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釋義-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時間:2008-03-27 14:44 來源:中國人大網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一章,是這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新增加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增加這一章,是考慮到隨著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加劇,海洋環境保護越來越顯得重要,對海洋環境的管理也越來越需要規範和嚴格,不但要明確各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而且需要使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機制。
第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功能區劃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制定海洋功能區劃的規定。海洋功能區,是指根據海洋的自然資源條件、環境狀況和地理位置,並考慮到海洋開發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所劃定的,具有特定主導功能,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能夠發揮最佳效益的區域。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範圍。它是結合海洋開發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劃分出具有特定主導功能,適應不同開發方式,並能取得最佳綜合效益區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海洋功能區劃的範圍包括我國享有主權和管轄權的全部海域、島嶼和必要依託的陸域。我國實行海洋功能區劃的目的,一是為制定全國海洋開發戰略、政策和規劃創造條件;二是宏觀指導全國的海洋開發活動,建立良好的開發秩序,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和空間,發揮其綜合效益,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三是協調各海洋產業、沿海各地區之間在海洋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關係,為加強和實施海洋綜合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四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確定海洋水質類型,維持良好的海洋生態系統提供依據;五是為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提供客觀依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海洋功能區劃時,必須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並將擬定的海洋功能區劃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經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執行。
二、第二款是關於沿海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執行海洋功能區劃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大比例尺的地方海洋功能區劃;在使用海域時,必須嚴格遵守海洋功能區劃的規定,不得違反海洋功能區劃的規定,亂佔、濫用海域。
第七條 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汙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制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是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和行動方案,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有利於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主要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具體目標方案、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對各部門和沿海各地區的要求、海洋環境保護主要措施、海洋環境保護投資等內容。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確立,是以海洋功能區劃為基礎的,即根據不同海域的功能來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整體規劃。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是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組成部分,根據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特殊的、專門的內容,但其內容的確立,也必須以海洋功能區劃為基礎。本款所稱區域性,是相對於我國全部管轄海域而言的局部海域,有時也指傳統意義上的海區劃分,即國家為管理的需要把管轄的海域劃分為不同的海區,如渤海區、黃渤海區、東海區、南海區等。關於「區域性」的提法,來源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區域」的規定。區域合作組織是指處於同一海區的不同地方組成的合作組織。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是指以某一海區或者一定海洋區域為單元制定的海洋環境規劃。
二、本條規定,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這裡的國家即是指國務院。所以把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主體定為國家(即由國務院行使此項權力),而不明確規定由某一部門行使這項權力,主要的考慮一是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調動各有關部門的力量,而新一屆政府通過的「三定方案」,只規定由國家海洋局擬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未明確國家海洋局擬定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由誰批准。二是在起草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對於由哪個部門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有很大爭議,鑑於對這個問題需要做更為細緻的調查研究和進一步論證,所以將這一職權暫時交由國務院行使。
三、第二款是關於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地方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定。規定這一款內容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重點海域的海洋環境。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努力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保護好重點海域的海洋環境。對於如何實現這樣的目標,本款規定,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通過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的方式來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第八條 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解決跨區域、跨部門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跨區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本款所稱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是指處在同一海域內的相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或者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各市(區)、縣之間,共同承擔的同一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某一項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兩個以上沿海不同地方共同承擔,方能完成。處在同一海域的各地方的利益緊密聯繫,需要各地方共同保護,對於該海洋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各相鄰地方均有各自的責任。依據這一款的規定,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問題,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如處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各市(區)、縣之間的跨區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問題,由該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協調解決。
二、第二款是關於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本款規定的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內發生的,由幾個部門共同參加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我國的海洋環境管理體制是分塊、分部門管理,各管理部門分別管理不同的海洋區域,承擔各自不同的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這種分塊、分部門管理的方式,必然導致在局部海域各部門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所交叉,特別是在一些遭受嚴重汙染的重點海域,其海洋環境的恢復整治工作,需要控制多種汙染源、動用眾多設備和力量,採取各種不同的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因此需要調動各有關部門的力量,共同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本款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協調各部門一致行動;對於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協調解決的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 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並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指根據一定標準確定的海洋環境中有害物質容許含量或要求。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和保障社會物質財產的基礎上,對海洋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所做的限定性規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分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海洋環境是否受到汙染和汙染程度的尺度,也是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管理海洋環境,制定汙染物排海標準的依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需要緊密結合國情、海洋環境特點即國家的經濟和技術條件。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由國家制定,國家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依據有三個:一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國家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是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只有弄清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才能有的放矢地確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國家的經濟條件。國家經濟條件是制定並實施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經濟基礎,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必須考慮國家經濟的承受能力;三是國家的技術條件。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即技術條件是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技術基礎和保障,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必須考慮汙染物防治和處理技術的水平。
二、第二款是關於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要補充,也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進一步完善和充實。由於沿海各地海洋環境條件等因素各異,執行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不一定能夠滿足和符合各地海洋環境質量的要求,有必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為此,第二款明確規定,沿海省一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已有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只能由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三、第三款是關於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執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本地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是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作為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重點,納入到本地人民政府工作計劃中。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海洋環境的管理。這裡所謂「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或者地方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條 國家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並實施排汙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釋義】 本條是關於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與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和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關係的規定。
一、本條包含兩個規範內容。第一個內容是把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確定國家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依據。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最終排入海洋的陸源汙水,符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以便減輕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我國的陸上和海上汙水在目前的情況下最終排入海洋,甚至許多是直接排入海洋的,這就給海洋環境帶來巨大壓力。儘管海域有著巨大的
納汙能力,但海域有著持續的、種類繁多的功能,尤其是近岸海域,功能多向交叉重疊、開發利用集中,許多區域交換能力較低,對沿岸任意的直接排汙的承受能力較弱。近20多年的海洋環境監測結果表明,近岸海域汙染的主要原因是陸源水汙染物排放入海,為了保護海洋環境,使海洋環境處於一種良好狀態,必須確定一個基本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而保證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關鍵是要把排入海洋的各類汙水控制在一定的標準上。依據本條第一個規範內容的要求,國家和地方在制定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時候,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二、本條的第二個規範內容是關於向實施總量控制的重點海域排放汙水,應當如何制定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問題。這是對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提出的一個特殊要求。實施總量控制的重點海域,一般是汙染較為嚴重的海洋區域,這類海洋區域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不同於一般區域的標準,具有特殊性。這類海域海洋環境的特殊性,決定了海域汙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既需要與陸地水汙染物控制相協調,更需要以海制陸,以海域功能目標和海域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約束條件確定陸源水汙染物排汙標準。由於這類水域的汙染較為嚴重,對這類海域的控制也需要作出特別的規定,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要對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出規定。以往陸源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忽視了海域的納汙能力和區域環境中海域環境的綜合要求,出現陸域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與海域汙染物控制脫節的現象。為此,這次修改對陸源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根據本條第二個規範內容的規定,向國家建立並實施排汙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排放水汙染物,應當將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制定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徵收的排汙費、傾倒費,必須用於海洋環境汙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排汙費、傾倒費及其用途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徵收排汙費的規定,是對原法有關規定的修改。原法是將徵收排汙費作為法律責任予以規定的,這次修改將排汙收費規定在第二章中,即作為一項海洋環境保護制度予以規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汙染物是相對於通過河流、地表徑流等間接方式排入海洋而言,包括泵出、溢出、洩出、噴出和倒出。向海洋排放汙染物,是汙染海洋環境的行為,給海洋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繳納排汙費是指一切直接向海洋排放汙染物的排汙者,按一定的標準繳納費用,用以補償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這是「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這次修改所以增加徵收海洋排汙費的規定,主要的考慮是,環境作為人類生存的物質條件和生產的物質基礎,具有價值。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一方面是人類活動耗損了環境資源,另一方面是破壞了人類生存的環境質量。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應該向所有排汙者徵收排汙費。繳納排汙費是排汙行為人使用環境資源和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部分經濟補償。經過研究和實踐檢驗證明,實行排汙收費具有可行性,從1998年開始,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開展了總量排汙收費試點,並取得了初步成效,為實施總量排汙收費提供了實踐經驗。這個經驗可以進而推廣到海洋環境保護中。為此,本款明確規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
二、第二款是關於徵收傾倒費的規定。傾倒費是指一切向海洋傾倒廢棄物者,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用於補償海洋環境汙染的費用。是一種對資源和環境的補償費,也是「汙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海洋環境是一種綜合性的「資源」,無論是使用這種資源還是損害這種資源,都應該給予補償。實行徵收傾倒費制度的作用是:第一,補償環境資源的損失,把收取的費用用於海洋環境的恢復和整治;第二,限制和控制海上傾倒活動。實行徵收傾倒費的作法是可行的,1992年8月,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經過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下達的《關於徵收海洋廢棄物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超標排汙費的通知》中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和其他一切管轄海域傾倒各類廢棄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實體,應向所在海區的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海洋傾廢許可證,並繳納廢棄物傾倒費」。經過數年實施,表明徵收傾倒費具有可行性。為此,這一款對徵收海洋傾倒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第三款是關於排汙費、傾倒費如何使用的規定。海洋排汙費和海洋傾倒費都是海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於整治和恢復海洋環境,不得挪作他用。過去在陸地上實行的,把排汙費大部分補助返回各個排汙單位治理汙染的作法,實質上是把排汙費當作汙染治理費,這使得排汙企業在享有治理費用補助的前提下,又把排汙費費用計入生產成本,造成了企業一方面向政府取得治理汙染的補助,另一方面卻通過產品的銷售,又向產品使用者索回了治理汙染的費用,這種作法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利於企業積極投入汙染治理,對消費者也極不公平。所以,本款規定排汙費、傾倒費必須用於對海洋環境汙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同時,鑑於徵收排汙費和傾倒費的標準,徵收辦法和用途等,均較為複雜,不便在這次修改中作出明確規定,所以按照本款規定:根據本法規定徵收的排汙費、傾倒費的具體徵收辦法、標準和用途等,由國務院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作規定。
第十二條 對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汙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汙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限期治理制度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法有關規定的修改,原法將限期治理作為法律責任的內容予以規定,這次修改將其作為一項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放在監督管理一章中予以規定。確立這項制度,是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強化海洋環境管理。
二、第一款是關於必須進行限期治理的幾種情況的規定。本法所稱限期治理,是指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汙染責任者規定一個治理汙染的期限,責令其在該期限內達到規定的治理目標,是一項行政強制措施。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必須進行限期治理的情況有三種:一是超標排放的,即超過本法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排放的;二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汙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三是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汙染損害的。被責令進行限期治理的責任者,必須按照限期治理決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規定的目標;到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拒不執行限期治理決定要求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第二款是關於限期治理權限的規定。這一款沒有對限期治理的權限作出直接、明確、具體的規定,而是規定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國務院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已就實施限期治理制度進行了長期的實踐,形成了一套經驗和做法;同時,有關如何更好地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對限期治理權限的確定有一套更為科學、有效的辦法這一問題,還有待於做進一步的探討和論證,為此,這次修改將這一問題留給國務院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汙染海洋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汙染。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科技研究和開發,通過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採用清潔生產工藝,防治海洋環境汙染的規定。
一、本條把對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一般環境法律制度,引入海洋環境保護法之中;同時把使用清潔能源、採用清潔生產工藝作為防止海洋環境汙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謂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即是指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陳舊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的使用,是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源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是從源頭遏制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是最有效、最節省的保護海洋環境的措施。清潔能源,是指無汙染,利用率高的能源。清潔生產工藝,是指汙染物排放量少,資源利用率高的生產工藝。使用清潔能源和清潔生產工藝,既可以從源頭上防止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又可以節約資源。
二、第一款是把原則性和具體性相結合,確定了防治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對海洋環境汙染的措施和制度。該款的第一句話是確立「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這一用科學技術手段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基本原則,表明國家對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對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視,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將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利用各種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防治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第二句話是具體規定國家通過科學技術手段,防治海洋環境汙染的措施,即實施對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的淘汰制度,並把這一制度作為一項具有強制性的海洋環境法律制度確定下來,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將逐步淘汰一切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以避免由於使用這些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造成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三、第二款確定了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的進一步做法,是實行企業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根據這一款的規定,一切企業,都必須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同時,一切生產企業,都必須努力採用能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本款所規定的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清潔生產工藝的企業,不僅僅是指海上的各類企業,也包括陸地上的各類企業。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範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汙口的監測。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管理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在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工作的原則規定基礎上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款規定的海洋環境監測,是指間斷或連續地測定海洋環境中汙染物的性質、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海洋環境影響的過程。海洋環境監測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時、準確掌握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影響的水平、效應及趨勢。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承擔著為海洋環境管理提供信息服務的任務。一方面,海洋監測數據及信息產品是制定海洋政策的基本依據,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工作基礎和技術保障;另一方面,海洋環境監測又是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重要手段,是海
洋環境管理執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耗資大等特點。海洋環境監視,主要是防汙染監視,其種類較多,包括巡航監視、定點監視、專項監視等。巡航監視又包括空中巡航監視和海上巡航監視。定點監視是指確定監視點,定期或不定期監視。專項監視是指對海上某一作業行為進行長期、固定監視,如對傾倒船舶的監視等。監視需要技術手段支持,包括使用各種跟蹤儀器、定位儀器、雷達等。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工作的含義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的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範和標準,主要是關於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規範和標準進行,海洋監測與監視工作不同於陸地上的環境監測、監視工作,具有特殊性。二是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工作規程,按章辦事,所以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三是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力和義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就目前的情況看,除海洋部門外,環保、海事、漁業、海軍都有各自的監測、監視系統,這些各自的監測、監視系統,應當納入國家統一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之中,以提高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的綜合能力,同時,避免由於重複設點、重複監測,降低工作效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四是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的結果,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為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和海洋產業部門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客觀依據。五是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各部門的海洋巡航監視信息,及時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為海洋管理部門和海洋產業部門的工作提供情報和信息。
二、第二款是關於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工作責任的規定。這一款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主要是指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及海軍,因為只有這些部門在海域中分別管轄一定的海洋水域。根據這一款的規定,以上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工作。
三、第三款對兩個重點區域即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汙口的監測工作進行了規範。入海河口,是指陸地河流入海的出口,也是河流與海洋的交匯處。主要排汙口,是指陸源汙染物通過管道直接排入海洋的重要出口,一般出口較大,排汙量較大。從陸地入海的汙染物,主要通過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汙口排入海洋,這兩種出口也是海洋汙染物的主要來源,控制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汙口,了解和掌握這兩種出口的狀況,是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此對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汙口的監視,是掌握海洋環境狀況的重要依據。本款所規定的負責入海河口和主要排汙口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其他部門,是指按照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由有監測能力的環保、水利等部門分工負責對入海河口和排汙口的監測。
四、這次修改,之所以對海洋環境監測作出具體的規定,主要有如下一些考慮:首先,多年來,國家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用於海洋環境監測,獲取了大量寶貴的數據和信息。但是,由於在法律上沒有對這些數據和信息的如何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加上地方和部門利益保護,致使監測數據和信息不能充分發揮其在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應有作用,從而也大大降低了監測數據和信息的利用率。第二,由於沒有對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作出嚴格的法律規範,導致一方面,由於受國家財力的制約,我國海洋環境監測系統面臨著手段落後,儀器設備老化等一系列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及其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由於機構重疊,涉海部門監測網、站重疊,往往在同一水域,出現許多部門重複監測的現象,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第三,海洋環境監測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由於法律沒有對整個監測活動加以規範,導致海洋環境監測技術、方法和標準難以有效實施。各行各業在實施海洋環境監測過程中,各行其是,又由於受專業、儀器設備及人員素質的限制,難以保證監測質量,不能客觀地反應海洋環境質量的狀況。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保證海洋環境資料相互交換、各部門資料共享的規定。
一、這一條內容是這次修改新增加規定的,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家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所需的有關資料充分、有效地使用,提高它的利用率。第一款是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的海洋環境信息資料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必須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提供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全國環境質量公報反映我國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情況,是國家最具權威的環境質量公報,是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對外窗口,代表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水平,為此,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有責任協助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好這份公報。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是全國環境質量公報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有關部門都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二、第二款是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的規定。環境保護部門要使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具有高水平,並能準確、及時地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供,也應當為各部門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有關的資料,這既是保證各部門提供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準確、無誤,具有高水平、高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提高國家海洋環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總之,各部門相互提供資料,實現資料共享,有利於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總體水平的提高和全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管理的規定。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海洋綜合信息系統,是指通過收集、存儲、處理、分析各種海洋基礎信息、數據,為海洋經濟建設、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減災防災、海洋科學研究、對外合作交流、海洋權益、國家安全、國防建設,以及海洋綜合管理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其中對海洋環境保護信息的管理,應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結合海洋綜合信息特點,建立管理技術標準體系和法規等,更好地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並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汙染事故處理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關於報告制度的規定。本款所稱的「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是指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各種事故和突發性事件,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導致事故或者突發性事件的責任者,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根據報告制度的要求,第一,要向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人及時通報;第二,必須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即向環保、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報告,如在海上,應儘量向就近的海洋、海事或漁業部門報告,如在海岸上,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就近的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報告;同時,必須接受調查處理。接受調查處理的責任者,必須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便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遏制汙染的擴大,並使損失控制在最低水平;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第二款是關於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處理嚴重汙染事故責任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於所轄區域近岸海域環境受到的嚴重汙染,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汙染危害。這裡所稱的有效措施,包括使用各種有效的儀器、設備,動員各方面力量,採取各種有效手段等,目的是將汙染造成的損害控制在最低限度。這一款的規定,意在加強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控制突發性嚴重汙染事故危害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汙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汙染事故應急計劃,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汙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規定。
一、第一款是對重大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原則性規定,依據這一款的規定,我國在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中,實施對重大海上汙染事故的應急制度。這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九條關於「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海洋環境的汙染事故」的規定所履行的國際義務,同時也是為保護我國海洋環境採取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此外,其他有關國際公約,也對各沿海國制定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計劃提出了要求。根據《1990年國際油汙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的規定,實施溢油應急計劃,應當做到與石油界、航運界、港口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合作,並做到以下幾點:1.配備與有關風險相稱的最低水平的溢油抗禦設備及其使用方案;2.油汙應急反應管理部門組織溢油應急演習,建立人員培訓方案;3.制定詳細的油汙事故反應計劃,具有始終具備的通訊能力;4.應由負責油汙事故應急反應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和組織,並有權力調動必要的用於實施應急反應的資源。這一款中需要說明的是,關於由誰制定全國重大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問題,本款沒有明確具體的部門,而是規定由國家制定,主要是考慮,海上重大汙染事故應急計劃涉及船舶和石油平臺兩大部分,同時還包括港口、碼頭、海岸帶等其他區域,實施海上重大汙染事故應急計劃,需要動用眾多的人力、物力,涉及眾多的部門和地方政府,總之,較為複雜,需要各部門協同配合;同時,對於由誰來制定海上重大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問題,各部門意見不統一,爭議較大,經研究最後決定,由國家即國務院作為海上重大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制定者。
二、第二款是關於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的規定。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
事故,對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程度較高。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是控制溢油汙染,保護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它是利用各種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消除和控制溢油汙染,具有及時、有效、規範作業的特點。實施溢油應急計劃,必須配備必要的溢油應急設備,並建立良好、有效的溢油反應機制和制度。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力,同時也有義務制定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這一計劃。一切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企業,都必須按照溢油應急計劃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有效的制度。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第三款是關於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規定。根據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我國沿海自1976年至1996年的20年間,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2242起,其中溢油量超過50噸的重大溢油事故44起。自1994年以來,重大溢油事故呈增加趨勢,每年達5~7起,每起重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達幾百萬甚至數千萬元,導致一些以養殖業為生的漁民破產,沿海旅遊勝地受地汙染。船舶溢油汙染是海洋環境汙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對海洋環境汙染破壞的程度較高。為防止船舶溢油汙染,各國採取各種手段實施溢油應急計劃。實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是控制船舶溢油汙染,保護海洋環境的有效措施,可以利用各種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消除和控制船舶溢油汙染。實施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必須配備必要的溢油應急設備,並建立良好、有效的溢油反應機制和制度。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力,同時也有義務制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這一計劃。一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中航行或停泊的船舶,都必須按照溢油應急計劃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建立有效的應急反應制度。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四款是關於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汙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規定。由於船舶、石油勘探開發和港口石油運輸作業活動造成的溢油事故,可能導致沿海一些區域海洋環境汙染,根據本款規定,這些可能受到汙染的沿海區域的所在單位,應當制定汙染事故應急計劃,其應急計劃的制定,應當以國家的應急計劃和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計劃為依據,並結合本單位及其所在區域的具體情況,將汙染事故應急計劃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第五款是關於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應急計劃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在沿海地方發生重大海上汙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汙染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計劃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解除或者減輕汙染危害,這是對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一項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汙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事態的擴大,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海洋環境執法的規定。
一、這一條是新增加的規定,是為強化和逐漸完善海上執法的重要舉措。第一款是關於聯合執法和巡航監視中執法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即環保、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再作規定。關於巡航監視執法問題,主要是指海洋、海事、漁業部門在海上巡航監視過程中,如發現海上汙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力,並有義務行使海洋環境管理權,對責任者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對肇事者和肇事船舶及肇事現場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事態的擴大。需要說明的是,對於肇事船舶為外輪的,根據本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海事部門登輪檢查;對於造成漁業汙染事故的外國籍船舶或外國漁船,根據我國與一些國家籤訂的有關雙邊協定,漁業部門可以參與登輪檢查。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在海上發現汙染事故的部門,可能不是依據本法第五條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但是,為了及時控制汙染損害的擴大,避免責任者逃逸,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任何一個部門,都有權行使緊急管理權,以保護海洋環境,維護國家的利益。關於「必要時有權採取有效措施」的規定,主要是指如下一些情況:第一,對於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不及時搶救並企圖逃逸的肇事者,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企圖逃逸的船舶扣押或緊追,(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因行使緊追權受到的經濟損失,應由逃逸者承擔);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一條關於緊追權的規定,「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根據本法規定,對外國籍船舶的登臨權應由海事部門行使。第二,對於拒不按照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控制汙染蔓延的,或者拒不停止汙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肇事者,可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對於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司法機關可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對於嚴重汙染事故,需要採取緊急措施時,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臨時調動其他海上船舶或者調用設備;此外還包括其他有效措施。同時,行使緊急管理權的部門,必須將汙染事故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的主管部門處理。
這一款的規定,是根據目前我國海洋環境管理的實際情況和海上執法隊伍建設的現實情況作出的。在修改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和專家提出了實行海上統一執法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國家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鑑於我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現狀和海上執法隊伍建設的現實情況,經論證,決定分步實現海上統一執法,先實行聯合執法,逐步過渡到統一執法。
二、第二款是對汙染事故現場檢查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根據本法第五條的分工,對各自所管轄的範圍內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對於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配合,甚至無理阻撓的,依照本法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任者必須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第三款是對第二款的進一步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檢查機關,是指依照本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這些部門在依法管轄的範圍內對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時,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不得將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洩漏給其他人,對於洩漏被檢查人業務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檢查人員,被洩漏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被檢查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