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單行法律。為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由國務院頒布了《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等3項行政法規。國家環境保護局還批准發布了《漁業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船舶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汙水排放標準》。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分別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
經過15年的法規建設,我國基本形成了海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2.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聯合執法制度
1985年以來,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沿海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分別建立了自然保護司,海洋環境保護辦公室,海洋環境管理處或管理科,充實管理人員進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目前,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有25 00多名。
沿海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定期對本地海洋環境的重點汙染源及熱點問題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1986年,環渤海地區建立了由天津、山東、河北,遼寧三省一市及其17個省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組成的環渤海環境保護協作組,編制了「環渤海地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這是我國第一個區域性的海洋環保協作組織。
3.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從1985年開始,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編制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七五」、「八五」計劃和十年規劃以及跨世紀綠色海洋計劃,並納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沿海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編制了地方海洋環境保護「七五」、八五」計劃和十年規劃以及跨世紀綠色海洋計劃,並納入地方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這項工作為定量化目標管理提供了依據。
自1989年,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沿海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控制和減輕近岸海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強近岸海域環境的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4.建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絡,組織近岸海洋環境調查與監測
1994年,國家環保局組織沿海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縣的64個環境監測站成立了中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在沿海城市近岸、入海河口以及沿海經濟開發區的鄰近海域,設主海水及底質監測點近300個,監測項目近30項,並對主要入海汙染源(包括工廠企業直排口。入海河流、市政汙水排放口)布設站位,進行常規監測和應急監測。
1997年,國家環保局組織開展了渤海、黃海近岸海域環境綜合調查,設置了271個監測站位,其中海域站位89個,陸域站位182個,共獲得水質數據6000餘個。同時,沿海各地還對331個企業直排口、61個混合排汙口、93個市政下水口、116個人海河口、5個海上石油平臺和10萬餘艘船舶以及127萬畝養殖塘等汙染源進行了調查、監測。從總體上模清了渤海和黃海近岸海域水質狀況。
1998年10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開展了東、南海近岸海域環境綜合調查。此次調查範圍東海、南海沿海省和海南島30米等深線向陸一側海域,共布設296個海上監測站位,其中東海151個,南海145個,共採集各類樣品2440個,獲得各類數據4.3萬餘個。同時,沿海各地還對880個企業直排口,99個混排口,數百個市政下水口,94條入海河流,13個海上石油平臺和16.4萬艘船舶及90.3萬畝對蝦養殖塘等汙染源排海進行了調查、監測。通過此次調查行動,獲得了較為全面、綜合的資料,為準確評價、分析這一海域環境質量,加強海域及沿岸海洋環境汙染綜合治理與管理提供了基礎資料。
5.對重點汙染源強化管理,逐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
10多年來,為控制新汙染源的產生,加快治理老的汙染源,遏制近岸海域環境汙染惡化的趨勢,國家和地方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制度。據統計,大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100%,中、小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執行率為70%到80%。在「 六五」期間安排渤、黃海沿岸195項重點治理工程,「七五」和「八五」下達了280個重點水汙染源的限期治理項目。至1997年底,沿海地區工業廢水處理率和汙水排放達標率分別達到85.3%和64.3%。1994年, 11個沿海省(區、市)完成了44546個企業的汙水排放申報登記,發放了9574份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
沿海城市在治理重點汙染源的同時,加強了環境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有了較大發展。
通過對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減緩了近岸海域環境惡化的發展趨勢,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有所好轉。
河流攜帶汙染物是陸源汙染物入海的重要途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了「三河」(淮河、海河、遼河)、 「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兩區」(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區)汙染防治工作重點,制定了上述區域的汙染防治規劃,並實施依法管理,限期實現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大幅度削減了陸源性汙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汙染。
6.渤海碧海行動
國家環保總局於1998年12月8-9日在北京召開了渤海環境保護工作會議,討論實施碧海行動計劃。會議全面回顧總結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特別是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分析了面臨的形勢,對進一步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提出了指導思想、目標、重點和對策。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促進兩個根本轉變為宗旨,以增強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後勁為目的,以整治陸源汙染為重點,加強法制,強化監督,分層推進,重點抓好汙染嚴重城市的毗鄰海區、河口附近海區及海灣,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努力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渤海近岸海域的環境保護要分階段推進,力爭實現以下三個階段的目標;
近期目標:到2000年,工業汙染源達標排放,海上船舶和石油平臺汙染源達標排放;到2005年,深入開展沿海及入海河流沿岸地區工業汙染源達標排放工作,建設、改造完成一批市政汙水處理工程和設施,有效削減入海河流、直排口、城市混合排放口汙染物入海總量,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渤海近岸海域環境嚴重汙染的趨勢減緩,岸邊生態破壞的趨勢得到初步控制,沿海防護林體系全面建成。
中期目標:到2010年,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得到改善;COD實施總量控制;並控制住氮、磷和石油的汙染增長趨勢,近岸海域水質基本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建成一批生態環境示範區。
遠期目標:到2030年,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明顯好轉;COD、氮、磷、石油類等項控制指標要全面達到總量控制要求;近岸海域水質全面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生態基本實現良性循環,完成一批重點海域的環境綜合整治。
啟動《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第一步是摸清近岸海域海洋汙染現狀,計劃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調研和資料收集、匯總工作,力爭在1999年年底之前,組織完成行動計劃的編制工作,為全面啟動《渤海碧海行動計劃》奠定基礎。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重點是大力推進陸源汙染的治理。首先確保完成到2000年所有工業汙染源汙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重點城市地面水環境按功能區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的"雙達標"任務。同時要逐步解決混合排汙口的汙染問題。環渤海13個重點沿海城市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目標,深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大城市汙水綜合整治的投入,加速重點海域功能區的達標。
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貫徹"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方針,以切實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
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要堅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的原則。共同組建《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的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會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起草了擬上報國務院的《關於將渤海納入全國環保工作重點的請示》,並得到國務院領導的重視與批覆,《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被列為國家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工作,即已在"3321"工程中增加了渤海,成為"33211"工程。
7.開展海洋環境科學研究,為海洋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在「七五」和「八五」期間,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了「全國沿海汙染源調查」,相繼開展了「渤海、黃海海域汙染防治研究」,「公元2000年中國近海環境汙染預測和對策研究」、「全國汙水海洋處置規劃布局綜合研究」、「北方沿海中小城市汙水綜合整治規劃實用技術研究」、「全國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原則與技術方法研究」、「黃、渤海汙染髮展及生態影響研究」、「近岸海域底棲生物監測方法研究」、「全國汙水海洋處置管理信息系統研究」、「渤海典型海域汙水海洋處置規劃布局研究」、「杭州灣環境研究 」等重大科研課題,為海洋環境管理和政府決策提供了依據。
為保護海洋自然環境和資源,拯救珍稀、瀕危的生物物種和有價值的自然遺蹟,國家共建立海洋及海岸類型自然保護區59個,總面積約367萬公頃,其中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16個,面積約90萬公頃。
8.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
目前,國家環保總局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與20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交流和合作;與聯合國有關機構建立了合作關係;積極參加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組織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上活動汙染全球行動方案」、防止難降解有機構調查評估及其旨在保護區域海洋環境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和「東亞海行動計劃」,組織編寫和提交了有關國家報告。通過交流與合作,了解了其他國家海洋環保的情況和經驗,促進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2001年5月17日《新華網》) 6.渤海碧海行動
國家環保總局於1998年12月8-9日在北京召開了渤海環境保護工作會議,討論實施碧海行動計劃。會議全面回顧總結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特別是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分析了面臨的形勢,對進一步加強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提出了指導思想、目標、重點和對策。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促進兩個根本轉變為宗旨,以增強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後勁為目的,以整治陸源汙染為重點,加強法制,強化監督,分層推進,重點抓好汙染嚴重城市的毗鄰海區、河口附近海區及海灣,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努力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渤海近岸海域的環境保護要分階段推進,力爭實現以下三個階段的目標;
近期目標:到2000年,工業汙染源達標排放,海上船舶和石油平臺汙染源達標排放;到2005年,深入開展沿海及入海河流沿岸地區工業汙染源達標排放工作,建設、改造完成一批市政汙水處理工程和設施,有效削減入海河流、直排口、城市混合排放口汙染物入海總量,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渤海近岸海域環境嚴重汙染的趨勢減緩,岸邊生態破壞的趨勢得到初步控制,沿海防護林體系全面建成。
中期目標:到2010年,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得到改善;COD實施總量控制;並控制住氮、磷和石油的汙染增長趨勢,近岸海域水質基本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建成一批生態環境示範區。
遠期目標:到2030年,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明顯好轉;COD、氮、磷、石油類等項控制指標要全面達到總量控制要求;近岸海域水質全面達到環境功能區劃保護目標;生態基本實現良性循環,完成一批重點海域的環境綜合整治。
啟動《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第一步是摸清近岸海域海洋汙染現狀,計劃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調研和資料收集、匯總工作,力爭在1999年年底之前,組織完成行動計劃的編制工作,為全面啟動《渤海碧海行動計劃》奠定基礎。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重點是大力推進陸源汙染的治理。首先確保完成到2000年所有工業汙染源汙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重點城市地面水環境按功能區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的"雙達標"任務。同時要逐步解決混合排汙口的汙染問題。環渤海13個重點沿海城市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目標,深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加大城市汙水綜合整治的投入,加速重點海域功能區的達標。
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貫徹"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方針,以切實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
實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要堅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的原則。共同組建《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的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會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起草了擬上報國務院的《關於將渤海納入全國環保工作重點的請示》,並得到國務院領導的重視與批覆,《渤海碧海行動計劃》被列為國家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工作,即已在"3321"工程中增加了渤海,成為"33211"工程。
7.開展海洋環境科學研究,為海洋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在「七五」和「八五」期間,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了「全國沿海汙染源調查」,相繼開展了「渤海、黃海海域汙染防治研究」,「公元2000年中國近海環境汙染預測和對策研究」、「全國汙水海洋處置規劃布局綜合研究」、「北方沿海中小城市汙水綜合整治規劃實用技術研究」、「全國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原則與技術方法研究」、「黃、渤海汙染髮展及生態影響研究」、「近岸海域底棲生物監測方法研究」、「全國汙水海洋處置管理信息系統研究」、「渤海典型海域汙水海洋處置規劃布局研究」、「杭州灣環境研究 」等重大科研課題,為海洋環境管理和政府決策提供了依據。
為保護海洋自然環境和資源,拯救珍稀、瀕危的生物物種和有價值的自然遺蹟,國家共建立海洋及海岸類型自然保護區59個,總面積約367萬公頃,其中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16個,面積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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