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放學後在學校出了事,學校該不該負責?
記者19日接到報料,株洲醴陵市黃泥坳街道辦事處的中小學生近日從學校帶了一份《學生安全協議書》給家長,協議書中不少條款約定,學生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發生意外,「學校不承擔責任」。一些家長拿到協議書後,認為協議內容有不妥,學校有推卸責任的嫌疑。
律師認為,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事故,「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不能以事故發生地界定。
家長:免責條款沒徵求我們的意見
城北中學位於醴陵市黃泥坳街道辦事處八裡庵社區,在學校附近的道路邊有一口水塘,水塘邊插著一塊城北中學的警示牌,上面寫道:未經家長批准學生不得私自下水遊泳。
21日,本報記者見到了由醴陵市姜灣社區鄧先生提供的《城北中學學生安全協議書》,共有16條協議。他表示,自己是1月5日收到的這份協議書。
協議書中,有條款稱: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渠邊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八裡庵社區的一些家長反映,水塘沒有發生過事故,學校在水塘邊插警示牌是出於學生安全考慮,但有推卸責任的嫌疑。
「看了一下,沒有籤字。」鄧先生稱,安全協議書的落款只有學校公章,權威性不夠,另外協議的條款是學校單方面擬定,沒有徵求過家長的任何意見。
校方:初衷是出於安全教育
21日下午,本報記者採訪了醴陵城北中學校長李家許。
李家許表示,發給學生家長的《學生安全協議書》,是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初衷是出於安全教育。學校與家長籤訂《學生安全協議書》的行為,不存在校方有推卸責任的意圖,且學校並沒有強制家長一定要同意。
李家許介紹,醴陵市黃泥坳街道辦事處境內有1所中學、6所小學、1家幼兒園,這些學生的家長均收到了《學生安全協議書》。
教育局:安全協議書有「政策依據」
21日下午,記者從醴陵市教育局了解到,該教育局曾向醴陵全市中小學學校下發了有關加強學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在該局學生與安全工作股辦公室,學生安全股股長何鐵山認為,籤訂《學生安全協議書》不存在異議。
何鐵山打開全國中小學安全教育網,找到一篇名為《中小學生安全協議書》的文章。記者對比《城北中學學生安全協議書》發現,裡面的條款幾乎沒有差別。
「有政策依據,怎麼會亂來?」有工作人員表示。
記者發現,《中小學生安全協議書》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12年3月12日,無作者署名。
律師說法 教育部的規章只做參照,責任劃分看法律
在採訪過程中,不少學生家長表示,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生事故,學校就要擔責。但律師認為,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在責任劃分上不能一概而論,「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不能全部推到學校一方。
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申驗介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的一個規章,有參照的作用。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訴訟時,律師和法院會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但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劃分,還是依據法律規定。責任劃分最終以法律規定為準,即使家長在協議上籤過字,一旦條款內容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悖,協議也是無效的。
《城北中學學生安全協議書》條款摘要:
「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相關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此類)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遇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方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此類)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瀟湘晨報記者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