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唐旭鋒 通訊員 周穎
最近,寧波鎮海九龍湖鎮的周先生來到澥浦法庭立案:其舅舅吳某生前留有一套房產,他能不能繼承?
原來,周先生的舅舅吳某有姐弟三人,姐姐(即周先生的母親)和哥哥均先於吳某去世。吳某終生未婚無嗣,哥哥也無後人,只有姐姐留下四男兩女,即周先生共有兄弟姐妹五人。
小時新聞記者從鎮海法院了解到,我國《民法典》將於明年元旦實施,當地澥浦法庭援引民法典的精神對此案進行了調解。
舅舅獨身,外甥細心照顧
法庭調查了解到:吳某一生未婚,一直鰥獨一人。2012年因為拆遷安置得到一套商品房。2015年6月,吳某開始生活逐漸不能自理,村裡曾徵求過他的意見,他表示不願意享受「五保」政策,而願意由其中一個外甥周某扶養,醫療費由周某負擔,去世後將自己拆遷安置得到的商品房贈於周某。只是這份遺贈,僅僅是口頭上的,並沒有留下書面協議。
在平日裡,周某對舅舅吳某生活起居就關愛有加。在舅舅患病期間,周某更是細心照顧,四處奔波為老人看病,花費頗多,但從無怨言,可稱得上盡力盡責。村委會和鄰居提起周某來都是讚不絕口。
2017年1月,吳某去世。其遺留的房屋至今未得到任何處理,關於該房屋的權利在長達三年半的時間裡一直懸置,房屋的打理、物業費的交納等,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
村委會認為,對於吳某遺留房產,理應尊重其本人意願,且周某盡心撫養,付出有目共睹,該房產應歸周某所有,村委會不主張權利。
法庭認為,根據《繼承法》,周某負責了舅舅吳某的生養死葬。鑑於吳某未享受村裡的「五保」待遇,村裡亦不主張對吳某遺產的權利。根據以上實際,並尊重吳某生前意願,周某可以得到舅舅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外甥不願獨領遺產:其他兄妹也有份
這時,周某主動提出,在舅舅吳某生前,其餘5個兄弟姐妹也給予了不少關照。所以,他不能獨享舅舅的遺產。但5個兄弟姐妹均認為照顧舅舅都是親情所至,理所當然,不應該要求什麼回報。同時均認可,在舅舅生病期間,是周某付出最多,加之有口頭的遺贈扶養協議,舅舅房產應該留給周某。
但周某堅持認為,同樣是舅甥關係,都對舅舅的養老送終付出了精力財力,如果自已一人受贈,對其他人則有失公平。而且,自己經商辦企業,家庭情況較好,照顧一下兄弟姐妹,也是理所當然。一直以來,兄弟姐妹感情都非常好,如果能平均分配舅舅遺產,更有利於兄弟姐妹關係的和睦融洽。
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兄弟姐妹六人商定:一、舅舅吳某的房產歸周某所有,過戶費由周某負擔。二、扣除周某為舅舅支出的醫療費,並預留一定的祭奠費用後,根據市值估算該房產大約還有54萬的剩餘價值。在過戶以後,周某向其餘5人每人支付9萬元。
法庭據此最終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至此,一個權利一直空懸的問題,終於完美落地解決。兄弟姐妹六人也就此共同書寫了一段孝老愛親、兄友弟恭的美麗故事!
法官說法:《民法典》的與時俱進
一、現有《繼承法》的困境
如果舅舅生前不需要周某照顧,那麼去世後周某還能不能繼承其遺產呢?
根據現行的《繼承法》規定,不行!
首先,舅舅沒留下遺囑,不能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其次,作為外甥,其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再次,如果其母親晚於舅舅去世,其母親可以繼承舅舅的遺產;母親去世後,可以再由其繼承。但這種法律關係本質上是周某對其母親遺產的繼承。但由於母親先於舅舅去世,所以不符合上述繼承鏈條。
最後,其也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現行《繼承法》只規定了被繼承人早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才具有代位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雖然吳某在去世前已經拿到安置商品房,但由於吳某生前戶口性質是村民,根據目前的繼承法,無人繼承的財產要歸村集體組織所有。
二、《民法典》來了,說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就是說:《民法典》在明年1月1日施行後,依據這條規定,作為外甥的周某在自己母親先於舅舅去世的情況下,可以代位繼承舅舅的遺產了。
其實,本案的調解也契合《民法典》作出這樣調整的精神內涵。《民法典》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調整呢?
我們應該看到,持續近40年的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的計生政策,以及改革開放後多元化的婚育觀念,造成財產無法定繼承人的可能性增大。這正是《民法典》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將被繼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納入代位繼承人範圍的現實原因,體現了《民法典》尊重現實、適應現實的與時俱進精神。
同時,《民法典》這一規定也進一步從法律層面上鼓勵弘揚了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是我國傳統文化對於理想社會的勾勒,折射出中華民族尊老愛幼、孝悌忠信的精神構造。《民法典》的調整正體現了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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