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作者:楚深
一位曾經的知名基金經理,職業軌跡覆蓋公募和私募,在十餘年的時間裡,操縱控制母親和妻子的股票帳戶,大肆操作「老鼠倉」,獲利達上千萬。
最終,他被罰沒超過3500萬元,並被監管部門終身禁入。
知名基金經理「老鼠倉」獲利上千萬
復旦大學計算機系碩士畢業的劉某潔,此前的工作履歷可謂相當亮眼。
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決定書顯示,從2007年至2014年期間,劉某潔先後在兩家公募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經理,管理過多隻基金。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至2013年,他管理的多隻基金均排名同類前列。豐碩的投資成果也讓他得到市場的認可,在任期間,他曾獲得多項基金經理獎項。
之後,劉某潔選擇「公奔私」,於2014年11月參與創立上海盈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象資管」),該機構一度曾打出「唯一聚集三位公募投資總監」的私募機構的旗號。
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劉某潔先後擔任大盈成長1號、大盈成長3號、盈象專享1號、盈象專享2號、盈象專享5號、盈象專享6號、大利成長2號、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號9隻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
決定書顯示,在任職期間,劉某潔利用自己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控制並操作母親王某姣、配偶苗某萍的證券帳戶交易股票,非法獲利共計1184.85萬元。
操縱母親和配偶帳戶買賣股票
決定書顯示,劉某潔操作「老鼠倉」,前後持續時間長達十餘年。
早在2006年,「王某蛟」證券帳戶在湖南湘潭開戶,所留電話為劉某潔母親王某嬌的電話。開戶一年多時間裡,劉某潔通過自己的銀行帳戶先後向裡面轉了87萬元,這個證券帳戶直到2011年7月才註銷。
而這個「王某蛟」證券帳戶,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期間,交易滬深兩市股票共74隻,趨同交易股票47隻,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達63.5%,趨同買入金額8761.39萬元,買入趨同盈利249.72萬元。
帳戶交易的IP位址暴露了劉某潔的所作所為。
經查,「王某蛟」證券帳戶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採用網上委託方式,這個帳戶自2007年5月14日以後有效的IP位址共1055筆,其中971條為廣州,佔比92.0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數據中沒有一條IP位址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開始在廣州與劉某潔一起常住。在1055條有效IP位址中廣州以外的有84條,這84條中有9條與劉某潔出差地址吻合。
到了2013年,劉某潔前往另一家公募基金公司任職,他利用妻子的手機號碼,操縱名為「曾某陽」股票帳戶。
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期間,「曾某陽」帳戶交易滬深兩市股票24隻,其中交易趨同的股票13隻,趨同買入金額664.47萬元,盈利50.54萬元。
經查明,「曾某陽」證券帳戶採用手機委託方式下單,委託下單號碼就是劉某潔在銀行帳戶所留聯繫電話,這個號碼在劉某潔手機通訊錄中記錄為「萍兒」,而劉某潔配偶叫苗某萍。
「公轉私」後趨同買入3億多
2014年進入私募後,劉某潔操縱「老鼠倉」的手段變本加厲。
在2014年11月17日,劉某潔母親王某姣再次開設了證券帳戶。之後,劉某潔向該帳戶共計轉入853萬元。
經查明,劉某潔在盈象資管擔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經理期間,「王某姣」證券帳戶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119隻,趨同交易股票91隻,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76.47%,趨同買入金額3.35億元,買入趨同盈利884.59萬元。
王某姣供述,自從劉某潔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後,自己就開立了證券帳戶,帳戶開始由自己操作,中間劉某潔操作的多一些,2017年年底開始到2018年7月由王某姣操作。
「我母親獲知我辭職離開公募基金以後,於2014年11月開設了個人股票帳戶並將她的個人資金大部分轉入股票帳戶中,用於炒股並委託我共同管理。」劉某潔表示。
被罰終身禁入
在聽證和陳述申辯材料中,劉某潔及其代理人提出,盈象資管雖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但劉某潔從未參加過投決會,也從未聽說有開過會。公司也未聘請過研究員進行投資研究,故不存在「未公開信息」,劉某潔運用自身經驗為王某姣代管帳戶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劉某潔操作「王某姣」證券帳戶行為的實質是當時極為常見的私募基金經理代客理財行為,劉某潔是為了王某姣的利益對其帳戶進行管理與操作,所得收益全部歸王某姣享有,不能視作劉某潔的違法所得,不應作為處罰及市場禁入的依據。
但監管部門認為,劉某潔的投資決策離不開作為投資經理的職務便利,劉某潔的投資決策一旦被基金公司採納,即屬於單位財產,在公司主動公開前屬於「未公開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管理費為對價分享信息收益。但劉某潔無償使用該信息,損害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也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其次,劉某潔控制並操作「王某姣」證券帳戶利用未公開信交易,「王某姣」證券帳戶內的趨同交易盈利是劉某潔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結果,兩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劉某潔作為行為人應對其違法行為的結果負責,帳戶內的趨同交易所得均應視為劉某潔的違法所得,交易量並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案件認定無關。
最終,監管機構決定書認為,當事人劉某潔的違法情節嚴重。依據相關法規:對劉某潔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外,在另一份處罰公告裡,監管機構針對劉某潔在私募任職期間操縱「王某姣」交易股票的行為,根據劉某潔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劉某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884.59萬元,並處以2653.77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