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某賢、王某洪等17名被告人走私珍貴動物製品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現場。溫州中院供圖姚某賢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萬元;王某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該案涉及走私穿山甲鱗片23噸多,是浙江省目前偵破最大的走私穿山甲鱗片案件,也是近年來全國查獲涉案數量最多的一起穿山甲鱗片走私案件。
溫州中院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姚某賢、王某洪和蔡某練(另案處理)等人商議,由蔡某練從非洲奈及利亞收集穿山甲鱗片,在境外採購裝櫃並委託走私凍品團夥走私入境,運送至國內後由姚某賢、王某洪負責收貨、銷售。
2018年11月初,姚某賢、王某洪將蔡某練從奈及利亞處收集並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鱗片運送至廣西玉林,販賣給袁某明、張某。涉案穿山甲鱗片重量約6噸,價值人民幣約3200萬元。袁某明、張某明知該穿山甲鱗片系走私入境仍予以收購併出售。2019年4月底,姚某賢、王某洪再次將蔡某練從奈及利亞處收集並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鱗片運送至廣西玉林,販賣給袁某明、張某,涉案穿山甲鱗片重量約為7噸,價值人民幣約3733萬元。
2019年10月,蔡某練在奈及利亞採購10餘噸穿山甲鱗片,用薑片裝入貨櫃作為掩飾,安排裝櫃運至韓國後再走私入境。其走私入境的行為分別與蔡某霖(另案處理)、張某海、陳某輝為首的走私團夥進行分工合作,其中蔡某霖所在的團夥負責安排走私船舶,張某海為首的團夥負責聯繫碼頭、安排組織卸貨,陳某輝為首的團夥負責安排碼頭至國內貨倉的陸路運輸。
具體流程如下:走私貨船運貨至長江口,張某海使用他人帳戶向蔡某霖指定的帳戶支付每櫃25萬元的保證金,等走私船舶靠岸卸貨後,張某海即可收回保證金及卸貨費。貨櫃卸貨之後,由陳某輝安排的物流車輛運至貨主指定地點卸貨。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吳某等7名船員駕駛涉案三無貨船前往韓國裝運1個裝有穿山甲鱗片的貨櫃及44個裝有凍品的冷凍櫃直接走私入境,2019年10月29日凌晨駛入長江口後,在被告人湯某國經營的非設關地碼頭靠泊卸貨。現場由張某海等人安排指揮物流車輛接載走私貨櫃後運走,其中裝有穿山甲鱗片的貨櫃卸至被告人張某依駕駛的貨車,張某依於當日下午運至溫州市甌海區一託運部交付給被告人姚某賢、王某洪時,被溫州市公安局當場查獲。現場查扣穿山甲鱗片總計306包,該批穿山甲有3噸準備於當天運往廣西玉林,販賣給被告人袁某明等人。
經鑑定,被查扣的均為樹穿山甲的鱗片,共重10940.9千克,淨重10645.3千克,價值11355萬元,另前二次已經銷售的穿山甲鱗片價值6933.3萬元,樹穿山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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