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人口老齡化問題
日益顯現
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成為越來越多孤寡老人的養老方式
那麼,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呢?
《民法典》的出臺又帶來了哪些新變化?
籤訂遺贈扶養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典型案例
照顧同村父子至去世
村民按遺贈繼承房屋
基本案情
王先生與王老漢是同村村民,倆人相識二十餘年。王老漢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子,父子兩人均為殘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王老漢妻子去世後,王先生便主動照顧起二人生活。
父子倆去世後,王先生將王老漢弟妹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王老漢名下房屋。經法院調解,王先生獲得房屋所有權,並給付王老漢弟妹房屋款各15萬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與王老漢於上世紀90年代認識,2000年王老漢妻子去世,留下王老漢父子倆相依為命。見王老漢父子生活困難,王先生便主動提出照顧他們。從2004年開始,父子倆便與王先生共同居住生活。王老漢兒子癱瘓,王先生每天陪著看護。王老漢名下有一套房產,王先生與王老漢口頭達成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父子倆的生活由其照顧,父子倆去世後,王老漢的房產贈與王先生,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場作了見證。
2017年,王老漢去世,王先生辦理了喪葬事宜後,繼續照顧王老漢兒子。2019年,王老漢兒子也因病去世。王先生稱,其悉心照料王老漢父子16年,盡到了生養死葬義務,是合法有效遺贈扶養關係,享有繼承權利。現房屋仍登記在王老漢名下,因王老漢尚有兩位兄弟姐妹在世,王先生遂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歸其所有。
被告王老漢的弟妹辯稱,遺贈扶養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約定,由書面形式確定,而原告王先生並未與哥哥王老漢籤訂書面協議,居委會也沒有權利指定監護人。原告王先生沒有在房子裡面一起居住,只是平常照顧做飯,原告收入微薄,哥哥王老漢有退休金,贍養老人花的都是哥哥的錢,原告所做的只是獲得報酬的家政服務,達不到遺贈扶養的標準。因而,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王先生的訴請。
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登記在王老漢名下的房屋歸原告王先生所有,二被告配合王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同時原告王先生給付二被告補償款每人15萬元。
通過典型案例
大家對遺贈扶養協議
是不是已經有了比較直觀的了解?
接下來,小編來為大家劃重點啦!
1.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籤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後贈與扶養人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制度(「五保戶」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也是民間實踐經驗的總結和肯定,是我國繼承法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2.《民法典》帶來的新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根據籤訂主體的不同,可以將遺贈扶養協議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和繼承人以外的組織籤訂的協議;另一種是自然人和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籤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這純粹是自然人之間的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不再局限於「集體所有制組織」,包括社會養老機構、民間救助機構等在內的組織均可。該項規定補益了過去制度設計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於增加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調動社會養老機構、民間救助機構的積極性,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的需求,從而推進我國養老事業的發展,不斷提升老人等弱勢群體的生存質量與人格尊嚴。
3. 籤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在籤訂和適用遺贈扶養協議的過程中,要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遺贈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並需要他人扶養的自然人。
2
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3
遺贈扶養協議為雙方法律行為,須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4
遺贈扶養協議為諾成法律行為,自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起即發生效力。
5
為避免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爭議,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6
遺贈扶養協議為雙務有償法律行為,扶養人需對遺贈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也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7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效力優先性,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遺囑繼承並存時,則應當優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扶老養老傳家久
尊老敬老世澤長
在這裡,祝願所有老人
不再「空巢」,實現「老有所依」!
供稿:昌平法院 陳振祥 牟文潔
編輯:黃乾雄 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