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19: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22日,正值冬至佳節,當人們都在家吃著熱氣騰騰的餃子時,大亞灣區人民法院(下稱「大亞灣法院」)執行幹警加班加點,成功邊控一名被執行人。
申請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彭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彭某某被判決應向李某某支付貨款10萬餘元及利息。因判決生效後彭某某拒不履行義務,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查明,被執行人彭某某系香港居民,因經商需要,常年出入邊境口岸往來於香港和大陸之間,僅對其採取「限高」措施並不足以促使其履行判決義務,大亞灣法院決定對彭某某採取邊控措施,限制其出入境。
12月22日下午,深圳羅湖口岸邊檢站來電稱,已成功邊控準備過境的被執行人彭某某。獲悉後,執行幹警迅速奔赴羅湖口岸接控。在返回法院途中,執行法官告知彭某某逃避執行的後果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其當即表示願意履行義務,並聯繫朋友代付清執行款全款15萬餘元。鑑於彭某某有長期拒不執行生效法律義務的行為,且拒不申報財產,也未主動到庭解決問題,大亞灣法院對其採取罰款3000元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至此,該案圓滿執結。
今年以來,大亞灣法院已採取邊控措施執行4起案件,涉案人數4人,有效震懾了失信被執行人,取得一定成效。
執行措施知多D
邊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因此,針對一些失信被執行人消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法院可以在適當時機積極運用限制出入境等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有效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來源/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南粵執行風暴】冬至,大亞灣法院邊控一名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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