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怙代孕龍鳳胎監護案終審改判 「撫養母親」獲監護權

2021-01-09 東方網

  原標題:失怙代孕龍鳳胎監護案終審改判「撫養母親」終獲監護權

  李鵑和丈夫林西費盡周折迎來兩個新生命——一對異卵雙胞胎。然而,林西去世後,孩子的祖父母卻將李鵑告上法庭,要求成為孩子的監護人。驚人的秘密隨之浮出水面:雙胞胎竟是李鵑夫婦花費80萬元,通過購買卵子、代孕等非法手段獲得的,一審法院判令雙胞胎由祖父母監護(本報去年8月6日曾報導)。

  近日,上海一中院對這起全國首例失怙代孕龍鳳胎監護權糾紛終審宣判,判決對祖父母要求擔任孩子監護人並進行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宣判後,李鵑抱著代理律師當場灑淚。

  【案件回放】

  李鵑與林西均系再婚。李鵑患有不孕不育症,兩人非法購買卵子,將林西的精子及購買的卵子委託醫療機構體外授精;然後,非法委託他人代孕。

  2011年2月,異卵雙胞胎小花和小軍出生。2014年2月,林西因病死亡。去年12月,林西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成為小花和小軍的監護人,理由是,林西是兩個孩子的生父,但李鵑與他們無親生血緣關係。2015年7月29日,一審法院以李鵑與小花、小軍之間欠缺法定的必備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以及代孕行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鵑與小花、小軍不構成擬制血親關係等為由,判決小花、小軍由原告老高夫婦監護。

  一審判決後,李鵑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訴。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法院公開庭審這起上訴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花、小軍是李鵑與林西結婚後,由林西與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屬於締結婚姻關係後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兩名孩子出生後,一直隨林西、李鵑夫婦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林西去世後又隨李鵑共同生活達兩年,李鵑與小花、小軍已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而作為祖父母的老高夫婦,監護順序在李鵑之後,故其提起監護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慮,由李鵑取得監護權亦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老高夫婦的原審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代孕雙胞胎為何判給了她?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侯衛清表示,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具有一定的複雜性,關係到代孕目的的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權益保護等,更需考慮到公眾基於傳統的倫理觀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

  五年來李鵑已完全將兩名孩子視為自己的子女,並履行了作為一名母親對孩子的撫養、保護、教育、照顧等諸項義務,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一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一旦形成,並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林西的死亡並不能使李鵑與兩名孩子之間已存在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終止。

  無論對非法代孕行為如何否定與譴責,代孕所生子女當屬無辜,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應給予一體同等保護。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雙方的監護能力、孩子對生活環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結構完整性對孩子的影響等各方面考慮,監護權歸李鵑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據此認定,小花、小軍的監護權應歸於李鵑。

  (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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