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分類及相關政策
農村土地分為三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等。養殖場用地屬於生產設施用地,也屬於農用地。農村養殖戶需要注意的是,在農用地當中,有一種叫做基本農田,屬於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我國法律規定,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畜禽或水產養殖。
二、畜牧養殖用地不能佔用基本農田
因此,農村養殖戶承包土地前需要先確認土地是不是屬於基本農田,如果是,那麼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畜禽養殖就屬於違法行為,很可能在你蓋好後,養殖場被認定為違建被相關部門拆除,你一分錢補償都沒有,還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三、如果是農用地(非基本農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如果那塊土地屬於農用地,但不是基本農田,按現在的規定就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這種情況需要經營者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籤訂三方用地協議,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四、其他注意事項
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還需要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是不允許動工建設的。
辦理好土地手續以後,想開養殖場「萬裡長徵才走完第一步」,陸續還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排汙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證(內陸水域養殖戶需要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等。辦理證件不要怕麻煩, 因為證件齊全是養殖場正常經營、申請補貼和拆遷賠償時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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