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三個案例告訴你 被狗咬傷誰擔責?

2020-12-02 人民網安徽站

人民網合肥8月17日電(苗子健 程磊 張昭)當今,飼養寵物狗成為一部分民眾生活的喜好,有的是為了生產生活而飼養,有的是為了休閒觀賞而飼養,但由此而引發的寵物傷人事件也屢見不鮮。

近幾個月來,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多起因惡犬傷人事件,不僅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乃至剝奪了生命,也讓公眾惴惴不安,聞犬色變。

那麼當寵物傷人事件出現後,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近日,人民網安徽頻道從合肥蜀山法院和肥西法院了解到,在法院審理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寵物狗是「罪魁禍首」,而疏於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情況一:遛狗不拴咬傷人 主人負全責

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時許,趙某散步時和劉某家的狗迎面而過。劉某的狗突然躥至趙某身後撲上其背後咬了一口。事後,趙某經就醫治療共花費數千元。經過民警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00餘元。

庭審中,劉某辯稱事發當時他家狗只是撲了趙某以下,並沒有咬她,且當時趙某說沒事,事後趙某提供的醫療費發票日期和事發時間不符,且病歷存在塗改痕跡,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訴稱劉某家的狗曾撲到其身上,劉某表示認可,但否認狗傷人的事實時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根據趙某提供的次日就診病歷及醫療費發票,可認定劉某家的狗傷害趙某的事實。劉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家犬的義務,從而導致本案事故發生,且趙某不存在過錯,故劉某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遂依法判處劉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支出1000餘元。

法官解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劉某作為傷人動物的飼養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傷人,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情況二:家犬將路人咬傷 拴著也要擔責

2015年9月底,大學生何某在路過某小區附近一門面房時,被一隻拴著的狗衝出院子咬傷。當天下午,何某經治療診斷為下肢膝以下咬傷,並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因狗主人朱某不願意承擔醫療費2000餘元,何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朱某負擔醫療費、營養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8000餘元。

法庭上,面對何某的訴訟請求,朱某表示事發當時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視頻或現場證人證明確實是自己家的狗傷人,並質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導致被咬的可能,因自己家房屋外圍用鐵絲網圍了一個小院子,且狗被拴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何某主張朱某的狗將自己咬傷,有接出警情況登記表為證。朱某聲稱何某可能存在過錯,但也承認自己不記得是否關了院門,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何某存在過錯。故依法判處朱某負擔何某醫療費2000餘元,並依法駁回了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何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支出營養費和存在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後果,不符合民訴法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故法院不予支持。

情況三:流浪狗傷人 原主人負責

今年4月初,肥西縣居民趙某散步時,被一隻從後面跑來的流浪狗咬了一口,遂到醫院處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疫苗。趙某經打聽得知,咬自己的那條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馬某家的。面對找上門要求賠償的趙某,馬某承認那條狗曾經是自己家養的,但卻以自己在一個月前送給了別人為由拒絕予以賠償。

庭審中,面對趙某的索賠要求,馬某聲稱自己並不是狗的主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聲稱所送之人的相關資料。

最終,經法官調解,趙某和馬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馬某賠償趙某的治療費用。

法官解析:目前,因飼養的動物或遺棄的寵物致人損害的現象屢有發生,已成為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有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如果不再飼養,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妥善處理,否則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寵物犬傷人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該類案件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寵物傷人事件,對該損害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論其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合肥市蜀山區法院研究室負責人童廣飛介紹,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對動物傷人案件都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受害人被飼養動物傷害時處於弱勢,法院判決時常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關係的證據,如提不出有效免責證據,則認定被告是賠償責任主體。

據了解,我國法律同時規定了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即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動物被咬傷,動物飼養、管理人可免責;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傷,則應當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關飛、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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