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級孩子闖紅燈被撞判全責」,僅忠實於法律遠遠不夠
2020年5月15日下午,河南濟源。一處紅綠燈路口,四年級學生小明(化名)為了趕一趟公交車,闖紅燈奔跑過馬路時不幸被一輛正常通過路口的越野車撞倒。幸運的是他全身僅有幾處表皮輕微擦傷,無大礙。
經調查,小明闖紅燈過路口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監護人承擔);越野車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從完全的純法律的角度分析,好像交警的判罰不無道理。因為身為行人的孩子闖紅燈,而且闖過馬路時動作過快,讓車輛避之不及,責任就完全在了孩子一方。然而,就此類事件而言,僅完全的遵循法律卻不考慮正常的情理,是不合適的,也會遭到輿論的抨擊。
我們首先必須認識到,四年級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他不具有完全的判斷自身行為的能力。如果闖紅燈是違法的話,至少在法律責任和後果上他是不應該承擔完全的責任的。這是「刑事」和「民事」領域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基本是一致的,對其法律責任有「應當從輕或減輕」的規定。再者說了,司機難道沒有一點責任嗎?
據稱,當事司機的車速在也就30-40的樣子!(據網友目測),在一個有行人斑馬線的紅綠燈路口,行駛30餘邁已經是不低的速度了。大家應該都有駕駛經驗,30到40邁過路口應該算是比較快的速度了,那麼,為什麼當事司機在通過有行人斑馬線的路口時,不更可能的慢些?甚至更多的照顧一下可能的「通過馬路的行人」?
我們知道,即使行人違法,機動車有也恪盡注意的義務。這一義務不僅是法律層面的,也是社會公德和個人道德方面的。因為,人的生命權益遠遠在於車輛的財產權益,在財產的損害與生命的保護上很顯然後果遠大於前者。尤其是有著外部鋼鐵硬殼保護的司機而言,行人絕對是弱勢中的弱勢。
如果單純地不講道理的硬性判罰小孩子違法,且負有全責,我們或許不能在後續的複議、訴訟等環節獲勝,但再剛性的法律執行也應該考慮到社會常識和人文因素。一位哲人曾說過:法律不外乎道德,法律是道德的自覺。兩方缺一不可。而當地交警單純地、武斷地判斷未成年小孩子「全責」,是無法讓人完全信服的。這正是對法律過於僵化理解和執行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