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河源兩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市、上級法院關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各項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持續加大各項工作力度,紮實推進落實目標任務,有力推動了掃黑除惡向縱深邁進。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和宣傳效應,河源中院遴選了10個涉黑涉惡典型案例,現向社會公開發布。
河源法院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1
黃某林等9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
基本案例
2013年3月份開始,黃某林為非法佔有和獲取經濟利益,在連平縣忠信地區採取糾集、僱傭等手段招募了一些有前科劣跡的人員及外省閒散人員為手下,壯大聲勢,組織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暴力追討賭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利益,逐步形成了一個以黃某林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黃某標、廖某歐等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趙某永、黃某雄、黃某林及幾名外省閒散人員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3年至2017年期間,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黃某林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在連平縣忠信地區從事賭博活動,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追討賭債,聚眾哄鬧、欺壓、殘害人民群眾,殃及無辜,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對在忠信地區生活的群眾形成強大的心理控制,致使被害人不敢、不願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甚至對被脅迫達成的調解賠償款都不敢追要。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連平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林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直接指揮、參與實施的綁架、開設賭場、非法侵入住宅等,其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應對該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實施及對其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林已構成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貪汙罪等,依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被判處十一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本案是河源市首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以被告人黃某林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3年以來在連平縣忠信地區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暴力追債,聚眾哄鬧、欺壓群眾,在當地造成了嚴重影響,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判處黃某林等被告人刑罰,彰顯了司法打擊黑惡犯罪的決心。
2
黎某木等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
基本案例
2017年9月,黎某木利用年長、社會交往面廣的優勢,以「入股分紅」形式糾集賴某康、賴某健、賴某源、張某倫、李某浩為固定骨幹成員,後以增股的形式糾集袁某華(另案處理)、以僱傭方式糾集葉某忠為一般成員,在河源市源城區範圍內從事高利貸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黎某木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穩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黎某木組織、領導下,先後將黎某木、賴某康、賴某健、賴某源、張某倫、李某浩、袁某華,共計入股700000元,以十天一期,一期利息一角,借款時要扣除10%「上門考察費」及借款額的10%作為「首期利息」,還要籤訂借款額兩倍的虛假借條的「套路貸」方式,在河源市源城區內從事高利貸活動,以獲取高額非法利息。該組織對於逾期支付利息或逃避債務的借款人採取上門鬧事、恐嚇、潑油漆、砸門、送帶有借款人黑白靈照的花圈、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脅、毆打等手段迫使借款人繼續支付利息或償還本息。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黎某木糾集賴某康等人在河源市源城區區域內,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生活、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黎某木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搶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承擔責任,同時構成還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6被告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18年的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本案是河源地區首例涉「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本案的審判對從事高利貸活動的個人和組織以極大警示,對河源地區的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給從事民間借貸的組織和個人清晰地劃出了禁區,有力地維護了河源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3
李某軍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例
2008年,李某軍毆打了當時在黃村鎮很有惡名的鐘某某而一舉成名,隨後開始打架鬥狠的生涯。2011年開始,為牟取非法利益,稱霸一方,被告人李某軍夥同其兄長李某井(另案處理)效仿黑社會的做法在黃村鎮招收「馬仔」,先後招收張某東、廖某芹、李某華、程某強、張某、張某敏為「馬仔」;張某東又招收被告人廖某強、張某錦、李某、張某安、丘某豪、李某(未滿16周歲)等人為「馬仔」,其中張某安又招收3名未滿16周歲的人為「馬仔」,李某又招收5名未滿16周歲的人為「馬仔」;廖某芹招收廖某城等人為「馬仔」;李某華招收張某梁、程某文、鍾某豐等人為「馬仔」,程某強招收程某明等人為「馬仔」。李某軍通過各種不成文規矩籠絡和控制組織成員,規定所有成員聽李某軍指揮,下一層級成員要聽自己所屬上一層級成員的指揮,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要隨叫隨到,成員之間要互相幫忙。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後,由組織領導者李某軍出面協調處理,組織負責賠償款、壓制被害人等善後工作。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多年來,被告人李某軍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作證、包庇、強索債務、擾亂單位秩序、阻礙執行職務、毆打他人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為所欲為,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給黃村鎮人民群眾形成了極強的心理威懾,致使受害群眾不敢控告、舉報,在黃村鎮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致使國家機關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嚴重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嚴重破壞東源縣黃村鎮的經濟、教育、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軍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九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本案是東源縣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審理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李某軍等17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其中個別被告人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參與到該涉黑團夥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給黃村鎮人民群眾形成了極強的心理威懾。該涉黑團夥的成功破獲和依法獲刑,贏得了黃村人民的極大讚揚,淨化了整個黃村鎮的社會風氣和校園風氣。
4
羅某華等11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涉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惡勢力犯罪)
基本案例
從2017年起,被告人羅某華、尚某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糾集到被告人袁某全、袁某軍、韓某飛、韓某平、尚某海、楊某霖、韓某平、虎某強、羅某慧、韓某軍及袁某錄(另案處理)、袁某茂(另案處理)等人組成惡勢力團夥,經事先商量或長期作案形成的默契,攜帶刀具,時分時合,在廣東省、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等人流量多的市場或路口,以強行售賣低廉物品冒充昂貴的動植物製品、動植物製品被壓壞須賠償等為由,採取暴力、脅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33起共計人民幣82170元,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3起共計人民幣117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華、尚某軍糾集被告人袁某全、韓某飛、袁某軍、韓某平等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以及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已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羅某慧、韓某軍在羅某華、尚某軍等人糾集下共同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事後參與分贓,被告人楊某霖、虎某強、尚某海事先與羅某華、尚某軍等人共謀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事後參與分贓,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華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依法判處被告人尚某軍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以被告人羅某華、尚某軍為首的12名被告人組成的惡勢力團夥,經常在人流量多的市場或路口等公共場所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惡勢力慣常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某華、尚某軍等人判處刑罰,體現了法院對黑惡勢力犯罪從嚴懲處的決心,有力營造良好社會生活環境,有效提升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5
王某等10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涉尋釁滋事罪等惡勢力犯罪)
基本案例
2017年8月以來,以被告人王某為首,主要成員有賴某今、謝某維(均另案處理)、江某健(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糾集被告人馬某航、楊某寧、鍾某迎及賀某邦、張某勇、張某成(均另案處理)等人組成一個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在被告人王某的組織指揮下,經常在紫金縣城內的娛樂、飲食等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惡意挑起事端、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等,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和危害當地社會治安。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夥同其他同案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又夥同被告人馬某航、鍾某迎、楊某寧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並致多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均應予以刑罰處罰。本案四被告人與其他同案人以被告人王某為首,為共同實施違法犯罪而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前科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依法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王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是紫金縣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的第一起涉惡案件。該案涉案人員較為年輕,血氣方剛,易衝動滋事,不僅涉及人數較多、時間較長、違法犯罪事實較多,且實施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達三起以上,參與人員較為集中、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較之往常的一般刑事案件明顯性質更為嚴重,社會影響更大。該案的審理,凸顯了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攻堅戰的決心,對轄區黑惡勢力犯罪形成有效威懾。該案件宣判後,社會反響較為強烈,治安秩序明顯好轉。
6
羅某明等8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涉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惡勢力犯罪)
基本案例
2016年以來,以被告人羅某明為首,主要成員有被告人李某東、楊某輝,糾集被告人陳某鵬、陳某、龔某、鍾某彬、葉某軍等人,組成一個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在被告人羅某明的組織指揮下,經常在紫金縣城內的娛樂、飲食等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惡意挑起事端、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和影響當地社會治安。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李某東、楊某輝等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持械聚眾鬥毆,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羅某明、李某東、楊某輝等人以羅某明為首,經常糾集在一起為實施違法犯罪而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判處被告人羅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後語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明、李某東等被告人因法律意識淡薄,盲目崇尚武力,在酒後逞強耍橫,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任何挑釁法律底線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7
駱某廷等3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涉容留他人吸毒、尋釁滋事罪等惡勢力犯罪)
基本案例
2009年以來,被告人駱某廷糾集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等手段,為幹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侵佔集體資源等不法目的在和平縣東水鎮境內,多次實施容留他人吸毒、操縱基層換屆選舉、把持基層組織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和平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駱某廷糾集劉某林、駱某露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東水境內為幹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侵佔集體資源、提供吸毒場所等實施容留他人吸毒、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隨意毆打他人,橫行鄉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駱某廷等3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後語
被告人駱某廷糾集劉某林、駱某露等人,橫行鄉裡,為非作惡,對當地影響極其惡劣,屬於「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惡勢力團夥犯罪。該案影響範圍廣,群眾輿論反響大,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回應了群眾的期待,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
被告人李某宏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等惡勢力犯罪(同案人另案處理)
基本案例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宏先後註冊開通「欣哥話事」、「欣哥說事」、「欣海怡言」(李某宏用黃某青的身份資料註冊,後由兩人共同經營管理,黃某青另案處理)、「欣哥敘事」等微信公眾號並發表帖文,同時還夥同他人建立了「欣哥粉絲特別群」、「非常7+1」等微信群,吸納群成員在微信群向其報料、對其在公眾號發表的帖文進行轉發、評論及打賞,授意「非常7+1」微信群成員黃某鳳(另案處理)、胡某明、楊某龍等人管理上述微信群。被告人李某宏創建微信公眾號後,打著「不畏強權、堅持為民發聲」的旗號,編寫大量帖文在其公眾號上發布,並鼓動群成員向其報料、打賞、發紅包,賺取流量費、廣告費,獲得網民「打賞」共計人民幣32334.97元。其中多次編造虛假信息在公眾號發布,利用公眾號發表帖文辱罵他人,煽動網民滋事;以刪除網絡信息為由,要挾他人,索取財物;以發表網絡負面信息和攔截車輛阻礙他人生產經營等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讓出經營權;私自出賣淤泥沙。被告人李某宏與另外兩名同案人(另案處理)實施尋釁滋事7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盜竊1起。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龍川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宏無視國家法律,為圖不法利益,糾集他人,多次利用信息網絡隨意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多次惡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發布,引起網民圍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宏以刪除網絡信息為由要挾他人,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宏採取威脅發布負面信息、攔截車輛等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讓出經營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淤泥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李某宏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6000元。
裁判後語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宏犯罪行為與前述的黑惡勢力犯罪行為均不同,屬於新型的惡勢力犯罪類型。被告人李某宏組織、僱傭網絡水軍,通過製造輿論、操縱輿論等方式,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多種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圖鑽法律空子、挑釁法律權威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9
被告人龔某恆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基本案例
被告人龔某恆2006年開始利用村幹部、黨員、人大代表等多重身份,在紫金縣柏埔鎮招攬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社會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開始,被告人龔某恆先行網羅被告人龔某文等人開設賭場,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後逐步網羅被告人龔某風、張某方、廖某華等人並一道發展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陳某文等人為成員,形成以被告人龔某恆為組織者和領導者、分三層管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至2018年案發時,該組織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百姓,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支持該組織活動,供被告人龔某恆及其組織成員吃喝玩樂、發放工資、作為實施違法犯罪的報酬、賠償被毆打致傷被害人的損失以逃避法律追究等;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該組織通過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造成當地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影響當地青少年健康成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柏埔鎮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龔某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等11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餘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十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7人被判處罰金共50.7萬元。
裁判後語
該案中,龔某恆等27人組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時間10餘年,成員多、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該案的審理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的氣焰,維護了人民群眾平安、有序的生活環境。
10
被告人劉某豪等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基本案例
被告人劉某豪、劉某文因另案出獄後,以其位於龍川縣上坪鎮上坪街家背後的瓦棚「辦公室」為據點,陸續網羅家族成員劉某龍、刑滿釋放人員劉某平、社會閒散人員吳某南、劉某雯等人,利用人多勢眾的強勢地位,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百姓,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劉某豪、劉某文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吳某南、劉某雯、劉某平、劉某龍為骨幹成員或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某祥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所有成員以聽從劉某豪或劉某文指揮為約定俗成的規矩。該組織在劉某豪、劉某文的組織、領導下,以開辦公司、企業的形式,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謀取巨額非法利益。該組織違法犯罪所得由劉某豪、劉某文支配,其中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部分供劉某豪、劉某文及其組織成員吃喝玩樂、發放成員工資、逢年過節給成員發禮品、為組織成員賠償被毆打致傷的被害人的損失等。該組織以龍川縣上坪鎮及周邊地區為勢力範圍,先是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立威,後以「軟暴力」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多名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被嚴重侵害後因懼怕該組織人多勢眾,不敢反抗,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不敢報警,使當地群眾產生恐懼、恐慌心理,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龍川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豪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經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一審法院對個別被告人的財產刑適用不當並作了調整。其餘均予以維持。
裁判後語
被告人劉某豪、劉崇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在龍川縣上坪鎮範圍內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將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希望廣大群眾也積極舉報,共同努力同黑惡勢力作鬥爭,打造平安和諧家園。
原標題:《重磅!河源法院公布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看看你「熟悉」這些人嗎?》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