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5月17日電(李東豔陳徐華)男子酒後在別人家中被狗咬傷,後在醫院注射幾支狂犬疫苗針後,外出務工幹過一些重體力活,3個月後,因出現發燒現象且高燒不退又被送往醫院治療,不幸的是,最終因治療無效在醫院離開人世。悲痛之餘,死者家人將狗主人及涉案醫院告上法院。17日,此案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公布,法院根據司法鑑定意見一審判決由狗主人承擔10%賠償責任,醫院無責。
40餘歲的男子劉某住在江蘇新沂某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雙未成年的兒女。2010年7月30日中午,劉某與人在一飯店喝過酒後來到許某夫婦家中,不料在此期間被許某家中餵養的狗咬傷。
被咬傷後,劉某即被送往鎮上醫院注射了兩支狂犬疫苗針,同時鎮醫院告知劉某應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但劉某並沒有按照通知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此後劉某又於同年8月2日、8月6日在鎮醫院各注射一支狂犬疫苗針。後來,劉某到一沙塘幹活,後又至蘇州等地打工。
同年10月27日前後,劉某開始出現發燒現象,他去了村衛生室等處輸液治療。但回家後,劉某高燒不退,同年10月29日夜裡,他又被送至新沂市某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重症心肌炎並按此症救治。不幸的是,10月30日凌晨時分,劉某最終因治療無效在醫院離開人世。
劉某家人認為,劉某是被許某家中飼養的狗咬傷,許某夫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鎮醫院在對劉某治療過程中,所用藥品失效,救治不及時,新沂市某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救治不及時,劉某的不幸去世與這兩家醫院的過錯行為有著因果關係,其同樣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跟許某夫婦及上述兩家醫院交涉無果後,劉某家人起訴到了新沂市法院,認為此案屬原因競合侵權,上述幾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法院判決他們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5萬餘元。
今年2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許某夫婦承認劉某被自家狗咬傷,但是自家狗被圈養在離前門有18米之遠並且要經過5道門的後院裡,且最後一道鐵門還用鎖掛上了。許某夫婦認為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劉某過錯而導致,而且其死亡與狗咬傷之間也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兩家醫院也均辯稱沒有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家人以劉某死亡原因需要進一步確定為由,向徐州市醫學會申請對進行鑑定,該醫學會以原、被告對劉某死亡原因有爭議等理由未予鑑定。
劉某家人又委託法院申請對外鑑定,經法院委託,連雲港某司法鑑定所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審查意見為:被審查人劉某被狗咬傷後以現有材料認定為狂犬病為直接死因依據不足,劉某注射狂犬疫苗後一月餘受涼感冒,和機體免疫力下降有一定關係,分析其死因為在心肌病的基礎上,感冒、腦炎引起的長時間高熱,最終引起呼吸循環衰竭致休剋死亡,狗咬傷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起到輕微作用。
庭審最後,作為被告方的許某夫婦及兩家醫院均表示不願接受調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劉某被許某夫婦所飼養的狗咬傷,其後感冒、發燒、死亡。根據司法鑑定結論,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狗咬傷,其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心肌病引起呼吸循環衰竭致休剋死亡,但劉某被狗咬傷後注射狂犬疫苗,從而導致免疫力下降對其感冒的發生有一定關係,因此許某夫婦作為狗的飼養人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許某夫婦辯稱劉某在被狗咬傷過程中存在過錯,但因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採信。因狗咬傷對劉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僅起到輕微作用,法院酌定由許某夫婦承擔10%的賠償責任。另外,兩家醫院在對劉某的救治過程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後經過計算,劉某家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為43萬餘元,許某夫婦承擔10%,需賠4.3萬餘元。(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