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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一輛小轎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著一輛大貨車,而在超越大貨車之後,小轎車卻多次急速變道,並突然踩剎車減速,妨礙大貨車正常行駛......
這是今年5月22日在平湖區域內07省道上演的一幕「速度與激情」。
大貨車雖然無奈之下作了多次避讓,但還是在小轎車的「依依不饒」之下,最終以兩車追尾的交通事故收場。
「悔不當初!原本我以為這最多算起交通事故,但沒有想到竟然還犯罪了。」
2020年12月16日,在懊悔聲中,肇事小轎車司機宏亮(化名)走上了被告人席。平湖市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宏亮提起公訴,平湖市法院對本案一審開庭。
「路怒」情緒讓宏亮開起了「鬥氣車」
2020年5月22日18時許,宏亮駕駛著自己的小轎車,沿著平湖市乍浦鎮區域內的07省道,一路由北向南。天氣晴朗,路況良好,行駛在中間車道的宏亮認為一輛變道到自己前面的載滿爐渣的大貨車影響了其通行,這讓宏亮的「路怒」情緒一下子上了頭。認為是大貨車有錯在先,宏亮頭腦一熱,心裡一怒,就想用「別車」的方式給大貨車製造一點麻煩。
於是,在車流量較大的省道上,宏亮的小轎車蛇形穿梭在川流不息的車輛中,多次採用超越大貨車後故意「別車」,再踩剎車減速慢行的方式阻擋大貨車正常行駛。
就這樣連續別擋了大貨車四次,最後一次宏亮變道至大貨車前面的距離實在太近,大貨車剎車不及,兩車發生了追尾碰撞。
經交通事故認定,宏亮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他一開始還以為我是故意撞他的,其實是因為他自己逼得太近,我根本來不及剎車,而且我的車是滿載,不能將剎車直接踩到底,只能點剎,不然是很容易翻車的。」大貨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非常後怕,因為如果真的發生側翻,在當時邊上還有較多車流的情況下,後果將不堪設想。
案發後,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至平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宏亮提起了公訴。
那麼,
看似是一起追尾交通事故,
怎麼就演變成刑事犯罪案件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那如何去理解「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呢?
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危險駕駛行為。
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情節惡劣」。
檢察官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宏亮出於鬥氣的目的,在車流量大的省道上向大貨車司機挑釁,對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追逐、別擋,並最終造成兩車相互追尾的交通事故,且宏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的構罪要件,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在追尾事故發生後,宏亮主動報了警,也如實向民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犯罪。經承辦檢察官的審查,符合認定自首的條件。
然而,當檢察官想對宏亮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給出「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議時,宏亮卻不幹了,明確表示:「我只認罪但不認罰!」
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該制度適用「從寬」的前提既包含認罪,也包含認罰,如果只認罪不認罰,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官認為,原先給宏亮「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議是在其能夠認罪又認罰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的從寬量刑,但他執意「只認罪不認罰」,也就沒有了「從寬」的法律依據。
12月16日,平湖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宏亮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二十天。
溫馨提示:春節將至,春運期間駕車返鄉客流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顯得格外重要。我們在開車趕路的過程中即使遇到突發情況或產生了不可避免的衝突,也一定要儘量做到平心靜氣,依法依規處理,千萬不能一時意氣用事而開「鬥氣車」。
來源:平湖檢察
【來源:浙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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