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3餘億元 4人被廣州白雲法院判刑

2021-01-08 北青網

一次性收取十年租金,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存款,共吸收463人資金1.93餘億元。12月17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刑。

據白雲法院12月18日消息,2017年3月,伍某發、鄒某成立了儒商公司,由伍某堅擔任法人代表、王某擔任銷售總監,並以儒商公司名義承租白雲區某服飾中心的負一層。

在未取得消防檢驗合格及相關報批手續下,將負一樓作為商鋪向不特定公眾招租,一次性收取租戶十年租金,再以支付高額租金引誘租戶向其返租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8年5月起,伍某發等人不再向租戶返還租金。

經審計,伍某發等人非法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463人的資金共計1.93餘億元,返還租金約4.6千萬元,案發後和解退款約2.2千萬元,尚有1.25餘億元未償還。

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查封了鄒某名下位於天河區、增城區的多處房產(含辦公、商業及住宅)。

法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發、鄒某、伍某堅、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伍某發、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伍某堅、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情節、性質、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地位,判決:被告人伍某發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其餘三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緩刑四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

涉案贓款2500萬元按損失比例發還投資參與人;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按損失比例予以發還投資參與人;追繳不足清償損失的,責令被告人伍某發、鄒某、伍某堅按損失比例退賠投資參與人的損失,其中被告人鄒某被查封凍結的財產及被告人伍某堅扣押在案的14萬元,均用以執行退賠投資參與人的損失,被告人王某在違法所得40萬元的限額內對上述退賠義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宣判後,伍某發當庭表示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鄒某、伍某堅、王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郭琳琳

責任編輯:周朝(E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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