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2021-01-13 大河網

  駐馬店市王先生來電諮詢:

  不久前我在飯店吃飯時撿到一個手提包,裡面裝有一部手機、身份證和5000元錢。由於當時找不到失主,我就暫時保管著。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朱廣曉解答:你說的情況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問題。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學術界對此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單方法律行為說和契約說這兩種不同的說法。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傾向於契約說。契約說是指,懸賞廣告不是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一種特殊要約。這種要約發出之後,如果某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則是對廣告的有效承諾。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你表示把東西歸還給失主時,你們之間就形成了合同關係,由於是有償合同,在你履行歸還丟失的東西的義務時,就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而且我國《物權法》也明確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因此,你有權要求失主按照廣告內容支付給你5000元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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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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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懸賞廣告的性質
    輕易否認懸賞廣告的效力,無疑否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民事流轉的正常秩序。法律應時而生,我國對懸賞廣告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懸賞廣告;契約說;單方法律說;要約;承諾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示碼:C文章編號:1002-6809(2007)0710195-02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各國對其效力的立法現狀     懸賞廣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懸賞廣告在社會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管理中均得到了廣泛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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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那麼,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要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