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採用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並當庭對11名被告人宣判。被告人劉希望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王志遠等3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4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1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且均並處相應金額的罰金。另有兩名被告人因犯罪行為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劉希望利用其在佛山市順德區某地經營養殖場的便利,通過購買、他人寄養、接受贈與、繁殖等形式,共收購綠鬣蜥、亞達伯拉象龜等野生保護動物571隻。其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Ⅰ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野生保護動物19隻,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野生保護動物552隻。另查明,被告人黃朝政等相互聯繫或單獨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從劉希望及他人手中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及製品200餘只,其中一級野生動物7隻,且各被告人之間形成一條完整的販賣野生動物鏈。被告人王志遠還在今年3月底4月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頂風作案,向他人非法收購1隻犀牛鬣蜥。
崇州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成員國,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上述《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分別核准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該案中,劉希望等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該行為侵犯國家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已構成犯罪,應當以各被告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定罪懲處。綜合考慮到各被告人與其相關的主、從犯、累犯、初犯、自首、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徐曉雙講,該案涉及野生動物種類多、數量大、價值總額高、高保護級別動物多,且大多數是外來物種。按照我國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對這些非原產於我國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管理,同原產我國的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一樣,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同樣依法查處。
該案中,部分被告人為了自己或親朋的喜好購買野生動物,劫忽視了背後的病毒疫情、法律風險。此案的宣判再次提醒廣大群眾,飼養寵物有必要的限度底線,不要為了自身利益和不良喜好,不顧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更不能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否則將會面臨法律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