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地方禁食野生動物「黑白名單」出爐,甲魚蛇鳥或禁吃

2020-11-25 新京報網

新京報訊(記者 吳嬌穎)2月25日晚,《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網站上發布。該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列出野生動物的禁食「黑名單」和可食「白名單」。

 

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禁止食用用於科研實驗、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的動物及其製品。

 

可以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有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以及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生產經營、宣傳誘導食用「禁食」野生動物等行為,並全面推行可食用陸生動物冷鏈配送,禁止私自屠宰、銷售等。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還制定了相應的具體罰則。

 

焦點1

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明確納入「禁食」範圍

 

深圳此次徵求意見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將保護類野生動物和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均納入禁止食用範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讀稱,不管保護類野生動物還是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都具有容易攜帶和傳播疫病的風險,只有將所有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納入禁止食用的範圍,才能有效減少人與野生動物的不適當接觸,因此徵求意見稿將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範圍擴大到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

 

而對於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其本身違背了野生動物自然生長規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檢驗檢疫標準和手段無法滿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作為食品的防疫要求,監管部門在執法中也難以分辨野生動物是野外捕獲的還是人工繁育的。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表示,人類長期以來有餵養貓狗等動物作為寵物的習慣,寵物與人類建立起比其他動物更為親近的關係,禁止食用寵物動物是人類文明的共識,寵物也應當列入禁止食用的範圍。同時由於供科研實驗的動物有其特殊的飼養目的和飼養方法,也不適宜食用,應當排除在可食用範圍之外。

 

焦點2

人工飼養的甲魚、蛇、鳥等擬排除出「可食」名單

 

針對可食用動物範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通過市場調查,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九種可食用陸生動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已涵蓋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飲市場上的主要動物品種,足以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數深圳市民的飲食習慣,不會對市民的日常飲食帶來大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把經人工繁育、飼養的龜、甲魚、蛇、鳥、昆蟲等野生動物排除在可食用動物範圍之外。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因為這些動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傳播風險,無法保證食用的安全性。

 

但因蜂蜜、燕窩、雪蛤等動物相關衍生物已經被公眾廣泛接受,並具有較為成熟的檢驗檢疫標準,徵求意見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窩、雪蛤等動物衍生物。

 

「自然界野生動物種類繁多,在我國就有脊椎動物八千餘種、無脊椎動物六萬餘種,光保護類野生動物就有兩千餘種,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目錄將顯得過於冗長,無法很好回答『究竟什麼動物可以吃』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可食用動物「白名單」,採用清單式管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徵求意見稿》也在明確規定常見的九種可食用陸生動物以及水生動物的基礎上,授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後續出臺的規定,並結合深圳實際,補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錄,以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

 

焦點3

針對違法食用、生產經營和飼養等罰則「加碼」

 

針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徵求意見稿也明確了相關的飼養、經營利用等「禁止」行為。

 

其中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不得為相關生產經營行為提供場所或者服務。同時,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禁止宣傳、誘導食用等行為。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上述各類違法行為的具體罰則。以違規食用為例,在餐館、酒樓、飯堂等場所違規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食用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徵求意見稿針對保護類野生動物提高了食用、生產經營和飼養行為的處罰幅度,並對組織食用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體現最嚴厲的處罰。另外,對上位法未規定的違法行為,如針對非保護類野生動物的食用或者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的飼養、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為相關生產經營提供場所和服務等相關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信用懲戒措施。違反該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背景

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天津、福建率先立法禁食野生動物

 

2月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決定明確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同時,對於鴿、兔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決定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

 

此前,針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天津、福建已率先立法,劃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範圍。兩地均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納入「禁食」範圍。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工飼養、繁育的野生動物暫不在其中。

 

天津和福建也規定,包括網絡交易平臺在內的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法生產、經營利用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專家觀點

「以禁食為原則、食用為例外製定野生動物『黑白名單』」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此前表示,「禁食」野生動物不應該在當下的「野生動物」定義範圍內「一刀切」。「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是站在生態保護的角度來確立的,沒有考慮野生動物可能對人體、對公共衛生安全帶來的風險,現在就是要加入這一理念。」

 

楊朝霞建議,應該以禁食為原則、食用為例外,出臺「禁食」和「可食」的野生動物名錄。

 

他認為,法律保護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三有」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全部禁止食用,這既是「保護名錄」又是「禁食名錄」。且關鍵要出臺法律保護範圍外的陸生野生動物「禁食名錄」,將攜帶細菌、病毒等可能引發傳染病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源動物)都列入該名錄。列入「保護名錄」和「禁食名錄」中的野生動物,一律禁止食用。

 

同樣,也可以明確「可食」的野生動物名錄,將食用時間長、經科學論證衛生安全、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陸生野生動物(特別是人工繁育的動物)列入該名錄(在「禁食名錄」和「可食名錄」之間的野生動物可暫不作規定)。「相當於一個正面名錄和一個負面名錄的概念,這可能是既兼顧科學又比較好操作的一個辦法。」楊朝霞說。

 

對於深圳列出的「可食」野生動物名單,楊朝霞表示,可考慮添加《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動物名錄》《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與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重合的物種。

 

此外,他提出,迄今為止農業農村部只頒布了生豬、 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魚類、甲殼類、貝類等11種動物的產地檢疫規程,建議農業農村部儘快研究出臺有關檢疫規程。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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