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關注寵物傷人誰擔責:受害人挑釁被咬自擔責

2020-12-02 澎湃新聞

隨著飼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寵物「闖禍」傷人事件屢有發生。近日,遼寧瀋陽一女子為了躲避迎面撲來的兩條狗,退到了機動車道上,被一輛公交碾軋,導致腿部骨折,花費醫療費已超過1萬元。女子認為狗主人要負責,而狗主人說,「我家狗沒咬你,是你自己跑到公交道上的。」

此事件在網上引發熱議。那麼,發生此類事件之後,到底該由誰承擔責任呢?《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對於寵物犬傷人,疏於管理或放任不管的飼養人難辭其咎。不過,由於傷人原因、細節等事實不同,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也有顯著區別。記者梳理公開報導,整理出幾類案例。

案例1

寵物犬電梯內傷人 飼養人擔責

2013年4月,李月(化名)在某小區電梯內被一寵物犬咬傷,李月就診支出多項費用。李月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事件中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將其與寵物犬飼養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海澱區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海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事發地點在電梯的封閉空間內,飼養人對寵物具有客觀上不可推卸的管領義務。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管公司並非致害寵物的直接管理人,與李月主張的人身侵權不存在直接法律關係,物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寵物傷人案件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一般是實際飼養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傷人的,責任承擔的主體一般也是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

該案屬於有動物飼養人的寵物致人損害案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由實際飼養人向受害者承擔侵權責任,而物管公司在本案中並未有嚴重失職的行為,所以在受害人並無證據證明物管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物管公司不承擔責任。

案例2

挑釁狗狗被咬傷 受害者自己擔責

於新(化名)在小區參加風箏比賽,將自家寵物犬拴於旁邊防護柵欄上。比賽中途,寵物犬咬傷看比賽的石力(化名)。石力認為於新未看好寵物,將於新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於新提交的視頻證據反映了石力在被咬傷前對寵物犬有投擲、踢打的行為故意,其被咬傷的結果與該行為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於新拴好狗鏈並在寵物犬附近活動,在石力未提供證據證明於新存在管領過錯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於新與石力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對石力的損害承擔責任。

分析

《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了飼養人的免責條款,即當其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案中,於新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領義務,所以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顯故意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3

允許養烈性犬 出事後物管要擔責

2013年,馬玲(化名)在小區便利店後門口被店主劉可飼養的藏獒咬成重傷,馬玲將劉可和物業訴至法院,主張飼養人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安全保衛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肇事犬藏獒系相關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只,雖拴有狗鏈但狗鏈較長,肇事犬的活動範圍可及便利店後門外6米處。該便利店位於物管公司所處的9號樓1層。法院認為,飼養人劉可明知藏獒系禁養的烈性犬只,而在小區人員可自由通行處飼養,其對本案損害結果具有主觀過錯及直接的因果關係;物管公司明知店主劉可長期飼養藏獒的事實,卻從未對店主進行過告知和提示,其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職責上存在過錯。

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的安全義務保障人,如未盡安保義務致使小區業主受到傷害,則可能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選擇進行訴訟: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物管公司向小區業主承擔普適意義上的安全保衛義務,即當因物管公司怠於履行安全保衛職責造成業主被小區內動物傷害時,才向業主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案例4

雙方各執一詞 證據很重要

市民趙斌(化名)養了一隻十分可愛的小倉鼠。2016年夏天時,趙斌將小倉鼠關在籠子裡,放在居民樓外透氣。男孩小虎(化名)和同學路過,圍著倉鼠籠子看了起來。幾分鐘後,小虎的手指突然被倉鼠咬傷,被帶至醫院打針。因雙方在派出所調解未果,小虎及父親起訴趙斌。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倉鼠咬人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責任分擔各執己見。趙斌認為自己將小倉鼠放在外面時已將籠門關閉,是做好了防護措施的。是小虎打開了籠門,伸手直接去抓小倉鼠導致被咬傷。小虎的父親卻認為,趙斌當時並不在場,上述說法沒有相應的證據印證。後經法官調解,趙斌當庭一次性給付原告小虎900元,雙方達成調解。

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本案中,雙方對於倉鼠咬人事實並無異議,但卻在證據方面陷入僵局。

法官提醒,居民一旦被動物襲擊,一定要做好取證工作。尤其是主人,應儘量調取事發當時的錄像,或尋求周邊群眾作證。

歸責原則

飼養人要擔責 除非證明受害人故意

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該類案件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寵物傷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被侵權人或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責任延伸

放狗咬人除賠錢外 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

驅使寵物狗傷人,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之外,有可能還要承擔行政及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另據該法規定,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規範城市養犬,各地也制定了相應規章。例如《長沙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就規定,未取得養犬許可證而飼養犬只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原題為《證明受害人故意 飼主可減免責 寵物傷人屢發生 受害人挑釁被咬自擔責 允許小區養烈犬 出事後物業有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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