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1999年2月,小王在其兩歲的時候,生父甘某由於犯罪獲刑,生母陳某遺棄女兒後與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養父老王收養,視同己出,生活幸福。
早在1999年3月,陳某就已得知老王撫養了女兒。但是,13年來,在女兒最需要母愛的時候,陳某既沒有給予女兒任何關愛,也沒有念在母女骨肉之情上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親生父親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隨後,通過親子鑑定報告書,認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學父親。為此,陳某以一位「母親」的身份站了出來,以自己是女兒的唯一合法監護人為由,要認領女兒,但是遭到了女兒的拒絕。
為什麼十幾年來對孩子一直不管不問的母親,這時候突然要認女兒了呢?原來,因為小王生父因交通事故身亡,極有可能獲取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陳某這才想起要認領女兒。
遭到女兒拒絕的陳某訴訟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小王的母女關係。然而,小王均不同意做親子鑑定。
法院認為,陳某提出親子鑑定申請後,因小王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致使鑑定未能進行。因此,陳某要求確認與小王系母女關係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期間,陳某提出,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與甘某同居並生有一女的事實,陳某對其訴請沒有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故陳某提出的確認其與小王系母女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說 法
法院認為,陳某一方未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她與小王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不滿足前置條件。司法解釋明確,在一方當事人提供必要證據證明親子關係成立,而對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只是「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推定該主張成立。
法院認為,小王在年幼時遭遇拋棄,陳某如系小王的生母,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老王撫養小王已經十餘年,陳某早在1999年3月就已得知老王撫養了小王。在小王最需要母愛的時候,陳某既未給小王以任何關愛,也未及時採取措施確認其與小王的母女關係以爭取對小王的撫養權;在時隔十餘年後小王生父甘某遇車禍去世,小王有可能獲取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時,陳某才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小王系母女關係,法院有理由相信陳某的主張並非基於其對小王的關愛之情。
小王年滿16周歲,其智力和認知能力足以理解親子鑑定的意義,但一、二審中,小王均不同意做親子鑑定,並堅決不願與陳某共同生活,故法院對其意見應予以充分尊重,且小王與老王的父女感情甚篤,在此情況下如確認陳某與小王系母女關係會對未成年人小王產生不利影響。
綜上,本案不應適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推定陳某的主張成立,法院駁回陳某關於確認其與小王系母女關係的上訴請求。(劉志月 李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