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剛頒布關於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工和在越南為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工作的越南勞工僱傭與管理工作的152/2020/ND-CP號法令。
該法令規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工有以下幾種工作形式:
履行勞動合同;企業內部調動;履行經濟、商務、金融、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業教育和衛生等領域的合同或協議;合同服務提供商;各類服務提供商;在經越南獲準運作的外國非政府組織工作的外國勞動者;志願者;管理者、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在越南的投標項目;根據越南所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國駐越代表機構成員親屬等。
該法令規定,從僱用外國勞工的日期至少30天前,僱主(承包商除外)必須確定越南勞工未能滿足崗位需求,並向勞動榮軍與社會部或當地省或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提供外勞僱傭需求說明報告。
在實施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對外勞需求發生變化,必須從預計僱傭外勞日期至少提前30天向勞動榮軍與社會部或省級人民委員會匯報。
根據該法令,符合《勞動法》第154條第3、4和5款以及該法令第7條第1、2、8、9、10、11、12和13款規定的外國僱主無需確認外勞使用需求。
勞動榮軍與社會部、省級人民委員會在收到有關外勞需求說明報告後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此外,該法令還規定,在招聘外勞之前,承包商須提供外勞招聘計劃,包括招聘人數、相關技能水平和經驗等,並向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提出預計僱傭外勞職位的越南勞工聘用申請。
若承包商需要調整補充外勞人數,必經投資商的確認。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要求當地或其他地方機構和組織向承包商推薦、提供越南勞動力。
從收到500名越南勞動力以上的聘用申請之日起最多2個月或100名至500名以內的最多1個月或100名以下的15天之內,沒有向承包商介紹或提供越南勞動力,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考慮讓承包商在無法招募越南勞工的情況下聘用外國勞工。
投資商監督並要求承包商認真落實有關僱用越南和外國勞工的申報內容;督促和檢查承包商依法遵守有關招聘外國勞工的規定;確保外勞遵守法律法規;投資商在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之前向職能部門報告前六個月和全年的外勞就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