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龍
content
本期目錄
一、立法亮劍,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
二、嚴懲犯罪,斬斷捕殺野生動物黑手
三、守護公益,積極探索野生動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
四、完善法律,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法治化規範化體系化
<
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
2020年3月22日
曹化邀請孫萬懷 、王娜、張守慧 加入了群聊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野生動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態平衡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1989年1月14日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發布,2000年8月1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三有」動物名錄》)發布。《刑法》對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行為,明確了刑事處罰。
我國新冠病毒疫情發生以來,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公眾普遍開始關注和討論禁食動物、可食動物如何區分,現有動物保護名錄是否合理等問題。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為了準確辦理危害野生動物相關案件,積極促進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完善,我們邀請到法學理論專家和檢察實務專家共同探討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
一、立法亮劍,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
<
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請各位嘉賓談談《決定》出臺的背景、意義和內容。
張守慧
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
這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數千人被奪去生命,八萬餘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遭到侵害。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下舉全國之力抗擊疫情,並痛定思痛, 高度重視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食用野生動物風險很大,「野味產業」依然規模龐大,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再也不能無動於衷了!講話明確提出要完善相關立法、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等任務要求,並作出重要部署。隨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決定》。
王 娜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
2020年1月26日,「三部委」發布《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月6日,「五部委」發布《關於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打擊野生動物交易是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必要組成部分,而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支撐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現實需要,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臨時立法,通過了《決定》。《決定》共有8條,條數雖少,但條條內涵豐富。第一條確立「嚴格禁止、加重處罰」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第二條確立「全面禁止食用」的基本原則;第三條確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清單制度,這是「全面禁止」原則的例外;第四條確立「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第五條確立型塑社會價值觀的機制;第六條明確提出要構建「嚴格執法」體系;第七條是本決定全面貫徹實施的保障體系;第八條確立「即時生效」基本原則。上述內容,體現了「緊急」「全面」「嚴格」的三大基本特徵,無論是理念的轉變和型塑,還是法律制度的執行,《決定》既是原有法律制度內容的升級版,更是新型法律制度體系成型的基本骨架。
《決定》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在:第一,為「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有利於依法、有效地開展當前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各項工作。第二,構建了全面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框架,本決定的每一條,都確定了一個制度,為未來法治化建設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堅實基礎。第三,奠定了徹底轉變社會成員理念的法律基礎,通過立法、執法、普法等法治化建設活動,型塑嶄新的社會價值觀,即「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孫萬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刑事法學院院長
在我國,長期形成的飲食習慣與民俗相結合,飲食成了一種文化,美食也上升到了「口福」的高度。但有極端者為了滿足口腹之慾或炫耀性消費而食用珍稀動物,「享口福」導致了許多動物的悲慘命運,客觀上也加速了生物多樣性的失衡。在日益注重生態法益的今天,這一問題更加需要重視,因其不僅影響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甚至可能危害到了人類本身的生存。事實上,我們所熟知的許多烈性傳染病,例如SARS、禽流感等,都與動物有關,此次新冠疫情也很大可能與動物密切相關。所以從人類自身安全的角度來說,很有必要制止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通過立法的方式促進文明和理念的轉變往往是困難的,但是在特殊時期我們出臺《決定》、嚴格執法,對於幫助公眾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態度和生活方式,都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當然,基於特定的背景,《決定》的內容具有宣示性和應時性,相關法律需要進一步修訂,具體操作也需要逐步完善。但這一對禁食野生動物的法律明示,無疑在規範性和教育性層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對於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和預防。如果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那麼套用過來就是沒有吃喝就沒有買賣。我們必須要認識,規範的出臺並不意味著制度的形成,制度的形成並不意味著觀念的形成。譬如,雖然《決定》要求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但對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則排除在外。然而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本身並不是與野生動物相對應的概念,野生動物的範疇應該如何界定是一個核心的問題。我認為,這需要一定的過渡,不適合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來加以解決。再譬如,目前《決定》所談到的加重處罰是針對具有普遍認可性的野生動物,而不能因為在特殊時期而普遍加重處罰。
二、嚴懲犯罪,斬斷捕殺野生動物黑手
<
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為保護野生動物和加強生物安全,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最高檢、最高法也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請看以下三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17年11月12日下午,蘭某某到龍泉市錦溪鎮黃永村村委會後山場採摘草藥期間,在一山坳處發現1隻白鷳(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遂將其獵捕。次日,蘭某某在龍泉市住龍鎮碧龍村附近山場上,發現3隻果子狸,遂將其獵捕。之後,將獵捕的白鷳和3隻果子狸出售給王某某。王某某又將該只白鷳和其中1隻果子狸出售給翁某某。另調查發現,王某某還有非法獵捕、收購尖吻蝮、烏梢蛇共計6條和棘胸蛙45隻等破壞生態的違法事實。
案例二
2019年10月14日下午,史某在禁獵期且未取得狩獵許可證情況下,將農藥「呋喃丹」摻入玉米粒後撒至田地,毒殺野生鳥類63隻。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鳥類中有斑鳩48隻、珠頸斑鳩1隻,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案例三
2020年1月26日中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對陳某某的住宅進行檢查時,發現並扣押在冰櫃存放的5隻完整去毛的「山雞」、3塊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和9塊疑似「山麂」的肉塊。經鑑定,被扣押的5隻完整去毛的「山雞」死體和3個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鷳;被扣押的9塊「山麂」肉塊,為2000年8月1日列入《「三有」動物名錄》的赤麂。陳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為了自己食用,先後多次用購買的10個獵夾,捕獲了5隻白鷳和2隻赤麂並予以殺害。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請專家依據《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行為人的行為認定、定罪量刑進行分析。
王娜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
案例一中,白鷳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王某某非法獵捕白鷳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出售非法獵捕白鷳的行為,鑑於是同一行為對象,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後行為被前行為吸收,不再單獨評價,也不再單獨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有三檔,根據《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錄,非法獵捕白鷳6隻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獵捕白鷳10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案中王某某非法獵捕白鷳數量是1隻,在第一檔基本刑罰幅度內量刑即可。如果王某上述行為發生在《決定》出臺之後,則應根據《決定》第一條的精神,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王某某非法獵捕3隻果子狸和非法獵捕、收購尖吻蝮、烏梢蛇共計6條和棘胸蛙45隻等野生動物的行為,鑑於這些動物不是珍貴或者瀕危野生動物,不能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也不能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些行為究竟是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如果王某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就構成非法狩獵罪,如果使用危險方法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罪名。如果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就按照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因此,本案中,王某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要按照刑事判斷優先的原則來處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再考慮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如果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數罪時,就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案例二中,史某在禁獵期且未取得狩獵許可證情況下,用投毒的方法毒殺野生鳥類63隻,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其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是將農藥「呋喃丹」摻入玉米粒後撒至田地,不具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因此,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例三中,陳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白鷳的行為,可參照案例一。而其非法獵捕、殺害2隻赤麂的行為,首先因赤麂雖是「三有」動物,但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次,該行為也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孫萬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刑事法學院院長
在此類案件中,爭議大多在於對認識錯誤的分歧,其中既包括事實認識錯誤,也包括禁止性認識錯誤。上述案件認定依據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三有」動物名錄》等相關規定,但行為人去知悉每一種保護動物顯然是不太現實的,所以往往抗辯的理由就是:不知者不罪。但是,對於禁止性認識錯誤,古羅馬法已經確定準則,即「不知法律不赦」。這個概念發展至今仍然未被根本否定,但在實踐中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不知者不僅僅是行為客觀的不知,當從一般主觀評判確實不知的時候,並不能否定行為性質的犯罪,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有些國家已經存在這樣的法律規定。儘管在我國沒有明確這樣的規定,但是實際上通過《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以及相關的責任減輕免除條款的方式是可以得到解決的。其二,合理界分事實認識錯誤和禁止性認識錯誤。譬如對動物的類別認識錯誤的,或將白鷳當做畜禽的,不屬於禁止性認識錯誤,而是事實認識錯誤,則不影響定罪。
三、守護公益,積極探索野生動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
<
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構成刑事犯罪,也損害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上海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程序的完善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目前《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已進入上海市人大立法計劃。請專家依據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及「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對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程序進行探討。
張守慧
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
檢察機關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工作,是需要多部門聯動配合的過程。從程序上來講,第一,要廣泛發現案件線索。在檢察機關內部,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需加強與刑檢部門的信息互通,對涉及野生動物的犯罪案件及時介入,評估公益訴訟可行性。從外部來看,一方面與林業、漁業、自然資源部門等行政機關建立配合機制,暢通行政執法信息渠道,掌握執法動態,發現案件線索。另一方面,認真受理12309群眾舉報,回應人民對保護野生動物的需求。第二,要選擇合適的公益訴訟方式。對線索要及時評估以何種方式保護公益,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是支持起訴的方式,針對個案的不同情況,綜合考慮辦案質效的前提下,確定最佳辦案方式。近日,自然資源部法規司發布《2020年自然資源法治工作要點》,提及要研究探索開展自然資源領域民事公益訴訟。第三,要提出精準合理的訴訟請求。在行政公益訴訟領域,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進行精準監督,在民事公益訴訟領域,要綜合考慮野生動物的資源價值、生態價值、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等,委託專業的機構、專家給出評估結論,並據此提出對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最有補償意義的訴訟請求。第四,要持續關注案件的執行情況。無論是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還是其他機關和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都不能一訴了之、一判了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密切跟蹤判決執行是否到位、受損的公益恢復情況等,真正實現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目的。
王娜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
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法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中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機制在很短的時間內得以構建,並且運作效益顯著。依法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客觀現實,對檢察機關充分利用公益訴訟機制,保護野生動物,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現如下:第一,提升野生動物保護理念。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徹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第二,最大程度發揮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機制的效能,置頂保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涉及危害野生動物的案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第三,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公告程序,綜合發揮公告程序的具體訴訟功能、社會理念和價值觀型塑功能。在行政公益訴訟中,不斷精細化發展檢察建議制度,切實發揮檢察建議的法治建設功能。
四、完善法律,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法治化規範化體系化
<
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所有人
司法辦案中發現,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還存在保護名錄不夠完善、野生動物與人工馴養繁育動物區分不夠清晰等問題。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更凸顯出保護野生動物、加強生物安全迫在眉睫。請專家分析展望一下,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修改有哪些要點,相關生物安全法律體系構建應從哪些方面考慮?
孫萬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刑事法學院院長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無疑對生態環境和人類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作為刑法前置性的法律規範,其規定的周延性、準確性以及目的性都對行為人的責任認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核心問題在於野生動物範圍的確定。由於動物與人類的食物鏈和共生的關係,加之長久以來形成的習慣流傳等,這一情況相對比較複雜,譬如,馴養動物是否屬於野生動物的問題。一種觀點看來,「野生」是與「馴化」相對的概念,被人所豢養理所當然不屬於「野生」。「野生動物」是指自然生長的動物,馴養繁殖的(包括救助的)不以放歸野外生存為目的的動物不能算作野生動物。所以有的專家認為,對於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立法可以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哪些動物在多少代以內算野生動物,過了規定的代數就納入農場動物或者經濟動物予以管理,如經過特許,可以買賣甚至商業利用。在我看來,科學的標準往往涉及到價值性因素。如果我們認定生態法益的存在,同時又承認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與人類的安全有關,那麼,標準的制定相對比較簡單。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作為反向標準,在此基礎上適當進行補充是最佳途徑。這樣至少可以避免或解決以下問題:第一,範圍不能窮盡。未列入名錄的動物,不受保護或受保護的程度很低,不利於生態的保護和物種的平等保護。第二,避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隨著環境的改變而改變。第三,避免了「三有動物」這一概念被詬病。四是,規避了自然生長和馴化概念的糾纏。除此之外,雖然這樣範圍比較寬泛,但在規定形成之後顯然利大於弊。只是我們在落實責任的時候,應當注意違法與犯罪的區分,應當注意不同責任的階梯,不應動輒適用剝奪自由的手段。這樣,才能夠避免動物多樣性的消失得不到遏止,有效防範人類安全風險,也能形成新的文化和觀念。
張守慧
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
首先是擴大法律調整的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並準備增加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決定》的內容必然會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予以吸收。可以預見,未來會加快研究修改哪些法律,如還需修訂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這需要一個過程。其次是優化野生動物名錄管理。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國家重點、地方重點和「三有」動物三個層級,並按照名錄實施管理,但事實上許多名錄外的野生動物也亟需保護,應當對名錄予以充實,提高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第三是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進程。生物安全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內容包括防控重大新發突發病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八大類,提出建立監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風險評估體系,並明確了海關監管制度和措施等。同時,野生動物保護和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構建,應當協同進行,還應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在其中的作用。
召集人 曹化
閔行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本期法律沙龍我們既聚焦討論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立法決定的重點內容,又深入分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法律適用和典型案例,還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保護野生動物的程序健全進行探討,最後展望了野生動物保護、生物安全體系的法律完善。藉此機會我們呼籲,每一個公民都要增強生物保護意識,關心生態資源環境,共同將我們賴以生存發展的地球村建設成人類與其他生物和諧相處、共同繁榮的美麗家園!
文稿整理: 閔行區檢察院 李文軍 王秀梅
上海市檢察院 祁堃
原標題:《75號咖啡|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問題探討(四):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