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國雄 2020年5月8日
案情簡介:
2007年6月,我國對熱軋鋼材徵收出口關稅以來,國光貿易公司以一般貿易出口稅目7208以及7213項下的熱軋鋼材,國外買方是一家日本德明株式會社。交易主體有:國光貿易公司、港光貿易公司(系國光公司在香港投資的全資子公司)、日本德明會社。
一、交易模式:
1、國光貿易公司與日本德明會社雙方經過詢盤、還盤,達成《銷售確認》,成交價格為A
2、港光貿易公司(賣方)與日本德明會社(買方)籤訂《銷售合同》,成交價格為A
3、國光貿易公司(賣方)與港光貿易公司(買方)籤訂《貿易合同》,成交價格為B,B小於A。
二、出口申報情況:
國光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鋼材,《貿易合同》作為隨附單證,申報價格為B,並且向海關繳納出口稅。日本德明會社按A價向港光貿易公司付匯,港光貿易公司按B價向國光貿易公司付匯。
三、海關調查情況:
海關在對國光貿易公司進行例行稽查時發現除了《貿易合同》(價格為B)之外,還有《銷售確認》(價格為A), 且B低於A。國光貿易公司與港光貿易公司存在特殊關係,且有兩套單證,國光貿易公司涉嫌利用關聯關係進行低報價格走私。對該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1、該案系交易主體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且影響了成交價格,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調整,對國光貿易公司追徵稅款。
2、國光貿易公司與港光貿易公司實為同一主體,只是利用香港公司進行洗單,把成交價格A洗成B,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是典型的「洗單」低報價格走私案件。
海關律師點評:
一、先來看一起典型的「洗單」低報價格走私案件。國內的甲方與國外乙方之間達成一項交易,籤訂出口合同1,然後甲再找丙(香港公司)籤訂出口合同2,合同2的價格低於合同1,以合同2向海關申報出口。可見,這時只存在兩個真實的交易主體(甲、乙)、一個真實的交易關係(出口合同1),而中間洗單的公司(丙)沒實際參與交易,出口合同2是虛擬的。
二、本案所有交易都是真實的。與典型洗單走私案件不同,與丙同樣地位的港光貿易公司與日本德明會社籤訂了真實的《銷售合同》,日本德明會社向港光貿易公司支付了貨款。同樣,港光貿易公司與國光貿易公司之間的合同也是真實的,雙方也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了。
三、使國光貿易公司陷入不利地位的《銷售確認》容易讓人聯想成「真假兩套」單據。不過,我們不得不承認實現中交易方式存在多樣性,日本德明株式會社是清楚港光貿易公司的存在的,而且願意與其籤訂合同,雙方的交易是真實的。港光貿易公司實際是在從事轉口貿易。當然國光貿易公司與港光貿易公司存在特殊關係,可能影響了成交價格,可以進行估價、補稅。海關最後還是按照審價格、補稅處理該案,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及企業名稱皆為化名)
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現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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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律事務評論 編輯:胡青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