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衡水市桃城區三徐莊一名居民,我想反映一件醫療糾紛事件。
我姐姐今年40歲,2014年2月7日上午10點左右,因身體不適由母親陪同到家附近的衛生室就診,當時的症狀是感冒。衛生室的大夫問了一下情況就給輸液治療了,不到10分鐘,我姐姐感覺呼吸不暢,隨後連續嘔吐二次,嘴唇青紫,大夫見狀撤液,之後又在胳膊上打了一針劑(原因不明),後來給我打了電話,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隨後我開車趕到現場,當時姐姐已四肢癱軟,睜不開眼睛,語言含糊,不能自主行動。120急救車到達後,救護人員採取了急救措施,我們合力把她抬上擔架,送往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搶救。
上午11點左右到達醫院並進行搶救,下午1點多轉入重症監護室,到2月8日晚上11點左右姐姐就去世了。期間先後四次共交費1萬3千多元,哈院於7日下午4點和8日下午4點安排了兩次親屬探視。我父親說,7日下午探視時她雙目緊閉,口唇、手指青紫,呼吸困難,帶有氧氣罩呼吸機。當天下午,哈院急診大夫看了胸片說有積水,是大白胸,但沒有說明是什麼原因引起的。
7日下午4點左右,我們向衛生室索要處方和剩餘藥液,當時大夫說可以去拿,但是第二次索要時說藥液已丟入廁所,第三次索要時說丟入垃圾箱,最後沒有提供剩餘藥液。
質問一:診所大夫處理剩餘藥液前後兩次說法不一;
質問二:如果用藥沒問題,為何將剩餘藥液處理掉?
8日晚,姐姐死後,我們向哈院索要用藥記錄和死亡報告等,但大夫說醫院規定3天後才能提供,而且我們當時籤字同意屍檢後來也沒給做。
8日當天,我們打電話到衡水市衛生局反映情況,市衛生局安排到桃城區衛生局,並提供了聯繫方式,但聯繫區衛生局時電話一直佔線,後來就沒有人接了。
9日上午,我們到桃城區衛生局反映情況,當時李科長接待,同意處理此事,後來鄭局長接手此事也說會處理,但只進行了調解也沒有什麼結果。
衛生局作為國家機關,專門管理機構,在當事人反映情況後不了解發生醫患矛盾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是否應幫助當事人,封鎖證據,以備日後解決矛盾,衛生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
正是因為衛生局工作遲緩才造成了今天選擇的結果,不知衛生局應承擔哪些責任。
13日,我們再次到區衛生局時並沒有找到兩位負責人。當天,我們又到市衛生局反映此事,當時市衛生局醫政科一位姓張的負責人接待,他給哈院打電話調查此事無果。張姓負責人建議我們要求屍檢,他們會安排具體事宜,我們同意了,但周末期間沒有聯繫到相關人員,從而錯過了7天內屍檢的有效期。
17日,我父親到市信訪部門反映此事,見到了區衛生局鄭局長和李科長,二人不承認了解此事,後與之前到區衛生局反應情況的親屬(我們的表哥)見面對峙後二人無語。當天信訪部門建議司法介入此事,並找來司法局一宋姓負責人處理,他建議找異地專家根據死者搶救時的症狀查明死因,我們同意了。
目前我姐姐的屍體在殯儀館保存,沒有做任何處理,衛生室已關門並暫扣了許可證。
我們現在對衛生室後來提供的門診登記和處方箋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懷疑其診所不符合衛生部相關標準,而且對衛生局的工作效率表示不滿。但我們最想弄清楚的還是姐姐的死因,希望相關部門能給予我們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