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喜斌 統籌/劉姝蓉】本月是2019年的最後一個月,本月剛剛開始的第一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再次「打虎」,又一次掀起反腐新高潮!12月1日上午11:00,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2月1日下午15:00,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和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二人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2月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案一審宣判,努爾·白克力獲無期徒刑;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一審獲死緩。也就是說,在不到3天的時間裡,有1虎被查、2虎被雙開、2虎被判刑。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落馬被查
12月1日上午11:00,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馬明,男,漢族,1957年10月生,遼寧遼中人,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研究員、副總警監。
曾是吉林省德惠縣米沙子公社知青,曾在吉林財貿學院財政金融系財政專業學習,曾在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工作多年,曾任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科員,第一研究室、第二研究室副主任,第二研究室主任,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等職。
1990年8月,馬明任吉林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此後,馬明又曾歷任吉林省長嶺縣委副書記,吉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吉林省松原市副市長,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等職。
2003年12月,馬明再次調任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正廳長級)、黨組成員。此後,曾任吉林省商務廳廳長、黨組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吉林省分會副會長(常務),研究員,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等職。
2011年5月,馬明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2012年1月,馬明任吉林省副省長;2012年6月,馬明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政府黨組成員,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後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等職。
同日,雲光中、楊克勤兩虎被「雙開」
據了解,12月1日15:00,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克勤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以權謀私,以案謀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超標準裝修周轉房,收受禮品禮金;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賣官鬻爵,破壞地方檢察系統政治生態;知紀違紀,執法犯法,在企業經營、解決訴訟糾紛、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力幹預司法,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道德失守,家風敗壞。
楊克勤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楊克勤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悉,今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與此同時,也是12月1日15:00,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雲光中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擔當不作為,工作失職失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禮金;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和市場經濟秩序;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雲光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雲光中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悉,今年6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雲光中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努爾·白克力獲刑無期,邢雲被判死緩
12月2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努爾·白克力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努爾·白克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推廣產品、享受優惠政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910萬餘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努爾·白克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努爾·白克力到案後能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涉案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去年9月2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3月16日,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努爾·白克力決定逮捕;今年5月7日,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今年7月25日,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案一審開庭。
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受賄案,對被告人邢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雲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雲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雲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邢雲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依法應從嚴懲處。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邢雲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去年10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4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今年5月14日,最高檢依法對繆瑞林、邢雲、錢引安決定逮捕;今年6月24日,檢察機關依法對繆瑞林、邢雲、錢引安三案提起公訴;今年8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受賄案一審開庭。【資料來源:人民網、新華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內蒙古新聞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