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童被鄰居看門狗咬死,鄰居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1-01-10 網易

2020-12-22 12:27:29 來源: 萌寵佳吉

舉報

  近年來,有關「動物傷人」的新聞屢見不鮮,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此有嚴格的侵權責任賠償,各地也紛紛制定了針對性的法規予以規範,但仍然無法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近日,就有一則「3歲男童被鄰居看門狗咬死」的消息引起熱議。

  3歲男童被鄰居看門狗咬死

  據鶴壁市公安局紅旗派出所官方微博通報稱,12月15日17時24分,鶴壁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山城區石林鎮後柳江村一兒童被狗咬傷,有可能已死亡。

  接警後,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石林鎮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確認,該兒童已無生命體徵。

  據男孩父親稱,咬死小宇的這條狗是鄰居郭某平家的看門狗,平時就很兇,而且常年不栓繩子。兩家距離不足一百米,事發後鄰居沒有第一時間通知他們,孩子出事的消息還是其他村民告訴的。

  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 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處置。

  

  何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是過失犯罪的一種。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因此,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由上述規定可知,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失犯罪中的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若發生則違背其主觀意願。

  而故意犯罪中的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是追求或是放任,主觀上是不反對危害結果發生的。

  例如,張三家住20樓,在陽臺上養了很多盆花花草草。平日裡搭理花盆的過程中,有時會不慎將花盆碰倒,由於陽臺未加裝防護欄,花盆就直接從陽臺窗戶摔下去了。前幾次都幸運地沒有砸到人,但最近一次卻將一位路過的老人砸死了。

  在這個例子中,張三作為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以其生活常識和社會經驗不可能遇見不到花盆從20樓的高度掉下去,砸中人的話足以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危害結果,然而其卻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會砸中人或砸中也不會傷很重)。

  此時,張三主觀上的心態是不追求「砸中人」這種危害結果發生,也不希望發生這種危害結果,若真的「砸中人」了,也是違背其主觀意願的,這就是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這種情況下,張三的行為就是典型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處罰

  回歸到「3歲男童被鄰居看門狗咬死」這個事件中,從常理上來說,嫌疑人郭某平故意「放狗咬人」的可能性不是沒有,而是比較小。

  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郭某平不可能預見不到狗咬人是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但仍「常年不栓繩子」,應是相信他家的狗不會咬人,更不會將人咬死,基本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郭某平可能面臨的最低刑罰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最後定哪種罪名、判什麼刑罰,還要看公安機關的偵查情況及後續的公訴、審判情況,以司法機關公布的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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