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一個普通的74人詐騙大案在中院開庭。人雖多,事雖多,但犯罪手法比較簡單,對老司機來說,開庭尚算容易。
任何一個案件,進入法庭之初,家屬和被告人其實並不在乎案件將如何走向如何判決。他們一進法庭首先互相尋找,家屬想盡辦法讓自己醒目,被告人想盡辦法回頭、慢走。必須要先確認過眼神後再來面對餘生的麻煩。
那天,我坐在過道一角,看見我的當事人,問他看見家人了嗎?他點頭說看見了。我心說視力好才是真的好呀,換我這高度近視,準摸瞎。
開大庭,家屬和被告人最好的工具是眼睛。視力不好,彼此就會視而不見。次好的工具是唇語,以及意念的傳遞。
第二天,我的當事人家屬說她們八點半就到法院了,我說十點開庭咋去這麼早?回說那時法警押人下車,她們可以多看親人一眼。
我問:那你們看到了嗎?回說:沒有,人太多,根本看不明白。
即便看不清楚,但並不影響大家繼續在被告人上下車的空當去看。下午散庭時,我注意到很多人扒住中院一段牆頭,簇在院子一角,等著親人上車時再看一眼。也不知為什麼,我想起了高中歷史老師講蘇州紡織廠女工的一個詞:延頸而望!
那個庭開了一周。庭審結束那天,我們律師排隊籤字。籤字出來中午一點了,我司機在大門口等我。
剛準備上車,就見一群人奔逃出大門,撲向十字路口。顯然,這是車隊要出門返看守所了,車隊從側門出來,要經過那個十字路口。
一個格子服的中老年女人拎個塑膠袋,跌跌撞撞地沒趕上。索性,她撲倒在地,雙手錘地,哭了起來。繼而,她翻過身,兩手蒙住臉,雙腳空中亂蹬,大聲號哭。母狼一樣的哀嚎。我猜,車裡一定有她孩子。
那天的時間是7月12號,正午一點。太陽很毒,地表溫度估計40度。
我一直清楚地記著那個紅格子衣服的女人兩腳交跌奔跑、撲地、號哭的動態圖,直到我用筆把個過程記下來才安心。
然後,我又翻箱倒櫃地尋找15年前我的一篇札記。最後是我原來的編輯提示了我,她說她編過的每一篇文章都銘心刻骨,感謝她,我找到了這篇《風中的淚眼》。
她一直在流淚,淚流滿面。他用手帕給她擦,也擦擦自己的雙眼。他們坐在那裡,非常安靜,連啜泣的聲音都沒。
然後他們跟著律師進了審判庭。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還多。再出來時,她就「嗚嗚嗚」地了,用手帕蒙著臉。他不吭聲,垂著頭,吸了口煙,就讓煙燃著,直到手指被燒得哆嗦了下。
我知道,那三個押進審判庭的年青人,一定有一個是這對夫婦的兒子。我可能見多了,同情但不再深切傷感。
接下來,該我開庭了。我的當事人是個20歲的男孩,涉嫌綁架罪。他父母在海南打工,沒法來,只她一個表姐來了。我很驚訝,他在庭上竟然翻供了,之前他一直是認可犯罪事實的。
經驗告訴我,他和同夥坐了同一囚車,本能地他們串供想不認帳。在我明確告知他應當回歸事實後,他又回到了事實——很簡單,他應該事實求是;至於這個犯罪事實是不是就構成了綁架罪,辯護義務在我身上,他不需要「幫助」我。每一個被告至少要從表面上讓法官相信他說的話是事實,不要引起一個審判者最基本的道德反感和邏輯反問。
我的當事人是個相當劣頑的少年。他的嘴角和眼睛告訴我,他對身陷囹圄其實是不以為然。然而,庭審後他對著他表姐還是低下了頭抹起了淚水。我想,一定是她告訴了他,他父母為掙律師費雙雙到海南打工而不能來看他的現狀吧。
出來已是六點四十分了。天黑了。起了風,很冷。下到法院小院裡,我打了個抖。
忽然,我又看見了這對夫婦。他們並排坐在花壇的石條上,母親冷得用一份報紙披在身上。我與她目光對視,她竟然象個熟人那樣對我笑了笑,很害羞地。我也笑著點了下頭就走開了。
我不忍告訴這對在等著送別裝有兒子的囚車的父母一個真相:囚車就一個小口開著的。就一個小口,只是供換氣用。你們根本看不見兒子的,你們根本不能實現再多看一眼兒子的願望。你們至多是在聽到警報響起後,跟在那車隊後面徒然奔跑徒然哭泣。
曾經我這樣告訴過一個母親。可是她說了句話:但是我兒子是能看見我的,他在車上看見我在外面送他,他就知道媽媽在等他。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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