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覺就能把病給治了
不少枕頭、床墊廣告這樣吹
消費者可別信
以免耽誤病情
商家也得注意
吹牛犯法會吃大虧
1
消費者花一萬餘元
在特力屋買了睡眠產品
發現涉嫌虛假宣傳
起訴索「退一賠三」
事情還得從2016年10月23日說起。那天,消費者郭女士在特力屋北京龍德店購買了「10Days」記憶薄墊」2個,單價1780元;「10Days」頸椎醫學枕3個,單價1750元。十幾天後,她再次到該店購買「10Days」頸椎醫學枕2個,單價1750元。兩次消費,共花了12310元。
頸椎醫學枕外包裝盒上寫著:不開刀不吃藥!用睡眠來「修復」被「破壞」的頸椎。頸椎神經如果因傷而已斷,拿任何治療方法都是零!只有癱瘓,而頸椎神經沒有斷,手術只會增加風險或者忍受一輩子的病痛!用一個符合個人頸椎曲線的,有足夠支撐的枕頭,再加上在枕頭上的轉頭運動,是自療、保護頸椎的不二的好辦法!解開生命密碼,活化頸椎。
記憶薄墊的外包裝上寫著:我公司針對睡眠及脊椎問題研發和生產的環保型純記憶床墊,硬度適中,支撐性好,舒適度極佳且使用壽命長,優質的材料配合我們的脊椎醫學理念,往往能起到緩解腰椎病,修正腰椎曲度,甚至達到病變腰椎自我康復的作用。
郭女士以使用上述產品並未體驗到所謂的醫療功效、特力屋公司欺騙消費者構成欺詐為由,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令特力屋公司北京龍德店所屬公司特力屋(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退一賠三」。
2
特力屋公司因所售產品宣傳療效
違反《廣告法》被罰款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構成欺詐
判決「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特力屋公司因銷售10Days產品過程中違反《廣告法》被原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經查,特力屋公司的以下行為違反上述規定:
銷售的10Days椎醫學床墊、頸椎醫學枕的使用手冊中有「……有效改善了人們的睡眠質量、提高了人體脊椎的治癒、回復能力,因此能在睡眠時對脊椎等(如腰椎、頸椎)疼痛等不適有相當大的康復作用……達到自我治療恢復的效果……」、
銷售的100y椎醫學床墊的說明書中有「…使人在睡眠時讓脊椎等部位(如腰椎、頸椎)得到修整和恢復的脊椎醫學床墊…提高了人體脊椎的自愈、恢復能力,因此能在睡眠時對脊椎等(如腰椎、頸椎)疼痛等不適有相當大的康復作用……防治、緩解腰酸背痛及此而產生的脊椎方面的慢性病變…」、
銷售的10Days頸椎醫學枕的說明書中有「……有效的支撐患病的頸椎,達到自我治療恢復的效果」。
2019年1月21日,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涉案商品的外包裝、使用手冊載明用睡眠來「修復」被「破壞」的頸椎、活化頸椎、緩解腰椎病,修正腰椎曲度,甚至達到病變腰椎自康復的作用等字樣,違反了法律規定,進行了涉及醫療保健性質的宣傳,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使消費者對商品功效的錯誤認識而購買商品,構成欺詐,判令特力屋公司為消費者退貨退款,並三倍賠償消費者貨款36930元。
3
特力屋公司上訴稱
郭某丈夫曾在該店工作
不會受到欺詐
郭某以營利為目的
不屬於消費者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特力屋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特力屋公司提出一個特別的理由。該公司指出,消費者郭某的丈夫周某曾長期在特力屋公司的經營場所工作,利用工作之便,不僅有充分的時間條件,也有與銷售人員交流了解特力屋公司商品的實際情況的條件,充分了解郭某所購買的商品,不會受到店堂商品宣傳的欺詐。周某利用其妻子郭某的名義,通過訴訟來營利,不屬於消費者的正常消費行為。因此,即使涉案商品違反《廣告法》,郭某也不屬於消費者,不享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應當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購買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雖然當事人郭某的丈夫周某曾在特力屋公司工作,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知曉特力屋公司所售的涉案商品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形,而且本案中購買涉案商品的消費者為郭某,並非周某。因此特力屋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9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後小編要提醒廣大消費者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
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都是騙人的!!!!
系列報導 | 3·15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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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孫蕊
原標題:《3·15判例|用睡眠修復破壞的頸椎?「特力屋」賣「神枕」吃了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