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維權同期,眾景員工已經發起集體仲裁和訴訟,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但他們並不樂觀,「公司並沒有多少資產,即使進行破產清算,也不夠給大家發工資的。」
導讀
維權同期,眾景員工已經發起集體仲裁和訴訟,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但他們並不樂觀,「公司並沒有多少資產,即使進行破產清算,也不夠給大家發工資的。」
資本寒冬似乎湧入了瘋狂的VR、AR領域。近日,曾經A輪融資2000萬元的眾景視界爆發員工討薪事件。數十名眾景視界「前員工」追討拖欠了2個多月、總額接近200萬元的工資以及報銷款項。
一份維權員工自發統計的「部分員工欠薪明細」顯示,統計內49名欠薪員工,欠工資155.75萬元,拖欠報銷款38.88萬元。對於一個只有60人左右的創業公司而言,這份名單意味著欠薪幾乎已經覆蓋全員,絕大多數員工7、8月兩月工資未發放,個別員工6月份工資仍在拖欠中,最高的個人拖欠款項達到8萬元。
10月28日,眾景員工維權討薪。不過,維權地點並非眾景視界公司,而是公司股東王湘雲的辦公地點。
拖欠工資
工商註冊資料顯示,眾景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於2014年10月28日,初始註冊資金100萬元,王湘雲、馬樹慶為公司自然人股東,王湘雲系公司法人代表。王湘雲的另一個身份是盛景網聯合伙人,該公司獲得清華控股、紫光股份、達晨創投等多家機構投資。
2014年12月23日,眾景視界引入劉俊峰、北京眾景瑞豐投資管理中心、北京眾景智豐投資管理中心三名股東。劉俊峰系眾景視界對外宣稱的創始人以及公司CEO。此前,劉俊峰曾任職於Motorola和聯想集團近20年,畢業於清華大學精密儀器系,與王湘雲同屬「清華系」。
2015年3月25日,眾景視界引入東方網力、探路者(天津新起點投資有限公司)兩名投資人,公司註冊資本從100萬元變更至133.33萬元,劉俊峰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湘云為股東。維權員工告訴記者:「此次融資1500萬元」。
2016年2月29日,眾景視界引入深圳達晨及總裁肖冰的投資,深圳達晨曾在清科集團評選的「2015年中國創業投資機構50強」中排名首位。眾景員工稱,「此次融資2000萬元。」數名員工告訴記者:「公司CEO劉俊峰公開表示過資金到帳,公司財務也可以證明3500萬元都進入了公司帳戶。」
此次融資之後,眾景視界舉辦媒體發布會,宣布公司在2015年8月已經率先完成「延遲時間16ms-17ms的移動VR一體機,滿足20ms以內的低延遲標準」,VR產品延遲低於20ms才有可能消除眩暈感。眾景預計其產品將在2016年3季度問世。
但令人詫異的是,「僅僅過去了2個多月,公司就沒錢了,」眾景員工陶鑫(化名)告訴記者:「5月份的時候,已經有人被欠薪了。而且,有的同事5月份的社保公積金也沒有交。」但是,直到8月25日,才有員工在查詢社保、公積金時發現「未及時繳納」「被轉出」的情況,此時,「已經發不出錢來了,而且公司開始陸續找員工談『降薪、裁員』的事情。」
不過,在陶鑫看來,「在3、4月份之前,公司只有40名員工,工資並不多。而且公司產品沒有正式進入推廣環節,只生產了幾百臺產品,供應商貨款也只是付一半,每月加起來的支出也就是200萬左右。不可能在短短幾個月之間就燒光了2000萬。」除了200多萬工資之外,眾景視界尚有成立至今拖欠的供應商貨款約160萬元。
維權窘境
在多次集體協商之後,約30名員工在8月30日籤署《離職協議》,「我們願意放棄裁員補償,但要求把欠薪、五險一金補齊。」這份眾景法人代表劉俊峰籤名、加蓋公司公章的《離職協議》約定,眾景視界應在「一個月內」將員工7、8月份社保,6、7、8月份公積金,6、7、8月份的個稅繳納完畢,並且在「兩個月內」將拖欠的報銷、工資支付完畢。
「另外有20名左右願意降薪留在公司的員工也在10月11日被告知公司經營不下去了。」陶鑫告訴記者:「每次集體協商,王湘雲、劉俊峰都有出席、表態,但10月11日之後,CEO劉俊峰失聯,到了協議約定的最後期限,也找不到他人。我們只能盛景網聯去找王湘雲,畢竟大部分人當初都是衝著盛景網聯的背書才來的這個公司。」
不過,目前王湘雲已經發表聲明,稱「拖欠員工工資的主體是眾景視界,而非公司股東王湘雲本人。依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僅對公司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沒有義務支付員工的工資。本人在眾景視界無勞動關係、無職務、不領取任何薪酬。」
維權同期,眾景員工已經發起集體仲裁和訴訟,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但他們並不樂觀,「公司並沒有多少資產,即使進行破產清算,也不夠給大家發工資的。」
事實上,大部分資金斷裂的創業公司都會面臨這一窘境,即使破產清算,公司資產也不足以支付員工薪水。部分創始人會通過自籌資金補發員工薪水、為員工找工作,當然也不乏「跑路」者。但後者只有極少數,因為一旦「跑路」,也等於徹底告別了創業圈。
知名勞動法律師、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洪桂彬認為:「他們(眾景)的情況,很明顯屬於惡意欠薪,可以去公安機關起訴『惡意欠薪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構成「惡意欠薪罪」, 「惡意欠薪罪」的正式罪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構成該罪名的,一般對用人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人員(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負責人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洪桂彬看來,「創業公司欠薪通過民事訴訟往往會出現『勝訴拿不回錢』的情況,但可以通過刑事訴訟追究公司法人、股東的責任。」
(責任編輯:DF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