改革了,如下:
宋神宗年間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誤決三人,則負首要責任的法官「刺配千裡外牢城」;如誤決二人,首要責任法官押赴「遠惡處編管」;如誤決一人,則送「千裡外編管」;其他負有責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職、降職等處罰;如果犯人未處決,則法官的責任可減輕一等。當然處罰最嚴厲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論處,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罰還論法官。
宋代的法律還規定
「獄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終身不復進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兩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許再差充法司」,
曾犯有判罰失誤的官員,不得再擔任法官,宋朝時期是有專門的司法考試,所有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才可以成為司法官,就算你是宰相,如果想當司法官,也得經過考試步驟。
八,司法程序複雜造成財政負擔
宋朝的司法程序中,犯人一旦喊冤一切重來,所以肯定會有一些犯人會利用該機制,又一次次地喊冤翻供,導致沒完沒了重新審理,在宋朝多的是一個案子審了好幾年都沒辦法結案,剛開始如此,後來徵服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對宋朝案犯的喊冤作出次數限制。
《宋會要輯稿刑法三》:「自今以後有此色,不問臺與府縣及外州縣但通計都經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及經三度斷結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之限。
在北宋時期,法律中實行的是「三推」,也就是三次喊冤機會,必須珍惜,用完就沒了,所以電視劇裡案犯一旦在大牢裡喊冤是有人管的,監獄管理會上報,然後重新審,但三次過後沒人理了,你看到那種喊冤不斷的,其實就是真的罪犯。在南宋時期,法律將其改為「五推」,可是現實中並不是真的如此,因為法律規定畢竟是原則上的規定,剛才我講的過程中有很多次喊冤的機會,並不只是在大牢裡,如果上級審核人員真的覺得這案情有疑,也就不在乎次數的,在歷史記載中,有很多案件超過了規定喊冤次數,並且有些審了差不多快十年,開庭十多次的案子不是鮮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南宋淳熙年間,即南宋孝宗趙昚時期,江西發生了一起潘金蓮和武大郎的事件,那時候人們稱呼前面習慣加「阿」,當時一個叫做阿梁的民婦和她的情人葉勝,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有一次不知何事,葉勝闖到阿梁家,打死了阿梁的丈夫程念二,案發後,阿梁與葉勝都被官府抓了起來。
葉勝是殺人兇手,阿梁與葉勝是姦夫淫婦可以確定,但這起案件有一個問題不能確定,也就是說阿梁是不是與姦夫合謀殺人這個證據不足。後來因為阿梁不斷地翻供,大概案子審了九年,最後,法官按照「罪疑則輕」原則,從輕發落,沒有判她死刑。該實例記載在《宋會要輯稿》《論阿梁獄情扎子》
九,包青天讓我們誤會宋朝了,大義滅親也不可能發生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伺候」,就將罪犯斬首了。包拯有很多官職,我們最熟悉是開封府尹,府尹總領府事,掌管京師民政、司法、捕捉盜賊、賦役、戶口等政務。
京劇中《鍘包勉》包公的侄子包勉,為蕭山縣令,因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你聽完我前面的介紹,一定很熟悉一個詞:「避嫌」,也就是說,在宋朝審理包勉的案子的法官不能是包公,且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迴避制,所以他根本沒有機會大義滅親。
這都是為了為了無限拔高包公執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創造了大義滅親、不近人情的包公。「包公戲」展現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剛才我講的程序中,你也聽出來了,不斷出現「避嫌」和「審查」這個詞,可見宋朝司法特別強調「分權與制衡」,這一套制度和趙匡胤有很大的關係,儘管宋朝法律即《宋刑統》是承襲唐朝的大部分法律,但是宋朝應對社會發展需求而改進了不少方面。
並且,真實的包公在歷史中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對陣免死金牌的場面,——因為宋代並沒有向大臣御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明代萬曆年間才出現了尚方寶劍,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和「先斬後奏」權力,但實際也是有限制的。
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歷代都未見將鍘刀列為行刑工具,這個鍘刀一般都是過去用來給牛羊鍘草料的器具,如何引到可以鍘頭,確實無從考證。
我們看到的很多內容都是清朝的小說以及戲曲,戲曲和劇本也都是寫小說的人寫的,所以為什麼會出現不同朝代內容的堆疊,這和小說家天馬行空的想像力有關係。
並且,根據對宋朝文獻與史料的考據中找不到任何關於訴訟人必須跪著受審的記錄。倒是有很多訴訟人站著受審的記錄。跪著受審的制度應該是入元之後才確立起來的,而清朝人撰寫的官書,已經將「跪」列為訴訟人的「規定動作」了,所以才有了我們概念中認為,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鄉紳,才獲得「見官免跪」,「受審免跪」的特權,其他人都得跪下。
十,越缺法制,越需要包公,越講法制,越不需要包公。
這些電視劇都未能展示宋朝司法程序中的現代性,比如剛才我們講的:"翻異別勘」、「錄問」、「鞫讞分司」,即不同程序不同法官,法官之間得避嫌,一層一層的審核,最終此案才能判決,宋朝特有的司法程序在中國歷史中是獨樹一幟,別無分店,課多數國人不知道宋朝的時候居然有那麼周密、繁複、精細的司法程序,不知道是不是對歷史的誤會?以至於我們認為古代全是愚昧和迷信?
其實今天人們之所以這樣認為,除了電視劇的影響,更多的原因是宋朝的這些司法程序,司法考試,司法制度等內容並沒有被元繼承,因為元朝的統治手段比較粗糙,所以政法制度沒有宋代的那麼精細、繁複的司法程序。加上後來明、清繼朝代因為經濟方面的考慮並沒有如此去做,確實,宋朝的國家的財政、人力等方面的資源不斷被耗費,並且司法效率極慢。
以至於明朝和清朝的人,一沒有像宋朝百姓可以提立法建議,即民主法制,二有獨立的司法考試和法院,三有嚴格甚至有點繁瑣法律程序,所以百姓的生活中,需要一個品格完美無瑕的人來幫助他們實現正義,故,後朝的戲劇和小說中,包公順理成章成為代表正義的化身,由他一個人掌握所有的權力,然後進行正義審判,這樣的現象在法制國家和社會是見不到的,這就說明什麼?越缺法制,越需要包公,越講法制,越不需要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