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豬公嶺山上,2個男子一起舉起瓶子開始喝,過了一會兒都開始吐。突然,年老男子掐住年輕男子脖子,直到他不再掙扎。
原來,被殺的男子謝某是殺人者的外甥。可憐的謝某,父親去世,母親離家出走,被舅舅撫養後又不幸患上肺炎和精神疾病。舅舅無力撫養金,絕望之下和外甥相約喝農藥自殺。但農藥實在是太難喝了,都吐了。無奈之下,舅舅親手掐死外甥並自首,最終舅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謝某何其不幸,舅舅也算是盡力了,最終卻因貧困和壓力,親手結束了外甥的生命,這何嘗不是一種痛苦的選擇和無奈呢?看到這樣的案例,確實讓人感覺可悲,但再大的難處,也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那麼本次事件裡舅舅對外甥是否有法定撫養義務?
一、舅舅對外甥是否有法定撫養義務?
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能力撫養自己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規定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親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舅舅對外甥具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出於親情,舅舅可以申請成為外甥的監護人,對外甥承擔撫養義務。
二、對兩人相約自殺的行為如何評價?
舅舅與謝某兩人相互約定自殺,如果兩人均處於自願且均自殺身亡,這種情形下並不存在刑責問題。
如果兩人相約各自實施各自的自殺行為,如果謝某因自殺身亡,而舅舅未能死成,這種情形下,舅舅對謝某的死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謝某因患精神疾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相約自殺,舅舅就要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兩人相約喝農藥自殺,但均未成功。最終舅舅選擇將謝某掐死,即使是謝某囑託舅舅殺死自己,舅舅的這種行為也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三、對舅舅判處的刑罰是否合理?
故意殺人的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舅舅在將謝某殺害後,自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另外,由於舅舅生活困難,難以承擔謝某高額的醫療費,遂決定相約自殺,但因自殺未成功,才決定將謝某掐死。從舅舅犯罪動機來看,屬於因經濟壓力,生無可戀,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因此可予以減輕處罰。
人生就是一場修行。也許你還在抱怨自己的不幸,但是相比謝某,你又是多麼幸運呢?所以,珍惜自己的家庭和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