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 封面新聞記者 劉恪生
河頭的魚、野外的蟾蜍,是否是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11月24日,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集中審理並當場宣判三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非法狩獵案,三案五人分別獲刑。
禁漁期河內套網捕魚
兩人分別被判處罰金1000元
6月20日,在禁漁期間內,胡某與陳某使用套網在貢井區五寶鎮某河段內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捕獲水域內野生河魚0.5公斤,回家途中被貢井分局民警現場擋獲。
富順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到河裡非法電魚
一人被判處拘役 一人被判處罰金
5月12日,陳某德與陳某華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電魚工具到天然水域自流井飛龍峽鎮百節河段捕撈水產品,二人捕獲鯉魚2尾、鯽魚5尾共計0.65公斤,被當場查獲。
富順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兩人各自犯罪情節,判處陳某德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陳某華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公路邊非法捕捉蟾蜍
一男子被判拘役四個月
7月20日,鄭某君在自流井區仲權鎮某公路邊,採用夜間燈光照明的禁獵方式,非法捕捉蟾蜍。後行至仲權鎮德銘中學路口處被民警擋獲,現場查獲蟾蜍11隻。
經鑑定,鄭某君捕捉的蟾蜍為中華蟾蜍,屬兩棲綱無尾目特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
富順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君在禁獵期間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鄭某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