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1: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編者按】
人民法院除了審理驚天動地的大案要案,更多時候審理的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普通小案,這些小案經常發生在你我的身邊,看似不起眼但卻影響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理解。
我們特地選取了2020年的七個「小案」,它們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老百姓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盼。我們希望通過這些「小案」,能夠帶來社會正能量的傳播和司法溫暖的力量。
審理法院: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智能家居已經逐步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帶有自動錄入和攝像功能的可視門鈴
讓我們能夠將潛在危險拒之門外
但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
我們也需謹慎對待這把雙刃劍
那麼這次的案例裡
「高科技」打擾了誰?
基本案情
張某與吳某是對門鄰居。
2019年,吳某給家中大門安裝了可視門鈴,該門鈴具有紅外夜視、自動攝錄、存儲、上傳網絡等功能,吳某打開可視門鈴軟體,就可以掌握家門口的所有情況。
然而,鄰居張某卻因為吳某家新添置的「高科技」產品而倍感焦慮。
原來,張某與吳某兩家入戶門最近距離僅1.56米,張某出入自家房屋需經過吳某門口,其進出房屋的規律、狀態等信息均可被吳某家的可視門鈴記錄。假如張某敞開家門的話,屋內狀況都在吳某門鈴的監控及攝錄範圍內。
這種帶攝像頭的門鈴正對別人家大門,還能自動上傳視頻,這也太影響正常生活了!
離得這麼近,完全是侵犯個人隱私了。
張某認為,吳某家的可視門鈴不但記錄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時間,還拍攝到了屋內的情況,嚴重侵犯了他的個人隱私。為此,張某將吳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安裝可視門鈴雖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及財產安全,但行為已構成對張某隱私權的侵犯,遂判決吳某拆除可視門鈴,並刪除相關影像資料。
法
官
說
法
上矩形
隱私權作為民事主體的一項基本權利,對其保護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個人在住宅內的活動以及進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被告在自家門口安裝門鈴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這都是信息化時代和高科技發展給傳統隱私侵權案件帶來的新問題。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將「私人生活安寧」明確納入隱私權保護範疇。在此之前,我國法律並無對「隱私」概念的直接規定。
本案雖然在民法典施行前作出判決,但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已經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認可。生效裁判指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儘管被告安裝門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體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也負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上述認定是對權利行使邊界的準確解讀,體現了司法實踐對隱私權保護範疇問題與時俱進的認知,與民法典的規定和精神相符合。
下矩形
END
作者:無錫梁溪法院法官助理 馮慶明
審稿:省法院民一庭綜合組組長 楊曉
原標題:《【2020·小案回眸】自由有限度,權利有邊界 | 安裝可視門鈴打擾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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