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法院通報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0-12-01 食品夥伴網
  8月10日下午,溫州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犯罪和我們的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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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鄭某等人跨省生產、銷售添加處方藥成分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10日被查獲,被告人鄭某委託雷某(已判刑) 假冒其他保健品批號,生產自編「護根寶」、「鹿茸參靈草」、「紅花降壓保」等名稱的多種保健食品向全國各地銷售,銷售金額達170餘萬元。後在被查獲的保健品中檢測出氨基他達拉非、氨氯地平等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高血壓病症的處方藥成分。期間,被告人鄭某、曲某夫婦招攬親戚被告人徐某等人,並僱傭被告人莊某等五人分別從事物流、銷售、客服、廣告等工作。


  裁判結果:


  蒼南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曲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另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徐某等七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因部分群眾迷信食療效果好,以及國家對藥品、保健品生產、銷售的嚴格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便盜用其他保健食品批文,在生產、銷售的違法保健食品中添加治療高血壓、性功能障礙等慢性病的處方藥成分,形成代工、招商、銷售一條龍的專業化製售團夥。這類犯罪生產源頭在內陸省份,但銷售市場遍及全國各地,嚴重擾亂藥品、保健品市場管理秩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社會危害性巨大。該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保健品市場亂象整治專項活動的決心。


  二


  許某等人網絡銷售減肥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6年至2018年7月間,被告人許某夥同妻子張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等途徑銷售果蔬減肥保健品,聲稱從馬來西亞進口,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2018年2月開始,許某等人為被告人項某、梁某、陳某及丁某等人提供貨源,收取貨款183.1萬元後,將其中部分產品快遞至丁某處,其餘產品暫時寄存在其車庫內。2018年6月初,丁某因有顧客試吃產品出現不良反應,且許某等人一直未提供國內合格證明,故將樣品拿去檢測,檢出西布曲明成分。2018年6月下旬至7月間,項某、梁某、陳某明知產品質量可能存有問題,仍向他人銷售上述產品。後公安機關在抓獲張某時在樓下車庫內查獲上述產品4萬餘條,亦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結果: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二審審理,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共同追繳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78525元,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網絡經濟為生產、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美容、減肥產品亦主要通過網絡渠道實現b2c全流程。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覆蓋面廣、易隱蔽真實身份、無需當面交易等特點,藉助網絡渠道推廣秘密添加處方減肥藥有效成分西布曲明的減肥保健食品;下遊經銷商在代理前述產品時因沒有及時索要合格證和來源渠道合法證明,導致問題產品持續通過網絡渠道流入社會。不遵醫囑服用西布曲明,容易導致藥物攝入過量或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引發中毒事故。溫州法院始終把打擊網絡販賣違法保健品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切實淨化網絡環境,維護保健品市場秩序。


  三


  於某等人跨省販運餵食瘦肉精肉牛案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被告人於某夥同被告人陳某在吉林省榆樹市幫吳某(另案處理)收購12頭菜牛,於某自己收購21頭菜牛,趙某又幫於某從吉林省扶餘縣一牛戶處收了14頭菜牛;任某指使他人到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為吳某收購21頭菜牛。在未經「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成分檢測的情況下,由被告人任某夥同賈某、朱某虛開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耳標。後由於某分別安排司機潘某、倪某將其中35頭菜牛運輸至瑞安市湖嶺菜牛交易市場,21頭菜牛運輸至樂清市吳某的牛場。後湖嶺菜牛交易市場內有32頭牛檢測出「鹽酸克倫特羅」,貨值約64萬元;吳某牛場內有17頭牛檢測出「鹽酸克倫特羅」,貨值約17萬元。


  裁判結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二審審理,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典型意義:


  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曾聯合發布公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飼料。於某等人明知上述菜牛產地個別牛戶有餵食瘦肉精行為,違反畜牧業的防疫需要,虛開檢疫合格證明,跨省販運活牛,導致問題牛肉流入市場。據專家介紹,食用含瘦肉精肉類會出現噁心、頭暈、四肢無力、雙手顫抖等中毒症狀,嚴重時可導致死亡。我市法院從重打擊此類犯罪,護衛市民「菜籃子」的安全。


  四


  侯某等銷售來源於境外疫區凍品案


  案情概要


  2016年6月,被告人侯某等人僱傭被告人杜某、王某等人分別擔任船長和船員,駕駛貨船出海至公海海域,在無任何報關審批手續、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從大貨輪上收購美國鳳爪、巴西雞爪、波蘭豬頭肉等凍品,運到蒼南縣巴曹碼頭、霞關南坪碼頭等處卸貨後再運往他處銷售。侯某為方便在霞關碼頭卸貨,還通過他人介紹找到被告人顏某、楊某等負責貨船卸貨安全及陸路運輸。2017年2月20日3時許,貨船在蒼南縣霞關鎮南坪碼頭靠岸卸貨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查扣美國鳳爪、巴西雞爪、波蘭豬頭肉冷凍食品共計4332箱,重達68.6038噸,貨值520721元。經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復函,涉案的美國鳳爪、巴西雞爪、波蘭豬頭肉三種冷凍食品系我國明令禁止進口的疫區產品。


  裁判結果:


  蒼南縣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二審審理,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被告人顏某、楊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某、杜某各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蒼南縣的食品加工業一直在國內享有盛譽,其中個別企業為追求額外高利潤,不顧國家禁令,收購來源於國外疫區的肉類原料。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為防範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等畜牧業疫情的需要,曾多次發布公告禁止進口來自美國、巴西的禽類產品和波蘭的豬肉產品。其中,禽流感是人畜共患疾病。國外疫區凍品的入境、銷售、運輸在當地儼然已成為產業,法院對此類犯罪的嚴懲,對於保護國內消費者健康以及維護境內畜牧業防疫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五


  林某等銷售甜蜜素饅頭案


  案情概要


  2018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林某、陳某在二人共同經營的位於平陽縣麻步鎮的平陽縣林某早餐店內,由林某製作添加了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的紅糖包,兩人一起銷售。同年3月30日,平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內的紅糖包進行抽檢,經檢測,該店內紅糖包「甜蜜素」含量為2.18g/kg,結論為不合格。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查明上述紅糖包以每隻0.75元的價格出售給前來就餐的消費者,期間約銷售4000個,金額合計3000元。公訴機關據此請求判令該早餐店在溫州市級以上的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判令該早餐店支付紅糖包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計人民幣30000元。


  裁判結果:


  平陽縣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林某、陳某退出的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平陽縣林某早餐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0000元,該款由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平陽縣林某早餐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溫州市級以上的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內容由該院審核確定。


  典型意義:


  「甜蜜素」屬於嚴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未被允許應用於非焙烤類糧食和糧食製品,含有「甜蜜素」的非焙烤類糧食和糧食製品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多次或單次食用含有該物質的紅糖包,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慢性危害。早餐店為降低生產成本、取得不當競爭優勢,在饅頭、包子中使用甜蜜素代替白糖,該行業潛規則需要動用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予以破除。法院支持了檢察院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金及公開登報導歉的主張,教育廣大餐飲業主要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


  嚴某等銷售地溝油油條案


  案情概要


  2014年下半年開始至2017年3月份,蔣某(已判刑)將從蒼南縣甲、乙食品有限公司收購食品加工後產生的廢棄油脂,經過蒸煮加工後銷售給平陽縣鰲江鎮內的被告人嚴某、鄭某、黃某甲、章某、曹某、程某、高某、黃某乙等,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蔣某所銷售的食用油是雞鴨製品的廢棄油脂所加工(俗稱「地溝油」)的情況下,仍用於炸油條銷售給他人食用。


  裁判結果:


  蒼南縣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二審審理,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黃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章某、程某各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曹某、高某各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黃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所謂「地溝油」,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地溝油」因原料來源問題,酸敗指標遠超國家規定,長期攝入易誘發器官癌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2012年1月就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對相關犯罪予以從嚴打擊,但仍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繼續為降低生產成本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法院對上述被告人適用刑罰處罰,對潛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也教育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廢棄油脂管理,避免類似犯罪重演。


  七


  蔡某銷售糖幹海參案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左右以來,被告人蔡某明知穆某(已判刑)所售幹海參系摻雜、不合格產品的情況下,向其購入並在平陽縣昆陽鎮聯東路的店裡對外銷售,至2018年2月6日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偽劣幹海參。期間,銷售額達人民幣109634.6元。經檢測,被查獲的涉案幹海參為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平陽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禁止被告人蔡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幹海參不合格是因蛋白質含量遠低於國標,水溶性總糖遠高於國標,原因是生產商在加工幹海參過程中增加糖分增重,達到以次充好、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競爭力的目的。採用大量添加白砂糖進行多次浸泡、熬煮工藝生產的糖幹海參,其中不耐高溫的營養基質遭到破壞,糖尿病人群食用後易加劇病情,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法院打擊此類犯罪,有利於淨化市場環境,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氛圍。


  八


  金某銷售添加抗生素花甲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金某從廣西購進「花甲螺」,在其位於瑞安市三聖門中路的瑞安市某糧店內批發銷售。2019年3月27日,金某在未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購進200斤「花甲螺」。3月28日凌晨,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從中隨機抽取3斤予以檢測。經檢測,上述被抽檢的「花甲螺」氯黴素含量1.85×103μg/kg。被告人金某銷售上述批次「花甲螺」197斤,銷售金額人民幣1970元。


  裁判結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追繳被告人金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97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氯黴素攝入的不良反應主要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嚴重時可導致不可逆的再生障礙性貧血。鑑於氯黴素嚴重的副作用,農業部2002年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在所有用途禁用氯黴素,故為保鮮防腐需要在水產品中添加氯黴素的行為系在食品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法官鄭重提醒食品經銷商,一定要及時向上遊商家索要合格證明和食品來源證明,既是保護消費者也是保護自己。


  九


  顧某等銷售毒狗肉案


  案情概要


  2018年10月下旬開始,被告人顧某、陳某義、陳某軍、平某、周某飛、陳某進、周某柱及周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至溫州,使用毒丸(含氰根離子成分)或毒鏢(含琥珀膽鹼成分)將狗毒死後運送至江西省貴溪市銷售給黃某(另案處理)等人,宰殺後流入食品市場供人食用。至2018年11月27日被查獲時止,顧某、周某飛、周某柱、陳某義、陳某軍違法所得分別達4000餘元、4000餘元、4000餘元、4000餘元、1000餘元。


  裁判結果:


  永嘉縣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陳某義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周某飛、陳某軍各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周某柱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陳某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意義:


  琥珀膽鹼是一種骨骼肌鬆弛藥,數秒至數分鐘便可使人體肌肉癱瘓,呼吸困難;氰根離子有劇毒可導致人中樞性衰竭死亡,兩種物質均有劇毒。被告人等使用上述物質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狗毒倒,再將狗肉販賣給他人供消費者食用,導致問題狗肉持續流入社會,危及食客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官提示消費者,購買狗肉一定要問清來源;也提示商販,要從正規養殖場購入肉狗,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十


  王某銷售織紋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織紋螺屬於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從灘涂上捕撈織紋螺,並在家中加工煮熟,後在樂清市城東街道東山南村菜市場其經營的攤位上進行銷售。同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樂清市公安局樂成派出所聯合檢查時查獲王某,並查扣其用於銷售的疑似織紋螺7.74公斤。經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認定,被告人王某處查獲的疑似織紋螺系半褶織紋螺。


  裁判結果:


  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扣押於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織紋螺,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織紋螺本身無毒,但因生長海域汙染發生赤潮,織紋螺攝食赤潮中大量繁殖的有毒藻類,積累了神經麻醉毒素。織紋螺體內的毒素,煮沸、鹽醃、日曬均不能破壞,尚無特效治療解毒藥物,浙江等地已有多人因食用織紋螺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而死亡。衛生部2012年發布公告,禁止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加工、織紋螺。銷售織紋螺達一定數量,構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消費者,為了您的生命健康,慎食織紋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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