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一男子攜槍布設獸夾非法狩獵領刑

2021-01-14 中國法院網

2020-09-22 09:38:4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廖長春

 

  福建省泰寧縣一男子在禁獵區內非法使用槍枝狩獵,最終因此觸犯法律被「請」進了牢房。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件,以被告人江某龍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龍應謝某(已判刑)邀請到泰寧縣「九峰山」山場布設捕獸夾3個,用於捕獵野豬。當晚,由謝某攜帶一支改裝射釘槍及射釘彈、鋼珠,夥同江某龍到泰寧縣「九峰山」山場進行狩獵,後被到場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扣押改裝射釘槍一支、射釘彈82發、鋼珠173粒。經公安物證鑑定所鑑定,謝某、江某龍用於狩獵的改裝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江某龍到案接受調查。經公安民警現場勘驗及GPS定位,在將樂縣境內和泰寧縣境內現場查扣3個捕獸夾,查獲時未捕到獵物。

  另查明:泰寧縣行政區域內均為禁獵區,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為禁獵期,同時,禁止使用射釘槍、汽槍、鐵夾(野豬夾、野兔夾)等為獵捕工具;將樂縣行政區域內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高速公路及省道兩側800米內為禁獵區,野豬的禁獵期為每年4到8月份,其他野生動物全年禁獵;禁止使用各種獵套、各種獵夾、氣槍、射釘槍等獵捕工具。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龍違反狩獵法規,夥同他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射釘槍、捕獵夾等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案發後,江某龍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非法狩獵時未捕獲野生動物,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據案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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