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員工被公司三犬襲擊致死:是否屬工傷,由誰擔責?

2020-12-03 澎湃新聞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一家公司飼養的3條羅威納犬襲擊該公司一名員工致死事件引發人們關注。

廣州白雲警方8月5日通報,涉事公司門衛梁某將公司飼養的3條羅威納犬從狗舍放出在院內進行餵養,電工張某從樓上下來時被犬只襲擊死亡。警方依法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張某榮(該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負責管理飼養犬只)予以刑事拘留。

8月6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餘超表示,養犬要量力而行。張某榮(該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負責管理飼養犬只)應為張某的死亡共同擔責。

但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白翔飛表示,相比起門衛,法定代表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較小。

北京天應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刑事辯護律師劉校逢認為,動物的監管人對動物具有監管義務,如果動物的監管人由於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對動物的監管義務,從而導致動物將他人咬死,動物的監管人可以構成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他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誰是動物的監管人、誰對動物具有監管責任、誰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

門衛梁某和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榮的法律責任該如何分配?

餘超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初步判斷,門衛梁某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構成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客觀上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梁某的行為符合以上三條表現。

同時,餘超認為,涉事公司法人代表也有一定的責任存在,對於死亡結果應該要共同擔責,但具體責任劃分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白翔飛表示,與門衛相比法定代表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較小。過失類犯罪一般是沒有共犯的。但該公司養狗是否是其法定代表人決定、其是否同時負責公司犬類管理職責,門衛的不當管理行為是否受法定代表人指示等,如果以上答案均系肯定,那麼,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很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劉校逢則表示,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自然人犯罪,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所以,不能因為是公司的狗咬死的人,就想當然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此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其是否具有看管狗的具體職責;第二,其對死亡結果是否有過失。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看管狗的具體職責或當時其不在公司,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沒有預見可能性,則其難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加班期間遭犬襲擊致死,是否屬於工傷?

張某加班期間遭犬襲擊身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餘超認為,故意犯罪致死不能認定工傷,但是在此案中,死者是因為飼養者的過失致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四和十六條,張某的死亡應該是被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白翔飛表示,單從「工作期間,被公司飼養犬類咬傷」的問題出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工傷。

劉校逢則表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工傷要求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於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而受到傷害,才屬於工傷。本案中,被害人是在完成工作下樓之後被狗咬傷,顯然不是由於「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傷害,也不是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故不宜認定為工傷。如果被害人作為電工,是在對公司電路檢修時受傷,則屬於工傷。

動物飼養需了解相關法規、謹慎而行

據南方都市報此前報導,事發公司的鄰居指三犬只均100多斤,體壯如豬。

關於動物的飼養主體如何保障自身和他人權益問題,餘超表示,動物飼養者應該量力而行,如果沒有管理能力,就不要飼養,否則,不僅可能給別人造成傷害,自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劉校逢也表示,動物的飼養人對動物具有監管責任。如果給他人造成傷害,輕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遭遇牢獄之災。由於故意或者過失沒有盡到監管職責,自己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傷亡的,依情形可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據南方都市報此前報導,根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廣州市行政街轄區為養犬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鎮轄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

《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農業局關於廣州市一般管理區實行圈養和嚴格管理區禁止飼養、銷售、繁殖的危險犬標準及品種的通告》(穗公〔2014〕246號)顯示,羅威納犬屬於36種危險犬品種之一。對於前述品種的危險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圈養,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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