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對53種失信行為明確懲戒措施

2021-01-08 人民網

原標題:對53種失信行為明確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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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暫行規定》,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暫行規定》共梳理出53條具體失信行為。按責任主體類別分,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22條,評審(驗收)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專項審計機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16條,諮詢評審專家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15條。

  《暫行規定》同時明確了對53種失信行為所對應的具體懲戒措施。懲戒措施主要包含五大類:一是暫停或停止後續資金撥付;二是收回相關項目已撥付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三是收回相關項目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四是一定期限內乃至永久停止其申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各類專項資金資格或參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管理、驗收、專項審計等資格;五是解除相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不再撥付合同剩餘款項,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費用。(記者 林捷興)

(責編:劉淞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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