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永嘉男子朱某在楠溪江電魚,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今年5月14日下午2時許,朱某帶著釣魚竿、網兜、電瓶、電壓升高器等裝備,來到了永嘉縣沙頭鎮上路垟村羅坑橋旁捕魚。據了解,羅坑橋旁系大楠溪上路垟古廟溪段水域,按照禁漁制度,嚴禁在禁漁期及禁漁區內進行捕撈作業。朱某明知不能捕魚還心存僥倖,見四下無人,便拿出裝備「電魚」。
兩個小時後,朱某滿載捕撈的魚準備離開,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查,朱某共非法捕撈各類溪魚171尾,重1.685千克,包括泥鰍、鯽魚等。
庭審中,朱某辯稱,他以為捕魚只供家人食用,不用來買賣,便不算違法犯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並沒收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電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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