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飼養人因管理不善致犬只咬人致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適用緩刑

2021-01-15 法制呂sir


據鶴壁市公安局紅旗派出所官方微博消息,12月15日17時24分,鶴壁市公安局110接到報警稱:山城區石林鎮後柳江村一兒童被狗咬傷,有可能已死亡。接警後,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石林鎮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確認,該兒童已無生命體徵。


案件發生後,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立即組織開展偵查調查。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處置。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犬只主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和法院的最終判決。轉發一個同類案例,供廣大戰友學習參考。

被告人周某明知其飼養的二隻杜高犬屬體型碩大、性情兇猛、攻擊力強的烈性犬種,案發前曾將路人咬傷,案發期間雌性犬正處於發情期,容易攻擊人,已經預見到如管理不善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結果,但被告人周某在未對空置房的木板門和簡易犬舍的鐵欄杆門,以及「紅井園」的圍牆進行修繕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員看守的情況下,主觀上輕信將二隻杜高犬分別關養在空置房和簡易犬舍內即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導致其所飼養的二隻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醬醋廠康海花園小區後山的上山路段有一個「紅井園」,園內有一個苗圃場,苗圃場內有一間空置房。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該空置房旁邊修建了五間簡易犬舍,在犬舍的院壩外修建了圍牆。周某將從外地購買的二隻杜高犬(雄性、雌性各一隻)飼養在該犬舍內。2013年5月20日左右,因雌性杜高犬處於發情期,周某便將二隻杜高犬分開關養,其中,將雄性杜高犬關養在空置房內,將雌性杜高犬關養在簡易犬舍中的第二間犬舍內。空置房與簡易犬舍之間有一道圍牆並開有一扇紅色木門,關養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的房門為木板門,關養雌性杜高犬的簡易犬舍為鐵欄杆門。空置房的木板門和簡易犬舍的鐵欄杆門,以及圍牆的紅色木門均年久失修、不牢固,且「紅井園」的圍牆有破損,周某未進行維修加固,且苗圃場內夜間無人看守。2013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到苗圃場給二隻杜高犬餵食後,將關養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木板門上的插銷插上,將關養雌性杜高犬的簡易犬舍的鐵欄杆門的插銷插上,用一根木棒和一根角鋼頂住鐵欄杆門,並將空置房與簡易犬舍之間的紅色木門掩上,後周某離開苗圃場。次日早上6時許,雄性杜高犬將空置房木板門的下端抓咬出一個洞後竄出,與從簡易犬舍掙脫出來的雌性杜高犬一起穿過「紅井園」的圍牆竄至康海花園小區後山,將上山晨練的被害人陳某某咬傷倒地,並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經法醫學鑑定:陳某某系失血過量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當日上午7時50分許,周某接到二隻杜高犬咬傷人的消息後立即趕到現場,並配合公安民警將二隻杜高犬控制,後隨民警到達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陳某某的親屬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周某的親屬賠償陳某某的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820000元。該賠償款已分二次支付。陳某某的親屬書面請求對周某酌情從輕處罰。另認定,2013年5月12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周某帶著二隻杜高犬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醬醋廠康海小區後山遛狗的過程中,其中一隻杜高犬將在後山散步的路人袁某國咬傷。經診斷:袁某國右前臂及右膝蓋部多處皮膚挫裂傷口。被告人周某明知其飼養的二隻杜高犬屬體型碩大、性情兇猛、攻擊力強的烈性犬種,案發前曾將路人咬傷,案發期間雌性犬正處於發情期,容易攻擊人,已經預見到如管理不善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結果但被告人周某在未對空置房的木板門和簡易犬舍的鐵欄杆門,以及「紅井園」的圍牆進行修繕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員看守的情況下,主觀上輕信將二隻杜高犬分別關養在空置房和簡易犬舍內即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導致其所飼養的二隻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周某過失致人死亡,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在得知其飼養的杜高犬將人咬傷的消息後立即趕到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民警將二隻杜高犬控制,後隨公安民警到達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犯罪後自願認罪,其行為應依法認定為自首,結合被告人周某的親屬已代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親屬書面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減輕處罰。公訴機關關於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內對被告人周某判處刑罰的量刑建議,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其親屬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某不服,以下列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1、自己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原判認定自己管理不善不當。2、被害人陳某某死亡前未得到及時救助,其被自己所飼養的杜高犬咬傷僅是死亡原因之一。3、請求依法適用緩刑。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人周某的上訴理由一致。上訴人周某因管理不善致其飼養的杜高犬咬傷被害人陳某某並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後,周某趕赴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民警控制肇事杜高犬,並隨民警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成立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周某的犯罪行為已致一人死亡,情節較為嚴重,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對周某及其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原判結合周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等因素,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無不當。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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