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知道天上不會掉餡餅,但在現實生活中,當「餡餅」砸在自己身上時,有人卻是既驚又喜,還會欣然接受,殊不知自己已經掉入別人「美好」的陷阱裡。
01
案情
2018年以來,崔某(另案處理)以「博鑫洗碼理財」投資澳門賭場洗碼盈利為名,通過創建微信群、向微信群發送視頻講課音頻等宣傳方式,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吸收公眾投資。以每投資10 000元算一單,每單每天返利300元至500元的高額返利為誘餌,吸引他人投資,發展人員投資按照投資單數計算服務費。
2019年4月,被告人戴某通過他人推薦,加入「博鑫洗碼理財」項目。2019年6月,戴某介紹被告人張某加入博鑫項目,並指導張某創建了「張某開心快樂群」微信群、宣傳投資博鑫洗碼理財可獲取高額返利,解答投資問題、返利問題、在微信群轉發博鑫洗碼理財的視頻、崔某宣講語音等資料。2019年7月7日至8月22日,張某發展投資人侯某、王某等26人,非法吸收資金2 289 955元,向投資人員返利1 377 322 .88元,投資人員損失912 632.12元。期間,張某指使其女兒為其管理投資款、返利、記帳、轉帳,並按戴某的指示將吸收的資金轉給戴某和「博鑫洗碼理財」帳戶。
綜上,被告人戴某、張某非法吸收投資人員資金2 289 955元,以返利形式返回投資人1 427 972.88元,投資人損失912 632.12元。戴某獲得服務費11 370元,張某獲取服務費92 635元。案發後,被告人戴某、張某及其女兒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02
法官說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行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計的冒充某金融機構,或者謊稱金融機構授權,或變換手法、巧立名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工作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03
判決結果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4
法官提醒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大家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所謂的投資公司等不法機構應運而生,打著高額回報噱頭宣傳吸引老百姓投資,特別是老年人,因缺乏投資常識和風險意識不惜將全部身家投入,被騙的事情屢屢發生。雞東縣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希望通過該案件,能夠給缺少風險防範意識的百姓敲響警鐘。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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