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打到再審,最高院判決最終被拆遷人一方勝利。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詳細分析本案,告訴大家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會支持被拆遷一方勝訴。
撲朔迷離,贏了官司確拿不到錢
林某在河南省鄭州市某區擁有房屋一套。2013年某日,該區政府發布《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通告》,對規劃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實施徵收,林某的房屋在徵收範圍之內。一年後,該區政府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就拆除了林某的房屋。林某2016年9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法院2016年11月判決支持了林某的請求。至此,對於林某來說一切都還算順利,雖然遭到強拆,但在維權的路上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後續的發展是林某沒有想到的。
2017年8月林某向當地政府請求政府按照法院的判決向他支付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以及對強拆導致的損害進行賠償,該區政府同年10月作出行政賠償決定:賠償3萬餘元人民幣及50餘平方米安置房。這一決定讓林某難以接受:原先的老房子被拆了,給的補償卻寥寥無幾。明明是法院認定了政府違法拆除了自己的房子,怎麼最後一無所有的人成了自己呢?林某馬上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林某的維權路並不輕鬆。
林某收到行政賠償決定後認為區政府應當對其進行補償安置,很快便訴至某中級法院,請求區政府履行補償與安置義務,並判令區政府依據法律和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向林常紅支付補償款。中院一審認為,國家賠償是以違法行為為基礎,即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補償則是由合法行為所引起,系對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在一個行政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情況下,受害人應當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通過行政補償程序尋求對損失的彌補。在已經開啟行政賠償程序的時候,更不能重複或者交互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進而,一審法院認為在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下,該區區政府已經對林某作出了行政賠償,故法院不再支持林某的行政補償請求,遂判決林某敗訴。
因為疏於法律知識,險些竹籃打水一場空
其實,林某在訴訟中敗訴,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林某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在訴訟程序和訴訟請求上吃了大虧。林某在請求國家徵地補償的時候,並沒有針對政府已經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任何異議,當林某於2018年4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撤銷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並賠償損失時,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因此,法院依照法律駁回了林某的該項起訴。
在申請國家補償一頭碰了壁,這邊法院又不支持林某申請合理賠償的請求,讓林某兩面受挫。好在,法律還是公平公正的,最終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林某成功申請到了再審,由最高院重新審理林某的起訴。
據理力爭,獲高院再審支持!
最高院聽取了林某一方的訴訟意見,認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有權先獲得補償,且對補償方式依法具有選擇權。區政府未依法先進行補償就強制拆除了林某的房屋,其在實施強拆後,以及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後,仍然未主動履行補償職責,在林某申請房屋補償及物品賠償後,又未尊重林常紅對貨幣補償的選擇權,也未及時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而是決定賠償林某一套安置房,行政賠償決定書也未載明對屋內物品賠償的標準和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遂支持了林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區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責令區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史律師溫馨提示:
遇到徵地拆遷問題,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相關的證據和信息,避免自身處於相對被動的狀態,對政府某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委託專業律師,以期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更多的爭取拆遷補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