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16:10:19|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試陸續發布公告,考試在即,為了大家能夠輕鬆備考,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是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從「大連某小區狗咬人」案件看動物飼養人的無過錯責任》,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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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19年4月15日,大連一小區杭女士帶著19個月的女兒在小區裡遛彎時,路邊一條阿拉斯加犬猛地躥上來,將孩子撲倒在地,撕咬孩子面部。那麼事件發生後,誰來承擔責任?承擔的是何種責任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侵權責任法是事業單位考試的重點,通常是案例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點掌握。
概念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
二、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小區狗咬人,應由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杭女士女兒面部被咬傷的損害後果是由阿拉斯加犬造成的,雖然動物飼養人沒有過錯,但是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方式,因此符合無過錯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
三、法定的適用範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四、試題展示
1.(多選)下列侵權行為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 )。
A.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B.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C.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D.道路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答案】A,B,C。解析:本題考查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問題。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或其控制下的物件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就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在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中,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主張免責。《民法總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三條所規定的汙染環境責任、飼養動物致害責任以及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其構成要件,故屬於無過錯責任。此外,《民法總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置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顯然說明施工人有過錯。反之,如果施工人證明自己已經設置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也即證明自己無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該條實際上採納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故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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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offsdcs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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