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精準界定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及時!

2021-01-08 光明網新聞中心

  作者:柳宇霆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隔離、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有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在我國刑法中,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罪名一樣,都屬於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範圍。如果說,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主要防範的是傳染病內部擴散,那麼規定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主要作用則是防止境外輸入。「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既根據「危害後果」也考慮「現實危險」,既處理個人也處罰單位,都體現出立法者高築法律「防疫牆」的意圖和態度。

  但美中不足是,上述法律條文還過於抽象和簡單。在刑法第332條中,並未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具體情形作出規範,在司法實踐中,只能靠辦案機關裁量,是否應當立案、起訴、定罪、量刑,由此帶來較大隨意性。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偏重偏輕等情形,有損法律的公正公平性。與之形成對照的是,刑法第330條規範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採取的是列舉式規定,明確了「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四種情形,如此有利於辦案機關按圖索驥,規範操作。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立法「缺項」,並不宜過於苛責。法律往往是抽象的,不可能包羅萬象,刑事立法也是如此。相比起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更常見,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故而在立法中得到了加強。對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而言,由於缺乏現實的危害事例,故而在立法中「一筆帶過」。當然,立法抽象並不是「無解題」,實踐中還可以靠司法解釋「修繕」。司法解釋雖然並不具備法律的效力,但是由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精神來制定,對於各級司法機關具有指導效力,故而被視為「準立法」。

  審視兩院、兩部、一署最新出臺的《意見》,在構建工作機制、明確適用法律上都有新的突破,釋放了依法震懾的強烈訊號,而最大的亮點,在於明文列舉了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包括「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等,這些細緻入微的規定,有利於全方位封堵境外輸入的漏洞。

  從現實情況看,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便於辦案機關按圖索驥、精準操作。翻看報導,短短7天飛行4個國家看球賽的河南郭某鵬,本人刻意隱瞞境外旅居史和疫情;北京黎某案,所在的美國公司已有同事確診,且本人出現發熱症狀,不僅服用大量退燒藥躲避檢測,並對空乘人員隱瞞病情及家人同機乘坐等信息,對於這些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惡劣行徑,對照刑法和《意見》,無疑已進入依法嚴懲的「射程」。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到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再到兩院、兩部、一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疫情防控的法律螺絲在逐漸擰緊。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我們才能有底氣打贏這場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系法律學者)

[ 責編:王宏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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