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一男子用開水燙傷懷孕母貓,並最終導致母貓以及其體內4隻已成形小貓胎死腹中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強烈關注和討論,大家紛紛譴責該名男子的惡劣行為。最終,該男子被其所在公司解聘,其家人也出來向公眾道歉,關於禁止虐待動物的立法之事,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同。
「虐待動物罪」,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項目組專家建議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擬設立的一項罪名,該罪名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材料如下:
《反虐待動物法》也被提上日程,專家徵求意見稿也出臺了。
但是,作為本文的作者,同時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從嚴謹的態度上講,我是反對用法律作為武器,尤其是刑法,來制裁虐待動物的人的。理由,有以下幾個部分:
1、虐待動物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他人、社會、國家合法權益的損失,那麼就不值得利用法律,甚至是刑法來加以管制。
一種行為,如果嚴重到必須利用法律來禁止,那麼該行為必須是侵犯了他人、社會、國家的合法利益。上文中提到的所謂用開水燙死母貓的行為,首先我們需要認定這隻母貓是流浪貓還是家貓。如果是屬於家貓,那麼這隻貓可以認定為是屬於某人的財物,傷害這隻貓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是侵犯他人的財產,破壞他人的財物,可以要求他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嚴重的可以構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但在這裡,貓只是作為一種人類的財物來理解。第二種情況,這隻貓是流浪貓,那麼傷害這隻貓的行為只能強行解釋為對社會上的某種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失,這種解釋是否有理有據,還有待進一步考證。
2、人類的利益始終高於動物,如果因為損害了動物而去懲罰人類,是不是一種「越級」?
針對這一點,很多人會說,傷害很多瀕危動物有時候也會被判刑啊。沒錯,傷害國家保護動物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那是因為其本身就是瀕危動物,如果不進行保護的話會破壞生態平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單純傷害一直流浪貓,就算這隻貓肚子裡有四隻小貓,小編認為也不能通過刑法來懲治人類。
3、還有其他措施可以來對虐待動物進行懲罰,同時也會顯得更人性化。
比如說進行小額罰款,或是警告等行政處罰,這樣同時對虐待動物的行為表達了譴責,也很好地化解了法律需要保護合法利益的問題。