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享:
劉某,是某市一名企業家,名下有2家公司,5套房產,4輛寶馬。
2006年,劉某偶然結識了剛剛大學畢業的年輕女孩柳某,劉某於是對柳某迅速展開了追求,一年後兩人相約結婚,但是在結婚之時,劉某和柳某書面約定婚後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柳某雖然不想答應,但是劉某對她說的,以後不需要她上班賺錢,就讓她老老實實在家裡相夫教子,柳某最後還是答應了。
2008年,柳某哺乳期間,撞破丈夫劉某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並且存在同居行為,於是提出離婚,並且向法院提起財產分割請求。
在法院調查期間,劉某拿出與柳某的婚後個人收入歸個人的約定,經法院調查屬實後,法院駁回了柳某對於劉某財產分割的請求。
為什麼法院不支持柳某分割財產的請求?
其實法律對於夫妻婚後財產的解釋很明確:
夫妻結婚後,所取得的收益基本都屬於婚後財產。
但是法律也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夫妻婚後有約定,個人收入歸個人,就按照約定。
而案例中的劉某和柳某恰好就是在結婚後有「個人收入歸個人」,所以按照這個約定,其實結婚後,不管劉某取得了多少財產,本質上都是和柳某無關的。
而這就是為什麼法院不支持柳某分割財產請求的原因!
柳某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和幫助?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基於《婚姻法》這一規定,柳某目前處於哺乳期,可以基於撫育子女這一條要求劉某給予賠償,而一般情況下法院對於哺乳期婦女的賠償主張是持支持意見的!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在柳某與劉某的婚姻關係中,我們可以看到兩人婚姻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劉某出軌,並且與人有同居行為。
而基於《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柳某最後一個法律主張:在結婚前,柳某隻是一個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而在結婚後,她基本上脫離了社會,一旦離婚後,柳某的生活肯定會相當艱難,特別是還帶著一個孩子。
而基於《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柳某可以在離婚訴訟請求時,請求法院對這一事實進行認定,從而請求劉某給予相應的生活幫助。
最後,給所有女人的一點小建議:
1,婚後,也要儘量保持經濟自立,不要總想著依靠男人,畢竟像案例中的男人,雖然身家千萬,但是最後女人還是分不到一毛錢。
作為女人,到底還是應該靠自己,才不會顯得那麼卑微。
2,男人的那句「我養你啊!」千萬別太當真,人是會變的,愛也是。
一旦男人遇到更年輕更漂亮的女孩,他們也會對別的女人說出那句「我養你!」
總而言之,不要一個人為了家庭而犧牲一切,家是兩個人的責任,本應該由兩個人來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