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懸賞廣告的性質

2021-01-08 hc360慧聰網

論懸賞廣告的性質2011/6/27/8:37來源:《大眾科學·科學研究與實踐》 2007年第13期 作者:黃崇望

    【摘要】:懸賞廣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然在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深入分析懸賞廣告的內在性質,認為司法實踐中將拾得遺失物法律規範與懸賞廣告對立起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會實踐情況的。輕易否認懸賞廣告的效力,無疑否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民事流轉的正常秩序。法律應時而生,我國對懸賞廣告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懸賞廣告;契約說;單方法律說;要約;承諾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示碼:C文章編號:1002-6809(2007)0710195-02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各國對其效力的立法現狀

    懸賞廣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懸賞廣告在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管理中均得到了廣泛的適用。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多援用《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否認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從而否認了懸賞廣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我們認為該條款否認報酬請求權的規定,「是將拾金不昧的道德規範直接上升為法律規範,它忽視了受領人和撿拾人之間的利益天平,從而影響了法律的實效。」①在司法實踐中,光靠道德的約束是不夠的,「社會需要道德,但道德屬於社會意識範疇,它能影響但不能代替社會經濟體制。既然拾金有償有它存在的必要,只要不違法,就應承認與寬容。」②

    懸賞廣告在我國不僅於實踐中存在上述尷尬,在理論上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涵義學者亦尚有分歧。徐國棟教授在其主編的《綠色民法典草案》第1641條,「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賞金的法律行為」③。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鑑先生則認為,懸賞廣告系「公開以廣告之方法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給予報酬④」,與王利明⑤、史尚寬先生的觀點趨同。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以江平先生、鄭玉波先生⑥為代表的學者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⑦

    縱觀世界各國立法,大多數國家對懸賞廣告做了專門規定,明確肯定其效力。《德國民法典》在第二編債務關係法中第七章第九節的第657條至661條對懸賞廣告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657條「以廣告方式對實施一定行為,特別是對促成一定結果的行為懸賞的人,有義務向已實施此種行為的人給予報酬,即使此人系未顧及此懸賞廣告而行為的,也不例外」,肯定了懸賞廣告的效力,並賦予了不知懸賞廣告而主動完成廣告中指定行為的人報酬請求權,充分體現了對行為人利益的保護。與之稍有不同的是,《瑞士民法典》在肯定懸賞廣告效力的基礎上,更強調撿拾人將拾得物積極歸還失主或上交警署和保管的義務,第722條第2款「拾得物交於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的取得報酬的權利」。《義大利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懸賞廣告的條款,但其「第1989條的規定常常被認為可以適用於懸賞廣告」

    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以直接規定或間接適用的方式肯定了懸賞廣告的效力,這一立法現實也證明了懸賞廣告這一民事法律制度的普遍適用性。

相關焦點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目前,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涵義尚有分歧,但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①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為說兩種不同見解。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因此可以是稱號、獎章、匾額等等,但標的物不應具有人身性質,如古代的「比武招親」、「賣身葬父」等在現時代則不應歸屬於懸賞廣告的範疇。  4、懸賞人所為意思表示必須包含要求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的內容。指定行為的種類一般不受限制,目的既可以為私人利益也可以為公共利益,但行為不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 王罡 | 淺析懸賞廣告的性質
    法學上的懸賞廣告,指以廣告的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在生活中很常見,比如懸賞尋物、尋人、徵集徽標、徵集廣告語、徵求技術方案等,公安部門現在也經常以懸賞的方式緝拿犯罪嫌疑人或搜集有關線索。1994年,在天津發生了一件索要懸賞廣告酬金的案子。此案在法理上饒有趣味,並且引起當時學界和實務界的熱烈討論。
  • 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作者:行政偉論團隊、盈科(濟南)律師:王學娟(TEL:18753161336)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但我國法律上恰恰沒有對懸賞廣告進行明文規定,學術界多有爭議,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往往做出不同的判決。因此,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概念、特徵、效力、適用標準進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討具有深刻的理論價值,同時,也對於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懸賞廣告糾紛具有積極的重要的意義。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
  • 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懸賞廣告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因懸賞而引起的糾紛時有發生。筆者試從懸賞廣告的涵義、構成要件、性質、法律效力、作用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懸賞廣告的涵義  我國法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涵義看法不一,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說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 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各級法院受理懸賞廣告類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在理論界引起各種爭議,懸賞廣告的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這是由於我國立法上的缺陷,沒有懸賞廣告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合同之債的規定來處理。新《合同法》施行後,《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等制度可為懸賞廣告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依據。 關於懸賞廣告性質的認定,主要存在兩觀點,即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合同),因為廣告人對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條件為一種要約。
  • 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 「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實務分析
    任何人按照廣告公布的條件,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即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發出懸賞廣告的人,則應該按照所發布廣告的約定,向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人支付承諾的報酬。」這也是從完成懸賞廣告的行為人「請求權」的視角來說明懸賞廣告糾紛問題的。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為何,這也屬於認識懸賞廣告的範疇。
  • 《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對羅某是否應當按照自己在發送尋物啟事時的承諾向鄭某支付2000元的酬金,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約束力問題。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
  •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 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那麼,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要約說。
  • 「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原標題:「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5月10日,河南鄭州一名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發生後,滴滴公司懸賞百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嫌疑司機,這種行為被有的網絡媒體稱為「通緝」。那麼,滴滴公司是否有資格這樣做?這種懸賞的性質該如何界定呢?
  • 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單方允諾說"與"要約說"兩種觀點。"單方允諾說"。
  • 對一起懸賞廣告糾紛的民法學原理分析
    (一)懸賞廣告視為要約,任何人完成了其中指定的行為視為承諾。  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主(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懸賞廣告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問題,學界中有的認為是單方行為,有的認為是要約;有的認為合法的懸賞廣告屬於單方允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視為要約。
  • 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洪振律師解讀:案例分析:張某通過某出版社出版新書,並在其社交網站公開聲明,鄭重承諾凡挑出1個錯字即獎賞1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