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起,四五十名愛狗人士參與到一場「救狗行動」中,要求從商販的狗場中解救300多隻狗,遭到了商販的拒絕。
雙方協商不成,愛狗人士將收狗點圍堵,開車將路口堵住,整夜守在狗場附近。得知狗來自疫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介入,原本計劃將狗進行無害化處理,但是遭到愛狗人士的強烈反對。
幾年前,狗販劉勇運狗到雲南時,已被愛狗人士攔截一次,損失了八九萬,他情緒激動的說,「這次再造成什麼損失,我要和他們拼命。」
談到愛狗人士,就想起了之前愛狗人士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做法:愛狗人士在高速攔車救狗,玉林聽到消息後大張旗鼓的宣傳狗肉節,徐州沛縣也遙相呼應。
關於救狗,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狗的質量是否安全,毒狗現象屢見不鮮,偷狗行為屢禁不止;二是愛狗人士攔狗,私放狗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犯罪。
一、狗的來源是否合法?
狗販收購的狗來源不合法時,愛狗人士在公安機關無法及時介入的情況下有理由對狗狗採取自救措施,但該自救措施應僅限於非法或者不能說明來源的狗狗。狗販在明知其收購的狗來源不合法時,其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至於是否明知,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確認,並確認狗販僅限以下幾點義務,不能隨意擴大狗販的確認義務:針對寵物狗,是否有疫苗注射憑證?針對非寵物狗(俗話說的土狗),狗與販賣者是否熟絡;賣狗人是否以過於低價售狗?而流浪狗因有存在檢疫不合格的可能性,狗販應切實履行監督義務,否則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攔狗、私放狗的行為如何定性?
狗販收購的狗狗來源合法,狗狗也不存在檢疫不合格的情況,此時狗為狗販的合法財產。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關於愛狗人士私自放狗行為的定性,筆者認為首先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雖然私放狗的行為造成狗販財物的失去,但愛狗人士沒有殺死狗狗的主觀意願,故在主觀心態上就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筆者傾向於認定愛狗私放狗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有爭議的是「如果將不法佔有理解為單純事實上的支配或者控制」,則難以認定愛狗人士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畢竟愛狗人士將狗「救」下後,未必會自己佔有,更有可能送到愛心收容機構。但如若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擴大解釋為「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單位)不法佔有的目的」,則愛狗人士的不法行為構成典型的搶劫罪。
三、愛狗人士圍堵、開車將路口堵住收狗點的行為如何定性?
在收狗點的狗中存在非法所得的狗,筆者認為愛狗人士的所作所為屬自救行為,但不應過激,可以以狗販涉嫌販賣有毒有害食品報警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如若收狗點的狗中都是合法收購的狗,則愛狗人士的行為涉嫌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愛狗人士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狗販的正常生產、經營。
【法律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